【文匯網訊】(記者 王尚勇 賀毓 銀川報道)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寧夏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部分內容作出調整。
在參保範圍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只能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避免重複參保。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寧夏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參加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針對參保人死亡的,今後,其個人賬戶資金全部餘額可以依法繼承。包活之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保險待遇的政府補貼部分。
針對今年寧夏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等問題,為減輕參保企業和參保個人繳費負擔, 2014年寧夏企業及其職工養老、失業保險最低繳費基數保持在2013年水平不變,即按2012年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進行核定;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2013年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
在基金籌集方面,要求現行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檔次和政府補貼標準不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村集體(居委會)及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金額以政策規定的最高繳費檔次為限。此外,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按國家規定計息,經辦機構將會通過與多家商業銀行談判,選擇利率較高的銀行。
另外,在經辦服務方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財政確有困難的市、縣(區),自治區財政適當給予補助。此舉將有助於提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