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期間指出,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支持的規定,是基於「提名委員會行使提名權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等三項主要考慮。
據中新網報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31日在北京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上述決定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李飛表示,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是一個專門的提名機構,提名委員會行使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是作為一個機構整體行使權力,必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應當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以體現提名委員會集體行使權力的要求。因此,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是適當的。
第二,提名委員會將由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規定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候選人就需要在提名委員會不同界別中均獲得一定的支持,有利於體現均衡參與原則,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
第三,行政長官報告表明,香港社會有不少意見認同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一定比例的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聽取的意見中,有不少人建議對這個比例作出明確規定。為此,進一步明確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助於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