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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主動報告涉壟斷 被免除處罰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9-1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考慮到日立汽車是第一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且停止了違法行為的企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日前對日立汽車系統有限公司下達了免除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9月18日消息,決定書中稱,現查明,2005年11月至2009年7月,日立汽車在日本與競爭企業頻繁進行雙邊或多邊會談,或以電話、郵件聯繫,互相交換價格信息,進行價格協商,並多次就向特定汽車製造商的訂單報價達成協議並予實施。日立汽車進行價格協商涉及中國市場並獲得訂單的產品共2種,包括起動機和可變氣門正時系統,並最終獲得了供應給(略)的起動機和供應給(略)的可變氣門正時系統2個訂單。截至2013年底,日立汽車經價格協商後獲得的與中國市場相關訂單仍在供貨。

決定書中提到,發改委認為,日立汽車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了固定或變更汽車零部件價格的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直接影響了相關汽車零部件價格,間接抬高了有關品牌整車價格,損害了下游汽車製造商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日立汽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屬於達成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發改委在決定書中稱,鑒於日立汽車多次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協商頻率高,違法情節嚴重,對日立汽車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涉案產品銷售額10%的罰款。但考慮到其第一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且停止了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第十四條規定,決定對其免除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章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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