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首頁 > 即時新聞 > 即時中國 > 正文
【打印】   【評論】   【推薦】  【關閉】  

专家:人肉搜索公佈貪腐信息免責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0-1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人肉搜索」、「網絡水軍」、「有償刪帖」……網絡給人們工作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也因侵權事件平添了一些煩惱。

據法制網報道,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連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有關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

3位全程參與該部司法解釋制定的專家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均表示,司法解釋統一、細化了網絡侵權法律適用標準,明確了網絡言論自由邊界,對於規範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適應互聯網產業發展趨勢

「司法解釋細化了侵權責任法第36條有關網絡侵權的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說,此前,因為立法規定較為原則,司法實踐中,對於什麼是「知道」、「通知」都沒有統一標準。司法解釋嚴格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精神,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在充分考慮互聯網技術的特點、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前提下,為民事主體權益保護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穩妥保護網絡言論自由邊界、公民權利保護、互聯網行業發展3方面權益,對明確各方責任承擔界限、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加強網絡信息安全意義特別重大。

騰訊互聯網與社會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蔡雄山認為,此次司法解釋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了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多次聽取了互聯網企業的意見,體現了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思路。以「通知刪除」的時限為例,最開始徵求意見稿提出,網絡服務提供者自接到被侵權人的有效通知之時起24小時需要刪除侵權內容,否則需要承擔責任。聽取各方意見後,正式解釋改為考慮具體情況確定是否為「及時刪除」。正式解釋考慮了實踐中紛繁複雜的具體情況,統一規定時限沒有可操作性,避免該通知制度被濫用,同時,也避免大量惡意「通知刪除」而抑制言論自由,適應互聯網產業發展趨勢。

專家們表示,司法解釋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權的認定、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等行業實踐中的熱點問題,對相關司法實踐及企業合規等具有指導意義。

自媒體轉載改標題也侵權

近年來,諸多影響惡劣的網絡侵權案件和網絡謠言事件中,自媒體充當了「幫兇」的角色。

「轉載有過錯就應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問題。有的信息轉載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你要加了標題、中間融入自己個人觀點那就有問題。」楊立新說,應當綜合考慮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這是國內首次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確定自媒體轉發的責任,對於規範網絡秩序,減少網絡違法信息傳播,明確「大V」等網絡公眾人物傳播責任都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表示,網絡信息轉載的限制並不會影響表達自由,在網絡中有重要社會影響力的「大V」、「大咖」更需要核實信息,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或是轉載的是裸照、暴力等本身就有問題的內容才會受到限制。

「在傳統傳播法上,轉載屬於不完全抗辯事由,可以減輕承擔侵權責任,但要區分轉載主體的性質。」朱巍告訴記者,解釋對於轉載主體的身份進行了區分,目的在於約束網絡「大V」等公眾人物的轉載行為。擁有的粉絲眾多意味著表達者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在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就越高。

將個人信息上升為人格權

「人肉搜索」是把雙刃劍,一位網友這樣形容「如果你愛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會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為那裡是地獄」。

近年來,網友「人肉」出了不少貪官,但頻發的「人肉」致死事件也讓許多普通公民感到不安。

楊立新表示,司法解釋再次強調了個人信息不能在網絡上擅自被公開。司法解釋第12條指出,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國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包括地方性法規有200多個,但比較零散,司法解釋第一次將個人信息上升為人格權進行保護。」朱巍說,該條規定對敏感信息做出說明,這些信息一旦洩露出去,可能對當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對這一部分信息給予最高級別的保護。

「人肉搜索」不能一棒子打死,司法解釋同時也開了個口子,如規定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等。

「個人信息有的時候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比如『表哥』、『房叔』、『房嬸』的情況,為反腐利用網絡進行『人肉搜索』,公佈敏感信息,同樣可以免責。」朱巍說。

無需舉證說理由即可刪帖

「司法解釋明確網絡服務提供商具有通知刪除義務,過去被侵權人要求刪除需要提供被侵權的一般證據,此次司法解釋則強調理由,即被侵權人只要提供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即可。」楊立新說。

朱巍表示,按照「避風港規則」(作為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因此適用「不通知、不負責;你通知、我刪除、我免責」),原告或者被侵權人要求網站刪除侵權信息需要提供構成侵權的一般證據。但司法解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就可以刪了,不刪就有相應的後果。

司法解釋指出,通知需要具備以下3方面內容: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繫方式;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司法解釋還明確網站應及時刪除侵權信息。就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網絡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準確程度、網絡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楊立新說。

朱巍告訴記者,過去被侵權人要求網站刪除信息,需要提供自己的聯絡方式、被侵權的相關鏈接和證據,司法解釋將證據換成了理由,被侵權人只要說明理由即可,可以更加快捷地主張權利。

「網站只是商事主體沒有權力判斷證據,不能充當法官的職責,判斷證據是否充分。司法解釋釐清了網站、被侵權人和發帖人的關係。」朱巍說。

水軍非法刪帖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佈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

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佈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蔡雄山說,目前,互聯網行業已經進入內容、社區和商務高度結合的形態。在這種背景下,如何認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的「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認定的標準過嚴,會造成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過重,可能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自我審查過嚴,經營負擔加大,進而影響合法信息的自由傳播,不利於互聯網的發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標準過寬,則會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怠於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放縱甚至主動實施侵權行為。

「司法解釋列舉了7種情形,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明知,有利於規範互聯網行業科學有序發展。」蔡雄山說。

加大對被侵權人權益保護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財產損失。」楊立新說。

他指出,司法解釋當中關於責任的承擔,主要是體現在第16條、17條和18條中。第1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關於財產損失,侵權責任法已經明確規定,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予以賠償。財產損失如何計算?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取證的費用、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費用,比如律師費等都可以作為財產損失予以賠償。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這一明確規定極大加大司法保護被侵權人力度,有利於遏制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進而實現網絡環境規範有序。」楊立新說。

      責任編輯:ShelleyPang
內地新錄公務員九成來自普通家庭      [2014-10-16]
中國將借港口合作建海上絲綢之路      [2014-10-16]
哈市新規:出台涉民生文件必須聽證      [2014-10-16]
专家:人肉搜索公佈貪腐信息免責      [2014-10-16]
李克強在糧農組織演講 憶及挨餓歲月      [2014-10-16]
江蘇新規:黨員幹部要帶頭生態葬      [2014-10-16]
「佔中」添堵 周潤發郭富城被迫擠地鐵      [2014-10-16]
韓宣佈「嚴打」中國漁民邀記者圍觀      [2014-10-16]
寧夏截獲進境媒介生物:9只蟑螂      [2014-10-16]
昆明征地致8死18傷 村民:對方見人就打      [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