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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等高官貪腐案如何量刑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0-2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近些年的落馬高官中,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不到10%,死緩的為26%,無期徒刑的為14%,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則高達50%。也就是說,九成以上的貪腐高官可以保命。律師表示,高官貪腐案件刑罰裁量,不能僅僅看受賄數額的多少,還應當通盤考慮全案的罪中、罪前、罪後各個環節的各種主客觀因素綜合決定的情節輕重。薄熙來除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以外,其他情節一般;劉志軍具有主動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認罪態度好等諸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我們或許還會注意到審判過程中的一些新變化:異地審判貪腐高官已成慣例,對貪腐高官訴訟權利的保障越來越充分,審判程序更加公正、公開等等。

據《中國經濟週刊》報道,9月的一個周末,記者和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子程約在西三環邊上一個五星級酒店的咖啡廳。

高子程因為給那些轟動一時的落馬高官辯護而為公眾所關注。他辯護過的落馬高官有:交通部原副部長鄭光迪、中國建設銀行原董事長張恩照、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最高法原副院長黃松有等,而最高級別的則當屬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陳良宇。

但高子程並不願意被定型成「為高官辯護的律師」,他特別強調說,他的主營業務在民商領域,他代理過許多商業巨頭的標的額高達數十億的案件,只是這類商事大案沒有多少人關注。

受審高官的糾結:要不要請律師?該不該相信法律?

因聲名在外,在這個高官密集落馬的審判季,高子程收到的來自高官家屬的委託請求很多。但出於保密要求,他表示無法透露詳情。

在一個刑事案中,在被告人經濟條件許可的條件下,要不要請律師?這幾乎是一個偽問題:不僅要請,而且還要請最好的。

但在高官落馬案中,到底要不要請律師,高官們是有疑慮的。

高子程告訴《中國經濟週刊》,在1999年交通部原副部長鄭光迪貪腐案中,他接受了鄭光迪家屬的委託為其辯護,但鄭一開始非常排斥。她的觀念是,自己是組織的人,怎麼可以跟組織對抗呢?請了律師是不是代表對組織不忠誠?

有這樣疑慮的不止鄭光迪一人。2000年,因受賄罪被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一直表態說不請律師,願接受國家的一切處理,不需要辯護。

事實上,對於辯護,高官們的心理是十分矛盾的。

中央政治局原委員薄熙來的辯護律師王兆峰接受媒體採訪時稱,薄熙來本人對律師的辯護是有疑慮的。比如,擔心會不會前半截好好辯護,後半截糊弄了事;或者庭前和他說得好好的,到了庭上就消極辯護。「面對這樣的當事人,要贏得他的信任很難,用如履薄冰來形容毫不為過。」

高子程告訴《中國經濟週刊》,陳良宇的心態則是既懷疑又期盼,有時覺得沒用,有時又寄予很大希望。

而據媒體報道,陳希同的辯護態度亦十分消極,對律師抱著懷疑和牴觸情緒,總是說「愛怎麼審判就怎麼審判吧」。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有著「中國刑辯第一人」之稱的田文昌向《中國經濟週刊》分析說,「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情況,我們的個別高官本身就不懂法,在位的時候很輕視法律,所以當他出事的時候,也從骨子裡覺得法律對他沒用。這是一個怪圈。」田文昌曾多次擔任落馬高官的辯護律師,也曾拒絕過不少高官家屬的委託。他坦言,並不很願意接高官的案子。

律師也有辯護空間

高子程說,他對高官案的選擇亦非常嚴格,接受委託的前提條件是,案子必須要有辯護的空間和把握。

高子程說,自己曾因此拒絕了許多高官大要案,包括劉志軍案。劉志軍家屬最早委託的辯護律師是高子程,代理合同已經簽了,但高子程從坊間聽說,劉志軍的涉案金額或高達31億元。這麼高的受賄金額,根據《刑法》規定,「這就沒有什麼辯護的空間了」。再加上當時會見難,無法會見劉志軍瞭解真實情況,遂決定解除委託。當然,後來劉志軍被證實的受賄額為6000餘萬元,31億只是謠傳。在他之後,劉志軍沒再請律師,而是接受了組織上給他指定的律師。

高子程堅持的準則是一定要有辯護的空間和把握,而事後的結果也往往證明,在他的努力之下,檢察院的指控也並非不可撼動。「高官案的實體審判與普通刑事案並無實質差異,只要辯護人提出的證據和理由具有說服力,同樣能被重視和採納。只是在程序上,因高官們的身份特殊,會見、保密等要求確實要注意一些。」

高子程有兩個非常著名的成功案例:2008年,陳良宇案,天津市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良宇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成立,撤掉了檢方起訴的玩忽職守罪,起訴的三宗罪最終只認定了兩宗,這令外界大為意外。2009年,陳同海被控受賄近2億元,高子程調取了50多份證據,證明其中1.4億元指控存疑,為陳同海爭取了緩刑。

當年,陳同海受賄案創下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的涉案金額。高子程說:「陳同海當時的壓力很大。會見的時候,他覺得自己很委屈,認為其中的1.4億元的指控根本不成立。」

據高子程的助手介紹,他們努力搜集了50多份證據,證明這1.4億元的受賄款存疑。在陳同海案第一次開庭之前,高子程專門寫了一個報告,與這50多份證據一起提前交給法院。他在報告中,從證據、事實和法律角度,從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等方面進行了闡述,請求撤回1.4億元的指控,而只指控其中的5000多萬。

高子程的報告提交後,延期了很長一段時間才開庭,最終檢察院還是堅持指控近2億。

北京市二中院最後認定陳同海受賄案的涉案金額高達1.9573億余元,判決陳同海死緩。體現於判決書中的理由是,陳同海論罪應判死刑,鑒於其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並檢舉他人犯罪線索,故從輕判處死緩。

但高子程對法院這一判決的理解是,雖然指控的是近2億,但實質量刑是根據5000多萬的涉案金額量的。否則不可能在同一時期受賄,受賄1億的判死刑,而受賄2億的判死緩(編者註:2009年前後,被控受賄1億多元的首都機場集團原總經理李培英、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均被判處死刑)。

陳良宇和律師打了個漂亮的「配合戰」

據知情人士向《中國經濟週刊》披露,2009年7月,在開庭前一天,秦城監獄給高子程打來電話,陳同海要求緊急約見他。陳同海表示,在上述50多份證據發揮了效用,確信生命無憂之後,決定爭取一個認罪悔罪的好態度,他希望高子程撤回證據。

高子程說:「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爭取一個好態度是重要的。這當中,更加突出了律師的作用,最後的結果取決於律師敢不敢擔當以及律師的水準怎麼樣。律師必須要把無罪、罪輕的事實和理由充分地展示給法庭,並據理力爭,才能使法官兼聽則明。」

在陳良宇一案中,高子程與陳良宇打了一個漂亮的「配合戰」:高子程負責將無罪和罪輕的理由辯得充分和徹底,而陳則要保留一個好態度。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陳良宇弟弟倒賣土地的問題上,陳良宇該不該承擔刑事責任展開激烈辯論。高子程告訴《中國經濟週刊》:「我和公訴方爭論得非常激烈,那都已經是第三輪辯論了,無罪的理由已經闡述得非常清楚,大家也都聽得很明白了,快要結束的時候,陳良宇突然打斷說,『你們不要爭了,在這個問題上我是有責任的。』」

這是兩人提前商量好的策略。高子程向《中國經濟週刊》表示,結果非常理想,法官肯定了「陳良宇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很好,回答問題實事求是」,天津市二中院的一審判決因此撤銷了玩忽職守罪,僅認定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項罪名,判處陳良宇有期徒刑18年。直到今天說起,高子程仍十分自豪。他也曾多次公開稱讚天津市二中院有法律人應有的風骨和對法治精神的堅守。

「落馬高官翻供,必須有一個底線思維」

事實證明,態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刑罰。

不論是坦白還是認罪、悔罪,都是法院裁量刑罰時應予考慮的重要因素。前者屬於法定從輕情節,後者則是重要的酌定從輕情節。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對《中國經濟週刊》分析說,「很多腐敗高官之所以未被判處死刑,坦白、認罪態度較好的情節在量刑中應當說是發揮了一定甚至相當作用的,特別是其可以與其他從寬處罰情節一起共同發揮抑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作用。」

事實上,許多官員在「雙規」階段,心理防線被擊潰後,向紀委認罪,而在審判期間反悔且當庭翻供的情況並不罕見。

2004年,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的翻供和抵抗最為惡劣。

新華社報道的王懷忠貪腐案公訴紀實寫道:王懷忠認罪態度幾經反覆,最後全盤翻供。審查階段,即使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面前仍然百般抵賴,對自己寫的認罪供詞甚至錄音錄像,找出各種借口推翻。但經過檢察機關不斷完善證據,最終形成卷宗76本,也將此案辦成了鐵案。

這是一起沒有被告人有罪供述,完全依靠證據查實的高官貪腐案件。最終,王懷忠被處以極刑。

「像王懷忠那樣到死都抵抗、沒有任何悔改誠意的官員即使不被判死刑,也很可能會在監獄裡老死。」一位檢察系統的高級別官員告訴《中國經濟週刊》,翻供或抵抗須有一個「底線思維」,也就是說,「你的案子究竟是冤案還是有瑕疵?如果只是部分瑕疵,但基本事實已經鐵定,再抵抗也沒有用,關鍵是,這對爭取寬大很不利。」

從經驗上看,鮮有人能夠翻盤成功。而且,翻供的結果大多不樂觀。

「如實翻供一般不會影響法院量刑;但不實翻供往往被有關法院視為是認罪態度較差的表現,在量刑時會予以考慮。」趙秉志說,「相比而言,腐敗官員認罪悔罪的居多,當庭翻供的較少。」

哪些貪官會被判死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但這已是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當下的貪腐案中,官員的涉案金額均遠超於此,涉案金額達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官員比比皆是。但貪腐的數額越來越大,適用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執行的個案卻越來越少,貪官免死或正成為一種趨勢。即使像劉志軍、陳同海這樣被指控金額高達6400萬、1.9573億余元的,也因其良好的認罪和悔罪態度得以保命。

「雖然法律並沒有修改,但司法上可以盡量控制不判死刑,即把死刑的權利交給司法。」上述檢察系統官員認為,這也符合我們國家嚴控死刑的發展趨勢。

2000年之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高官有5位,他們分別是:胡長清、成克傑、王懷忠、鄭筱萸,因貪污受賄的經濟犯罪被處以極刑;河南省原副省長呂德彬,因買兇殺妻的暴力犯罪被執行死刑。

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認為,「目前的總體趨勢是,一般沒帶命案、貪腐行為沒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醫療衛生等,直接危害人們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執行。」對一些貪腐數額特別巨大、貪腐情節特別惡劣,對民生的危害也很大的貪腐官員判處死刑也是有必要的。「這也是一個威懾和告誡。」

然而,對於「數額特別巨大」的高官貪腐案件的量刑該如何掌握,法院亦頗費思量。

趙秉志向《中國經濟週刊》表示,高官貪腐案件刑罰裁量,不能僅僅看受賄數額的多少,還應當通盤考慮全案的罪中、罪前、罪後各個環節的各種主客觀因素綜合決定的情節輕重。

趙秉志分析稱,死刑、死緩一般只適用於「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確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無期徒刑主要適用於數額特別巨大,但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這也就不難理解:受賄數額均屬「特別巨大」的薄熙來(受賄2044萬餘元)、劉志軍(受賄6400萬餘元)、鄭筱萸(受賄649萬餘元),為何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和死刑了。

薄熙來除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以外,其他情節一般;劉志軍具有主動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認罪態度好等諸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鄭筱萸雖然有坦白部分受賄事實、受賄贓款已退繳情節,但他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嚴重玩忽職守,給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帶來了巨大危害,他所具有的酌定從寬情節無法降低案件極其嚴重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從輕處罰。

趙秉志提醒說,「限制和廢止死刑是大勢所趨,中國正在進行的死刑改革尤其強調對非暴力犯罪要嚴格限制、努力減少死刑的適用。因此,在當前的反腐敗鬥爭中,也應當十分慎重地適用死刑,以免陷入嚴刑峻法的司法誤區。」

有媒體統計發現,近些年的落馬高官中,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不到10%,死緩的為26%,無期徒刑的為14%,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則高達50%。也就是說,九成以上的貪腐高官可以保命。

高官上訴罕見改判

《中國經濟週刊》統計發現,2000年以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5位腐敗高官均不服判決而提出了上訴,但都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如,另一位被判處死緩的高官——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他的辯護律師莫少平接受採訪時說,宣判後,劉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了極大的失望。經過幾天的考慮,情緒穩定之後,親自書寫上訴狀。但最終還是維持一審判決。

改革開放以來查處的、屬於黨和國家領導人行列的4位腐敗犯罪高官中,除陳良宇外,其他3位如陳希同、成克傑、薄熙來都上訴了。最後的結果無一例外維持原判。高子程說:「陳良宇不上訴是他本人的決定,在當時的情況下,他認為上訴也無望。」

迄今為止,在高級別官員的上訴案中,罕見改判的案例。

「儘管一、二審法院認定的有關犯罪事實或者情節有些出入,但上訴結果基本上沒有改變的,一般都是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趙秉志認為,這主要因為高官貪腐案件,中央重視,社會上比較關注,一審法院往往也是抽調精兵強將進行審理,工作做得比較紮實,案件質量能夠保證。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北京市委原書記陳希同:愛怎麼審判就怎麼審判吧。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不請律師,願接受國家的一切處理,不需要辯護。

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律師會不會前半截好好辯護,後半截糊弄了事?

交通部原副部長鄭光迪:請律師是不是代表對組織不忠誠?

「你的案子究竟是冤案還是有瑕疵?如果只是部分瑕疵,但基本事實已經鐵定,再抵抗也沒有用,關鍵是,這對爭取寬大很不利。」

「高官貪腐案件,中央重視,社會上比較關注,一審法院往往也是抽調精兵強將進行審理,工作做得比較紮實,案件質量能夠保證。」

      責任編輯:賈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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