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俞晝 通訊員 倪立群 富陽報道)作為浙江11個戶籍制度改革試點縣(市)之一,富陽近日出台了《關於戶口遷移落戶的若干規定》,解決了歷年來群眾反映突出的大學生回遷農村、離婚人員遷回原籍或分戶等五類問題。
原籍在富陽農村的大中專畢業生,因受國家政策影響,就讀大中專院校(技校)時,需要把戶口農轉非,現因本人需求,要求把戶口回遷原籍農村,這樣的情況近年來在富陽較為常見。以前,此類戶口無法回遷。
根據新規定,1995年及以後從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肄業、結業),原籍在本市農村,因就學戶口遷往城鎮,現要求返遷農村,農村有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所,遷入地行政村及鄉鎮(街道)同意接收的畢業生,除已被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或本人及配偶已享受房改、經濟適用房優惠政策外,可將戶口遷回原籍農村,落戶村集體戶,戶口性質不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現有直系親屬戶口投靠政策辦理。
離婚滿兩年才可能把戶口遷回原籍農村
近年來,因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及土地征遷等工作的開展,存在著部分行政村的戶口「含金量」遠超其他行政村的現實情況。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嫁到經濟較為落後村的村民,離婚後要求遷回原籍農村的人員日漸增多。甚至,部分村存在村民為了經濟利益而「假離婚」,進而要求回遷或者分戶的情況,引發不少的矛盾。
根據新規定,離婚人員(不含再婚)離婚時間滿兩年,現戶籍地無合法固定住所,原籍農村有本人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且實際居住在原籍,遷入地戶主及行政村和鄉鎮(街道)同意接收的,可將戶口遷回原籍。對離婚滿兩年,已分開居住生活,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確已分割要求分戶的,經所在行政村同意,可予辦理分戶手續。
農嫁居,「農方」可直接遷入「居方」原籍農村
農嫁居,即農業戶口的一方,嫁給居民戶口的一方,這樣的「組合方式」較為常見。按照以往的操作,如果農業戶口一方,要把戶口遷入居民戶口一方原籍農村,需居民戶口一方先把戶口遷回所在鄉鎮(街道)或社區居委會。
根據新規定,今後,富陽範圍內的非農業戶口人員,原籍在農村,農村有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其農業戶口的配偶,經遷入地行政村和鄉鎮(街道)同意,並經公安機關調查審批,可直接把戶口遷入其原籍農村,從而省去了居民戶口一方需要把戶口遷到所在鄉鎮(街道)社區居委會這一前置條件。
私自收養兒童申報戶口取消時間限制
過去,只有在2013年12月31日前私自收養的棄嬰與兒童,才可能入戶。
新規定明確:清理公民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地為富陽市)。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依法辦理收養證後辦理落戶手續;無法辦理收養證,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又確有困難的,經鄉鎮(街道)、人口計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聯合審核同意,可隨撫養人申報戶口,與戶主關係登記為非親屬。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依照相關規定,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排除被拐賣嫌疑、確屬事實撫養的,憑收養公證或撫養事實公證書等,經市公安局審批同意後,辦理落戶手續。
無法隨軍入戶的配偶可遷入軍人原籍
過去,對於不符合隨軍落戶條件的軍人配偶,是否可以遷入軍人原籍,富陽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於軍人家庭在碰到此類問題時,落戶存在困難。
此次,規定對這種情況下,軍人配偶能否落戶予以了明確:不符合隨軍落戶條件的軍人配偶,現已常住在軍人入伍時戶籍所在的原籍農村,原籍有軍人或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經遷入地行政村及鄉鎮(街道)同意,可將戶口遷入軍人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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