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汕頭市委原書記黃志光因受賄、非法持有槍支罪,去年年底經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不過,對於房地產開發商李亞鶴以黃志光兒子名義捐給寺廟的100萬元,一審法院未認定是受賄。檢察院進行了抗訴。近日,廣東省高院終審判決,認定100萬系受賄,黃志光被加刑一年。
富商以黃志光兒子名義捐100萬給寺廟
據南都報道,2009年6月,原深圳市長許宗衡遭調查,與其關係密切的金光華集團老闆李亞鶴同期被帶走,從此消失在公眾視野,至今已有五年。金光華公司旗下的羅湖金光華廣場更是遭罰沒成為國資。黃志光於2011年2月被對外公佈接受組織調查,李亞鶴同樣與其關係密切。李亞鶴的證言顯示,早在1996年,他就經朋友介紹認識了當時還是寶安區區長的黃志光,黃志光對其非常關照,在社會上也非常給他面子。
黃志光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曾於2007年來深圳招商,李亞鶴則有意投資汕頭東部經濟帶填海項目。在這一項目的推進過程中,即2008年,李亞鶴先是托黃志光的兒子將100萬人民幣帶回家,後又與黃志光的兒子一同前往某寺廟,將這100萬以黃志光兒子的名義進行了捐贈。寺廟開具了相應的票據。
這100萬是否算是受賄?此案一審在廣州市中院開庭審理,一審法院認定黃志光的受賄金額為人民幣251萬多元,港幣兩萬元,但其中並不包括這100萬元。一審時黃志光被判受賄罪名成立,判刑十三年,非法持有槍支罪名成立,判刑三年,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100萬不算受賄?一審後檢察院抗訴
一審宣判後,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則提起抗訴。在抗訴書中,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出,一審法院的相關判決與事實不符,部分觀點存在錯誤。
據悉,一審法院認為黃志光收錢的目的是為了捐資建大佛因而沒有受賄的故意,且沒有實際佔有100萬,未獲得好處,所謂的功德也不是可以用金錢數額衡量的財產性利益,不能認定為受賄。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則認為,一方面,黃志光找李亞鶴,並同意李亞鶴為其出資捐贈時,已經具備受賄的故意。同時黃志光的兒子將這100萬帶回家,100萬在黃志光的控制之下,受賄的客觀行為已完成。另一方面,黃志光出於貪念功德,通過捐贈獲得的既是功德,也是名利,社會對此種行為也持有肯定態度。從這個意義上來看,黃志光和其兒子當然獲得了利益和好處。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還認為,從寺廟出具的收款收據來看,所謂功德之大小與捐贈數額有關,因此功德並非如一審判決所認為的不能用金錢數額衡量的財產性利益。
說法
省高院:
屬自行處理賄款不影響受賄認定
此案二審時,出庭支持公訴的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就指出,黃志光的捐贈行為,屬於對贓款的處理,不影響對案件的定性。
廣東省高院二審審理此案時認為,客觀上,黃志光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表現行為。黃志光收錢之後再捐贈的行為,屬於自行對賄賂款的處理,不影響對受賄的認定。二審法院由此採納了檢察官的意見。
廣東省高院二審認定,一審法院沒有認定李亞鶴的100萬賄賂,導致量刑不當,遂撤銷了一審法院對黃志光受賄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黃志光受賄罪刑期從十三年加到十四年,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期仍維持一審的三年,執行刑期也從一審的十四年上升到十五年,加刑一年。此案系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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