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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呼格冤殺案辦案警察:判死刑心裡打鼓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1-0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昨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室主任李生晨召開新聞通氣會,就輿論關注而遲遲沒有權威消息發佈的呼格吉勒圖案(亦稱「4·9」命案)表示,目前該案正在依法按程序積極地複查中,法院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依法公正處理此案。至於該案何時啟動再審,要視複查的具體情況決定。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紡廠18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姦殺案兇手。案發僅61天後,法院判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疑犯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就是「4·9」案。但趙志紅案一審時檢方訴狀未納入「4·9」案,隨後該案僅開庭一次便休庭至今。

李生晨還就輿論關心的法院在複查此案的過程中是否遇到阻力的問題說:「我可以很明確告訴大家,法院沒有遇到任何障礙和阻力。」

李生晨未回答關於呼格吉勒圖案的細節問題。

據新華社報道,昨日上午,內蒙古高院院長胡毅峰在辦公室受訪時,指著厚厚的呼格吉勒圖案的案卷複印件說:「此案的每一個細節都深深印在我的腦海裡,我們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把這起案件複查好。」

他在受訪中亦特別強調:「複查過程中,法院並沒有遇到障礙和阻力,一切都在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 講述

第一份筆錄見證者:「不支撐其殺了人」

昨日下午,在呼市一公園附近,新京報記者見到了幾位在職警官,18年前呼格吉勒圖案發時,他們是第一批抵達現場的警察,其中一位還參與了詢問呼格吉勒圖,看到過此案的第一份筆錄。

這位不願具名的警察對記者稱,案發當晚,他接指令趕到案發地,見到了呼格吉勒圖和另一位當事人閆峰。當時正是這兩個小伙子報警,說在附近公廁發現一具女屍。

他稱,呼格吉勒圖就在案發地附近第一毛紡廠的治安崗亭裡接受了警方詢問,當時他神情比較自然,作為第一報案人,他詳細介紹了報案經過。

「他被問到了案發前後都在做什麼?都是什麼時間?聽到了啥?看到了啥?」至於案發後第一份筆錄的具體內容,這位警察表示,時間過去太久,他也記得不是很清楚。

但這位有多年刑偵經驗的警察介紹,嫌疑人的第一份筆錄非常重要,「因為在短時間裡,他來不及串通、來不及組織、來不及思考」,因而可信度很高。他擔心這份筆錄已不在呼格吉勒圖的案卷裡,「可以肯定,這份筆錄不支撐呼格吉勒圖殺了人」。

「如果還在的話,相關部門可以調看一下,呼格吉勒圖案發後第一時間的情況就一清二楚」,這位警察表示,自己冒著風險出來面對記者,就是希望相關部門複查此案時,應該重視這第一份筆錄。

他稱,當時他和同事出警,看到這第一份筆錄後,就沒再過問這事。後來呼格吉勒圖被判死刑,「當時心裡有點打鼓」,「案發地離呼格吉勒圖家很近,當事人年紀不大,且沒有前科」,「當時總覺得有些不對勁兒」。

2005年趙志紅案發,趙志紅親口供稱「4·9命案」是他所為,這位警察回想才覺得「自己當初的疑問還是有根據的」。

「死者身體未破損」疑犯指縫血樣何來?

另一位案發後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警察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他勘驗了案發現場,「現場比較簡單,沒有打鬥痕跡,受害者身上沒有傷口」。

後來因不是具體經辦人,他沒再過問此案。但案發後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聽到局長在辦公室大聲喊隔壁的辦案民警,「讓他們去剪呼格吉勒圖的指甲」,「我當時就不理解,因為現場勘查沒發現受害者身上哪塊破了。」

這位警察之後從當地媒體上看到了有關呼格吉勒圖指甲的文字。新京報記者查實,該報道刊登在1996年4月20日的當地晚報上:「為了證實呼格吉勒圖交代的真實性,由分局刑警隊技術室對他的指縫污垢採樣,進行理化檢驗。市公安局技術室和內蒙古公安廳進行了嚴格的科學的鑒定。最後證明呼格吉勒圖指縫余留血樣與被害人咽喉處被掐破處的血樣是完全吻合的。殺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圖。」

這位警察介紹,這是呼格吉勒圖案不多的「鐵證」之一。但他說,自己當初就在案發現場,沒有發現受害者身上有傷口、或者破損的地方。

就此質疑,新京報記者昨日向當年承辦呼格吉勒圖案的新城公安分局主要領導電話、短信求證,但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與之相關,日前呼格吉勒圖的母親尚愛雲介紹,2005年趙志紅落網後,她對當時警方公佈的呼格吉勒圖案證據存疑,於是向法院提出希望能重新鑒定兒子指縫污垢採樣,但一位工作人員告知,這份證據已不在該案案卷裡,「對方說保管條件有限,加上搬家什麼的,可能弄丟了」。

解讀 1

有媒體用「重審」一詞有誤

昨日,內蒙古高院稱:呼格吉勒圖案正在複查階段,何時再審將視複查情況而定。

「複查」階段到底意味著什麼?「再審」又代表什麼意思?

昨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就相關法律問題對新京報記者進行瞭解讀。

【複查】

洪道德表示,複查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只是一個口頭用語,法律上對應的名詞是申訴審查。申訴審查是指在案件判決已生效的情況下,懷疑判決有誤,在正式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簡稱再審)之前進行的審查。申訴審查後可能有兩種結果:一種是認為判決確實有錯,需要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來糾正;另一種結果是經過審查認為沒有錯誤,駁回申訴。

田文昌介紹,複查主要關注案件的證據是否有問題,從而決定是否立案再審。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它是針對生效判決而言的,中國是二審終審制,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就是終審判決、裁定,案件即告生效。之後,如發現生效的判決有問題,就進入再審程序。再審主要是搞清事實,查實原審判決中有疑點的部分。

呼格吉勒圖案2005年出現疑點,但9年之後還在複查階段。對此,田文昌介紹,法律並未規定複查的時間期限,但「一般而言,複查的過程並不複雜,耗時不長。」

【重審】

對呼格吉勒圖案,有媒體採用了「重審」一詞,田文昌表示這是一個錯誤。重審是發生在二審期間,具體是指上級法院認定審理不當要求重新審理,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發回重新審理。而在呼格吉勒圖案中,此案18年前就已生效,因而不能使用重審一詞。

【覆核】

洪道德介紹,覆核是指死刑案件以及必須要由最高法院核准的其他案件,下級法院審理完畢後逐步報至最高法院核准,這個過程叫覆核。對呼格吉勒圖案,因為判決已經生效了,且覆核已完成,只剩下再審程序了,目前的申訴審查(複查),是再審之前必要的一步。

解讀 2

趙志紅案休庭8年已超期

對趙志紅案2006年開庭審理後即休庭,洪道德稱,一審延續了8年肯定是超期了。2012年及以前,一審最長不超過9個月,2013年1月1日之後,新《刑事訴訟法》頒布,一審最長不超過20個月。然而,由於法律上未規定一審超期的直接後果,在司法實踐中超期現象比比皆是,但像趙志紅案超期8年的確實少見。

洪道德還介紹,1983年嚴打期間,最高法院將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權下放給地方高級法院,直到2007年1月1日才收回死刑核准權。這20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各地對死刑的標準掌握不一,破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據新華網,1983年9月中國最高立法機關修法: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法院行使。

這就是「嚴打」(即「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開端。自1983年7月,中國已歷數次「嚴打」。

據新京報記者瞭解,當初對呼格吉勒圖執行死刑覆核的為內蒙古高院。

呼格吉勒圖案能否開啟巡迴法庭?

鑒於內蒙古自治區高院自身也是「案中人」,此案嚴重違背訴訟規律,在延宕了9年之後再依賴內蒙古自治區司法機關來糾錯或許理法不合。由最高法院組建巡迴法庭提審此案,也是一種選項。

時隔18年,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再次成為輿論熱點,此案的複查也為各界所期待。最新的消息來自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胡毅峰的官方回應。他表示,呼格吉勒圖案目前正在依法按程序複查中,法院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依法公正處理此案。

18年前,年僅18週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姦殺案兇手。案發僅61天後即被法院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2005年,犯下多起強姦殺人案的趙志紅在落網後,聲稱自己才是真兇。據此前報道,趙的多次口供均與當年那起姦殺案高度吻合,兩位公安部刑偵技術專家的測謊、心理、精神鑒定結論也都證明他所言非虛。此間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呼格吉勒圖被冤殺的可能性很大。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但9年過去,不但呼格吉勒圖案沒有任何進展,連趙志紅案也只能懸而未決。

9年來,呼格吉勒圖案多次被輿論聚焦,眾聲喧嘩、群情洶湧皆有之。但全國媒體鋪天蓋地的報道與籲請,也沒能促使案件進入複查程序。

複查的阻力在哪,至今不為人知。但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在趙志紅自稱呼案真兇之後,曾先後組建了調查組對案件進行複查。複查的結論直到今天仍然一團疑雲。

當然,當地政法委或公安廳均非提請複查的有效主體。要促成呼格吉勒圖的複查,仍需依靠現行制度框架內的法院和檢察院。

法院和檢察院在冤案糾錯上熱情不高,這是因為,在很多時候它們就是冤獄的製造者,或至少是冤獄的知情者。圍觀此案的民眾,多數認為9年都無法開啟複查程序,司法機關必然遭遇了強大的阻力。

內蒙古自治區高院給出了另一個解釋:複查過程中,法院並沒有遇到障礙和阻力,一切都在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只不過,「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的背後,仍然沒有一張啟動複查的時間表。符合再審條件卻在暌違9年之後仍未進入再審,這怎麼分析都不會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的產物。

當然,目前來說,此案仍然需要當地司法機構依法啟動重申程序。不過,在此之外,也有另外一種解決的可能。鑒於內蒙古自治區高院自身也是「案中人」,此案嚴重違背訴訟規律,在延宕了9年之後再依賴內蒙古自治區司法機關來糾錯或許理法不合。由最高法院組建巡迴法庭提審此案,也是一種選項。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巡迴法庭的設置被普遍期待可以超越地方利益,最大程度地排除來自案發地的種種不當干擾。如今已到了落實貫徹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刻。對於具體的案件當事人及圍觀民眾來說,每一宗個案都是依法治國的試金石。四中全會提出的具體改革舉措多達180多項,每一項都不會憑空而來,都需要實實在在推進和建設。若能從呼格吉勒圖案開啟巡迴法庭的新時代,必將大大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參與依法治國的決心和信心。

      責任編輯:陳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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