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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加強派駐機構建設三大看點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2-1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向中辦、國辦等派駐紀檢組,明確各派駐機構要聚焦監督執紀問責主業並受中央紀委直接領導……細讀11日出台的《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內容豐富,看點頗多。據新華網報道,可以預見,未來監督執紀的「觸角」必將進一步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延伸,而相應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力度也將進一步加大。

看點一:全面覆蓋是目標明

根據《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近期按照中央規定中央紀委將在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機關等7家中央和國家機關設立派駐機構。

「過去,中央紀委主要是向中央國家機關派駐紀檢組,從來沒有向黨的工作部門和人大、政協機關派駐過紀檢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馬慶鈺說,這7家單位都是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影響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是黨和國家治理體系的中樞,權力集中、地位重要,對其加強監督非常必要和迫切。

增設7家派駐紀檢組邁出了實現派駐機構全覆蓋的重要一步,但也只是第一步。目前,在140多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中,中央紀委監察部一共設置了52家派駐機構,加上這次新設的7家,覆蓋面仍有不少空白。

針對這一情況,意見明確提出,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通過新設、調整等方式,實現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全覆蓋。專家認為,隨著派駐機構全覆蓋的目標逐步實現,黨內監督的死角和空白將會越來越少。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以前的派駐機構全部實行「點對點」的單獨派駐。但根據《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今後派駐機構將採取單獨派駐和歸口派駐兩種形式。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像多的部門,單獨設置派駐機構;對業務相近、相關或者系統規模小、監督對像少的部門,歸口設置派駐機構。

專家認為,這一內涵式改革的措施,將有利於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加快擴圍,盡早實現全覆蓋。

看點二:監督執紀是主業

依據黨內法規規定,中央紀委派駐機構應圍繞監督執紀問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

在過去實際工作中,由於對派駐機構職責規定不具體且主業不突出,加上一些中央部門內設機關紀委力量薄弱,導致多數派駐機構承擔了駐在部門大量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監督浮在表面,流於形式。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在審議《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派駐監督是中央紀委紀檢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派駐機構的主業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主要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

根據這一意見,駐在部門相關機構要承擔起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其中機關紀委要負責查處本部門處級及以下幹部違紀案件。派駐機構則騰出手來,把監督重點放在駐在部門領導班子、中管幹部和司局級幹部。

專家認為,這一規定將使派駐機構從大量日常工作中解脫出來,專注監督執紀問責,避免出現「派」的無力和「駐」的制約。

意見規定,派駐機構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內法規等情況,發現重要問題向中央紀委報告;經中央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對駐在部門各級領導班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問責建議。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周淑真認為,派駐制度作為中國特色反腐敗體制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能夠充分發揮「駐」的優勢,真正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中心任務,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將使派駐機構監督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增強。

意見同時強調,中央紀委要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加強對派駐機構履行職責的監督。「這說明,『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派駐機構也要帶頭強化自我監督、自我約束、自我完善,以『自身硬、自身淨』更加有力地推動其監督職能。」周淑真說。

看點三:樹立權威是保障

「近年來,派駐機構在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一些體制機制上的問題也使其履職的獨立性受到制約、權威性受到影響,亟待進一步樹立其權威性。」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任建明說。

對於這一情況,《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給予充分考慮,對派駐機構與中央紀委、與駐在部門、與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的關係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突出了派駐機構「派」的權威。

意見指出,中央紀委派駐機構由中央紀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協助、配合中央紀委職能部門履行相關職責,對中央紀委負責並請示報告工作。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並對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和直屬單位、省級垂管單位的紀檢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派駐機構與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同為中央紀委派出的機構,工作上是相互溝通、協調和配合的關係。

一段時間以來,派駐機構後勤保障需要駐在部門負責,對履行職責有一定制約。針對這一問題,意見明確提出,派駐機構除辦公條件、後勤保障由駐在部門負責外,工作經費必須在駐在部門預算中單列。

除上述保證派駐機構監督履職的措施外,意見還著力為派駐機構樹威:派駐機構負責人可以參加或列席駐在部門領導班子會議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項的其他會議;經批准可查閱或複製駐在部門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賬目等材料;經批准可對駐在部門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查閱和調查核實;可針對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向駐在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駐在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此外,派駐機構負責人還可約談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

      責任編輯: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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