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昨日,記者從國家信訪局獲悉,國家信訪局最新制定的《信訪事項辦理群眾滿意度評價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首次將群眾滿意度評價納入信訪工作考核,如果因群眾不滿意發生信訪事項處理不當,工作人員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情節嚴重的按規定問責。
【焦點1】 受理
首辦信訪部門須接受評價
群眾滿意度評價,是指信訪人對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辦理信訪事項工作情況作出的評價。滿意度評價的範圍是通過全國網上信訪信息系統第一次登記受理的信訪事項。
《辦法》規定,國家信訪局對納入評價範圍的來信、來訪事項,採取短信、郵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訪人提供查詢碼,信訪人憑查詢碼登錄國家信訪局門戶網站查詢評價。國家投訴受理辦公室登記受理的、應當納入評價範圍的網上信訪事項,信訪人通過註冊賬戶登錄國家信訪局門戶網站查詢、評價。
信訪人在通過互聯網對信訪事項辦理結果進行評價時,可在「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選項中三選一,還可在留言欄中填寫意見。
國家信訪局副局長范小毛稱,群眾滿意度評價工作要體現主體責任,堅持誰初次辦理、誰負責公開、誰接受評價的原則。按照「訴訪分離」和「法定途徑優先」原則,對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開的信訪事項,不納入滿意度評價範圍。
【焦點2】 時效
轉送至縣級機關不超15天
國家信訪局稱,信訪人自收到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信訪人即可進行滿意度評價;超過30日未作評價的,視為「超期未評價」。信訪人自提出信訪事項之日起超過90日,未收到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的,可進行滿意度評價;超過120日未作評價的,視為「超期未評價」。
《辦法》規定,國家信訪局登記受理的信訪事項,分級轉送、交辦時限一般為:國家信訪局5日、省級信訪工作機構3日、市(地)級信訪工作機構3日、縣級信訪工作機構4日。這意味著,國家信訪局登記受理的信訪事項轉送、交辦至縣級有權處理機關的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15天。
范小毛表示,國家信訪局今年以來組織開展了統籌督查工作,選取了部分群眾評價不滿意的信訪事項進行了重點督辦,部分典型案例已經通過國家信訪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下一步,國家信訪局將堅持這一做法,進一步加大督查督辦的頻率和密度,多層次、多批次,不定期公開一批典型案例,以公開促進公正、以透明提升公信。
【焦點3】 追責
不作為亂作為情節嚴重將問責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不滿意有哪些措施監督和問責?據范小毛介紹,首先,在跟蹤措施方面,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通過全國網上信訪信息系統,對超出辦理期限仍未出具答覆意見書的信訪事項,下發督辦提醒信息,督促責任單位依法按政策認真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將處理過程和辦理結果書面告知信訪人。
考核方面,國家信訪局要求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定期對評價結果進行綜合研判,深入剖析信訪事項辦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情況,把滿意度評價結果納入信訪工作績效考核內容,作為評選表彰的參考。
督查和問責方面,國家信訪局要求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加強對滿意度評價工作的督導檢查,對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推諉扯皮、弄虛作假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對於群眾滿意度評價為不滿意的,我們要求屬地信訪部門調查跟蹤,瞭解為什麼不滿意、相關責任單位處理得對不對、群眾反映的有沒有道理。」范小毛說,「如屬於處理不當的,要求及時糾正,工作人員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的,要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規定問責。」
評價內容
信訪人對信訪工作機構的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對有權處理機關的評價內容包括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和工作效率、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決信訪問題、按期出具答覆意見書並送達等方面。
通過把信訪工作評判權交給群眾,接受群眾監督,強化責任倒逼機制,將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推動合理合法訴求及時就地解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不斷提高信訪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國家信訪局副局長范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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