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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廣州處級幹部如何貪近4億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2-20]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瞭望》新聞週刊報道,12月10日,被稱為「廣州史上最大貪賄案」的白雲農工商系列腐敗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廣州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因犯受賄罪、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案金額高達近4億元,被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這是一個令人疑竇叢生的案件:純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為何會被判死刑?相當於處級幹部的張新華為何能創下廣州官員貪腐紀錄?他和幾個國企高管怎能完成數以億計的國有資產「大挪移」?為了讓負債企業脫困的國企改制,為什麼會成為國企腐敗的「溫床」?監管部門和上級單位,為何在長達15年的時間內沒能及時發現制止國有資產流失……

《瞭望》新聞週刊記者耗時三個多月,旁聽了白雲農工商腐敗系列案件的多次庭審和宣判,接觸到多位舉報人、辦案人員、法官和業內專家,力圖揭示一個處級幹部如何將一宗不起眼的國企改制「折騰」成了「廣州史上最大貪賄案」。而在全國新一輪國企改革展開的背景下,這一系列案對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範國有房產、土地出租和轉讓的警示意義尤為突出。

「改革先鋒」變「腐敗能人」

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下稱「白雲公司」)成立於1979年,由廣州市農場管理局屬下多個農場聯合組成。1985年,白雲公司登記註冊成為國有企業,隨後陸續投資設立多家子公司或參與國有聯營公司,曾經擁有2.5萬多畝土地。

張新華,20歲中專畢業後進入白雲公司工作,曾一人負責農藥銷售跑遍大半個中國,半年時間讓虧損的生產資料公司躍居全公司盈利第一名。1998年,36歲的張新華成為白雲公司總經理。在許多白雲公司老員工的眼中,那時的張新華「年輕有為」。

然而,從2004年白雲公司欠下6.2億元債務、張新華等人成立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進行所謂的「國企改制」開始,這個總是強調「保護國有資產」的「改革先鋒」,卻踏上了腐敗之路。

廣州中院審理查明,張新華從擔任白雲公司總經理開始,15年內共收受賄賂人民幣5720萬元、港幣4259萬元,侵吞國有資產超過2.8億元。

「這是廣州歷史上涉案貪污、受賄總金額最高的腐敗案。」廣州市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吳筱萍告訴本刊記者。

廣州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三處副處長郝建民說:「張新華貪污的2.84億元國有資產,是10年前的估價,這些資產多為土地、房產,而今,其價值更難估量。」據專業機構評估,被張新華等違規處理的土地面積多達110萬平方米,相當於154個標準足球場那麼大,建築面積約55萬平方米,可追回的涉案資產市值近50億元。

在多位辦案人員印象中,50多歲的張新華接受審訊時神情冷靜、談吐文雅,一度堅稱自己沒有侵吞國資,強調「都是為了公司好」、「我是在保護國有資產」。直到被抓,他仍認為自己最多不過判個兩三年,還有可能緩刑。

厚達120多頁的判決書顯示,張新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國有資產,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且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張新華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

在聽到一審判處死刑的結果後,張新華當庭表示不滿,稱自己「罪不至死」,將考慮上訴,但多位白雲公司老員工的態度卻截然相反。

「白雲公司曾是廣州市的稅利大戶,最高峰時就業達1.3萬千多人,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十年前就開始舉報張新華貪腐行為的老員工任權告訴記者:「張新華為了利慾熏心的個人目的,將公司葬送於無底深淵。」

「張新華案公訴機關指控的涉案總金額達3億多元,一筆受賄高達1000多萬元,直接挑戰公眾的心理底線。」廣州中院刑二庭庭長鄭允展說。

「偷天換日」與「賣地生財」

十多年前,白雲公司經營不善,多處資產被法院查封,很多債務需要處置,數千員工需要安頓。張新華與公司高層商議,決定以保護國有資產為名、共同出資成立廣田置業有限公司,並將白雲公司的資產轉移至新公司。

《瞭望》新聞週刊記者通過採訪多位辦案人員發現,從這一刻開始,張新華等人通過成立關聯公司、交叉持股、變換股東等方式,將數以億計的國有資產「偷天換日」轉進個人腰包。

張新華在庭審時承認,2003年成立廣田公司並未經上級同意。2006年,他又擅自成立私營性質的廣州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與廣田公司合併,將國有資產徹底私有化。據辦案人員介紹,為抹清案底,張新華相繼讓白雲公司中層以上領導退出廣田公司和新雨田公司,轉由其親屬持股,以此掩人耳目。

為了讓資產轉移表面「合法」,張新華甚至「自己與自己打官司」,通過虛假訴訟、低價評估來動用托管資金蠶食國有資產。廣州市紀委提供資料顯示,2005年2月,張新華指使白雲公司下屬企業元下田果園場向廣田公司「假借款」1600萬元,隨後廣田公司以元下田果園場無法還款為由假意訴訟,經庭外和解將白雲農工商公司兩處房產以評估價990多萬元進行抵債,這與實際價差額高達約9000萬元,廣田公司由此套取國有資產近億元。

在廣州城鎮化迅速發展時擁有大量土地,成為張新華將負債企業變成「腐敗金窩」的關鍵資源,也讓他成為不少地產企業競相拉攏的對象。

張新華曾說:「在這個時代,誰擁有了土地,誰就擁有了一切。」一位辦案人員告訴本刊記者,白雲公司很多土地都屬於歷史用地,權屬關係複雜、手續不全,甚至沒有紅線圖,張新華借此逼開發商就範。

在接受有關部門審訊時,房地產商何某某交代說:「我給張新華送錢,是因為白雲公司的地賣給誰以什麼價格賣是他說了算,而且這些地屬於歷史用地,他能擺平村裡的關係,使我順利收到土地。」

張新華則說:「我對公司土地出讓有決定權,而且能夠理順各方關係,還能設條件讓其以評估底價成交……自然要狠狠敲這些老闆一筆。」這一敲,何某某及其股東就先後向張新華行賄5000多萬元。

辦案人員透露,在貪腐行為即將敗露之際,財迷心竅的「裸官」張新華沒有選擇外逃,主要是因為他還在忙著「套現」幾塊土地、物業,希望再多掙幾筆巨款。

「邊緣國企」成「監管盲點」

如此大規模的貪腐行為,其實早就被人發現了蛛絲馬跡。《瞭望》新聞週刊記者從廣州市紀委和市檢察院獲悉,十多年來一直有人不斷舉報張新華,2003年張新華還曾因涉嫌瀆職被帶走調查,但卻涉險過關。而恰恰是作為負債纍纍、經營不善的二級企業,白雲公司才成為「監管盲區」。

辦案人員認為,政府和社會焦點多集中在好企業、富企業身上,對負債困難企業關注度較小,使其邊緣化成為監管盲點,外界難以瞭解企業實情,企業內員工對大額資金的調度、重大資產的處理也無從知曉。

而在白雲公司這樣的二級企業,「一把手」權力過於集中,缺乏監督制約機制。張新華案一位公訴人認為,張新華雖只相當於處級幹部,但上級集團公司下屬企業眾多、監管鏈條長,部分領導只專注於經營指標,對下屬二級企業很難監管到位。白雲公司董事會成員5人、監事會成員2人、原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副書記等9人,均參與了侵吞國有資產的決策。

張新華被舉報十多年卻未被查處,另一個主要原因是善於找專業人士協助「銷贓」、難以被抓到把柄。辦案人員透露,張新華背後還有「智囊團」,該案涉案人員多達55人,除白雲公司所有高管外,還有村幹部、親屬、私人老闆、法官、律師、拍賣公司負責人等。

如2010年,張新華在香港成立新元公司,由其外甥和司機代其持股,通過地下錢莊將贓款洗到香港新元公司,然後再通過新元公司賬戶將部分贓款匯向其前妻和女兒的海外賬戶,又將剩餘贓款出借或投資廣田公司收取高額回報,「漂白」國有資產。

「表面上嚴格按程序進行,看不出任何破綻,如果監管部門不精通相關知識、充分瞭解企業,很難發現貓膩。」一位辦案人員說,白雲公司的上級企業市農工商集團和國際控股集團均曾根據群眾反映進行過相應調查,但都因缺乏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督人員,無法發現問題的實質而讓張新華屢屢涉險過關。

「國企改制」防「國家受損」

當前,國企新一輪改革正在多地進行。業內人士認為,張新華案警示國企改革必須先打造預防國企幹部職務犯罪的「防腐牆」,才能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的悲劇再度發生。

「國資委、央企或國企及其二級、三級企業,屬於多層委託代理的監管模式,實際操作中國有資產往往被國有企業領導人所掌握。」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和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認為,要充分發揮地方紀委派駐國企巡察組的作用,拓寬職代會民主監督制約的渠道,細化國企歷史用地的處置條件和程序,增加國企職工對改制的參與權和話語權。

一位辦案人員說:「過去很多年,不少人把企業和『一把手』捆綁在一起,認為反腐反到『一把手』頭上企業就垮了,這種觀念是錯誤的,越不反腐,國有資產流失得越快。」

部分基層紀檢工作者建議,要加強對二、三級國企的規範化管理,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監察制度、財產申報制度,強化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同時加強招投標和資產處置管理,嚴格規範採購、銷售等各個環節的交易行為,定期對二、三級國企領導班子進行考核、評議,防止這些國企負責人濫用權力。

「白雲公司的上級企業市農工商集團和國際控股集團一度也是爛賬纏身,既缺乏監管的專業知識,也缺乏足夠的精力去盯住下屬企業。」一位辦案人員回憶說,「若不是後來接管白雲公司的廣州城投集團及時發現問題、向政法機關提出查處要求、並積極配合調查,後果可能非常嚴重,因為張新華是『裸官』,他的前妻和孩子都定居國外,有聞風即逃的可能。」

深圳大學管理學院教授肖俊則認為,要進一步加強對有關律所、拍賣行、評估公司等專業服務機構的規範管理,實行國企中介服務公開招標制度,減少「私人顧問」、「專業幫兇」現象,清除專業服務機構與權力部門官商勾結的土壤。

      責任編輯:慧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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