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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政法工作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1-20]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人民網報道,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持依法執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創造性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做到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今年1月7日,習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黨委政法委要帶頭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領導政法工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這標誌著我們黨對領導政法工作規律的認識達到了新高度,對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我們要認真學習領會,自覺貫徹落實到政法工作中去。

法治是迄今為止人類能夠認識到的最佳治國理政方式。法治思維是基於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對法治的信念來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法治方式是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在我國,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黨的政策成為國家法律後,依法辦事就是執行黨的政策。當前,我國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社會穩定進入風險期,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解決問題。政法機關作為執法司法機關,其工作人員是否具有法治思維、能否善用法治方式,關係到社會主義法治強國建設,關係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現。

用法治思維預防化解矛盾,實現維權與維穩的統一

法治是最大的社會公約數。在法律框架內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懲治各類犯罪、維護政治安全,能夠最大限度地穩定社會預期、最大限度地贏得人民群眾的擁護和社會的支持,使法治成為社會安定有序的壓艙石。從人民內部和社會一般意義上說,對涉及維權的維穩問題,首先要把群眾合法合理的利益訴求解決好,同時不能一味遷就用「鬧」來解決問題的做法,因為「鬧」的本質是打破常規、放大訴求,是以高昂的社會代價滿足眼前和個別的利益,長此以往必將嚴重干擾我國現代化進程。把法律而不是個人意願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標準,符合人們的普遍理性。因此,矛盾的解決、訴求的張揚,都應當納入法律軌道。不管眼前有多大困難,都應當順應這個歷史潮流,堅定地推進依法辦事進程。全社會要有這個共識。

牽住依法辦事這個預防矛盾的牛鼻子。當前,不少矛盾是不依法辦事造成的。預防減少矛盾,最根本的是社會全體成員都要遵守法律而不破壞法律。政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帶頭依法辦事,形成示範效應。對各個環節的執法司法活動,都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誰不依法辦事引發矛盾就追究誰的責任。同時,要結合執法司法實踐,加強對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善於引導群眾把法律作為規範自身行為的基本準則,自覺做到依法辦事。這些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堅持抓下去,就一定會有成效。

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法治思維是權衡思維、建設性思維,注重瞻前顧後、常規持久。依法化解矛盾具有權威性,可以較少留有後遺症。如果以犧牲法律權威為代價,求得問題一時解決,會破壞人們的行為預期,引發新的問題。面對矛盾,我們要善於用法律上的事實分清是非,用權利義務思維分清對錯,在法律框架內明確權利、界定義務。對進入法定渠道的矛盾問題,要嚴格依據事實、法律,公開公正處理,以依法解決矛盾問題的實際成效,讓群眾體會公平正義、信服法律權威,從而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

強化法治在預防化解矛盾中的權威。法治是一種非人格化權威,需要人們敬畏和尊崇。對矛盾糾紛,依法達成的協議、依法作出的處理結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普通百姓都要一體執行;如果不服,可以通過法定渠道尋求解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應嚴肅追究責任。同樣,如果有人在合法合理訴求解決以後無理取鬧甚至聚眾滋事、擾亂公共秩序,也要依法嚴肅處理。只有建立依法辦事、依法維權、違法必究的規則和機制,才能樹立法治權威,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用法治思維處理好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係,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習近平同志指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落實好這一重要指示,關鍵要把好每一起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確保實體正義、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實體正義是程序正義追求的目標,兩者相輔相成。只有運用法治思維把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結合好,才能堅守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確保實體正義。在我國,對一些事情只走程序是不夠的,還要在法律軌道上設法解決實體問題。實現實體正義,關鍵是依法律靠證據。要把證據作為保證案件辦理質量的生命線,嚴格執行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對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供述陳述,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堅持疑罪從無。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裁判處理公正,讓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救濟、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制裁。對窮盡法律手段仍不能完全實現實體正義的,要給予適當補償或救助,盡可能促進實體正義實現。

確保程序正義。程序在法治思維中之所以有特殊意義,在於其有三個重要價值:機會公平、中立公正和權利救濟。正因為此,程序不僅成為保障實體正義的機制,而且成為社會成員實現普遍理性的載體。特別是實體上難以分清對錯或實體正義難以保證時,按照事先設置的公平透明的程序來處理,即使最終結果不盡如人意,人們也會自我釋然、坦然接受。政法機關要肩負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責任,必須把程序正義的要求落實到執法司法全過程,確保中立公正,嚴格辦案期限,落實告知、迴避、開庭審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制度,讓社會成員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平正義。

用法治思維處理好法理情的關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執法司法活動中,有時會陷入所謂「合法不合情理」「合情理不合法」的矛盾境地。解決這個問題,關鍵是正確理解法理情的內涵,善於用法治思維處理好法理情的關係。

正確理解和把握法治意義上的公理、常情。法律作為人民意志的體現,法治意義上的理是公理,不是歪理;法治意義上的情是絕大多數人公認的常情,不是個別人的私情。公理、常情是構成國法的重要內容,國法是公理、常情必須堅守的底線。司法實踐中,合法公正的判決於情於理都講得通;不合法、不公正的判決於情於理都講不通。只有用法治思維把法理、事理、情理有機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用法律視角和社會視角分析、處理問題。社會事物是複雜多樣、普遍聯繫的,評價事物的優劣、對錯、利弊,應綜合各方面因素。運用法治權衡利弊、瞻前顧後、兼顧各方的思維特徵來分析、處理問題,才能更好地實現雙贏甚至多贏。從我國司法實踐看,由各種矛盾相互交織、相互影響表現出來的法律問題,往往蘊含著更為深層、複雜的經濟、社會問題,如果單純從法律技術角度去分析、處理,有時難以有效解決,甚至會引發更多問題。法律既有明確的槓槓,也有極大的包容。政法工作者要加深對國情、社情、民情的瞭解,既善於從法律視角依法辦事,又善於從社會視角處理問題,努力實現執法司法行為最優、執法司法效果最佳。

用法治思維把嚴格公正執法司法與理性文明執法司法結合起來。人民群眾衡量執法司法活動,首先是合法,同時要合理合情。只有準確把握社會心態、群眾情緒,積極主動向當事人說透法理、說明事理、說通情理,做到實事求是、以法為據、以理服人,才能既解開「法結」,又解開「心結」,達到定紛止爭的目的。要規範執法司法言行,推行人性化執法、陽光執法。在當前社會環境下,執法司法人員善於與群眾理性對話,善於與不同意見的當事者協商,是引導社會成員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維護社會秩序義務的重要方式。官民都依法辦事、理性平和,很多矛盾才不會升級激化。

用法治思維管人管權管事,提高政法隊伍建設制度化水平

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政法隊伍,既要端正執法理念、提高執法素質、改進執法作風,又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從制度建構層面,對管人管權管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長遠解決方案,確保權力規範、公正行使,確保隊伍清廉、司法清明。

用制度釐定執法司法權邊界。法治既授予權力,更約束權力。把執法司法權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最重要的是明確執法司法權都由法律授予;沒有法律授權,不得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執法司法行為。要對法律授予政法機關的執法司法權進行全面梳理,清晰界定執法司法人員行使權力、承擔責任的界限。

用制度實現對執法司法權運行的監督制約。執法司法權行使關乎當事人權利,如果缺乏監督,既會影響執法司法公正,也會產生腐敗。要堅持以權力制約權力,健全政法各單位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依法制約的制度機制。正在進行的執法司法責任制改革,一開始設計改革方案時就要注重強化對執法司法權的監督制約,確保權力行使到哪裡、監督制約機制就到哪裡,最大限度減少權力出軌、尋租的機會。

用制度促進執法司法權公開透明運行。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通過健全制度,確保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都及時公之於眾,以公開促公正、樹公信、保廉潔。把信息化和公開化結合起來,健全執法辦案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機制,做到動態管理、剛性約束,促進執法司法公開、規範、公正、高效。堅持以權利制約權力,拓寬人民群眾依法有序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促進司法公正。

用制度的嚴格執行保障權責一致。有了制度,沒有嚴格執行,就會形成破窗效應。要在執法辦案各個環節都設置「隔離牆」、通上「高壓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約束沒有例外。對違反法律制度的,無論涉及誰,都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能姑息。

      責任編輯:王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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