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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反腐鏈條:追逃不易 追贓更難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1-2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近年來,公安機關等多部門合作展開了聲勢浩大的跨境追逃追贓的行動。在一條條暗道中,腐敗官員攜帶贓銀逃到海外,並通過層層隱蔽的交易鏈條將贓銀洗白,成為他們在海外逍遙的資本。

據《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在反腐專家看來,跨境追贓比跨境追逃更難。這些貪腐贓銀如何出境?多部門跨境合作如何實現?在這個過程中,又存在哪些有待改進的法律及機制上的障礙?這是本期關注的焦點,以期在跨境反腐領域,力度更大、法治更為健全。

海外追逃追贓已成國內反腐關鍵詞。在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將傳統的「追逃追贓」表述修改為「追贓追逃」,「追逃」和「追贓」的順序發生了變化。

「跑路」4天後,「美女」老闆陳怡就在斐濟被抓捕歸案,此前的2013年8月15日,保監會證實了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陳怡出逃,這起案件被認為創下了保險業內高管攜款潛逃的記錄,金額高達5億元。

「陳怡在斐濟被抓後,斐濟方面很快將當場繳獲的贓款返還了中國,這得益於兩國政府政治上的良好氛圍」,有瞭解此案內情的學者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等中方再與斐濟政府接觸,進行下一步贓款追蹤、追繳工作時,就不那麼順利了」,這名學者說。

陳怡案反映了中國正在開展的海外追逃追贓行動的難題之一——追逃相對容易,追贓更難。歲末年初,中央紀委、公安部、最高檢察院先後公佈了各自專項行動的階段性成果,據中紀委2015年1月7日公佈的數據,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設立了國際追逃追贓辦公室,共追逃500多人,追贓30多億元。但官方並未披露追贓的典型案例。

海外追逃追贓已成國內反腐關鍵詞。在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將傳統的「追逃追贓」表述修改為「追贓追逃」,「追逃」和「追贓」的順序發生了變化。

一名參與最高檢職務犯罪海外追逃追贓行動的檢察官說,「去年9月底,最高檢舉行了規格前所未有的動員大會,中央政法委、中紀委、審計署等相關單位全部派員參加,省級院分管副檢察長悉數到場」。

在國內反腐行動力度空前加大的背景下,跨界打擊腐敗勢在必行。因為擺在社會面前的貪腐外逃形勢已相當嚴峻。2001年最高檢透露,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2004年8月,商務部研究院調查報告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外逃官員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但這輪追逃追贓行動,官方沒有公佈摸底的涉貪腐的外逃資金情況。

「追贓比追逃更難、更慢,原因主要是,證明某人的犯罪事實難,證明海外某筆資金或財產是違法犯罪所得,更難。」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說。

聯合辦案:「時間慢、成本高」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置業公司原總經理李繼祥挪用公款案中,國內司法機關即直接請求境外警方協助,成功追回了腐敗資產。

2003年9月30日,在貪污、挪用了3000萬南海市政府住房基金後,李繼祥外逃澳大利亞。廣東省檢察院經請示最高檢,與澳大利亞聯邦警察駐華警務聯絡官取得聯繫後,2005年10月,廣東省檢察院正式向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提出個案協查請求,調查李繼祥及其家屬在澳大利亞的移民及資產情況。2006年3月,廣東省檢察院代表團訪問澳大利亞,商量如何追訴李繼祥,雙方達成共識,根據廣東省檢察機關提供的材料,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對李繼祥以洗錢罪立案調查。

「作為海外追贓的方式之一,可以由贓款所在國根據相關法律沒收,進而返還中國」,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院博士趙晨光說。而澳大利亞恰恰頒布了《犯罪收益追繳法》,如果李繼祥在澳大利亞被定罪,其非法所得可在追繳後,經澳大利亞有關部門批准返還中國政府。

2007年6月,在查明李繼祥財產情況後,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查封、扣押和凍結了李繼祥及其家屬約630萬澳元財產。作出如此決定的關鍵是中方提供了什麼樣的證據材料,要讓這些材料被國外司法機關接受,證明效力要求之高可想而知。

2007年7月,兩名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到達廣東,調取李繼祥挪用公款過程中涉及的境內收款人等16位有關證人的證詞,逐一建立起數十筆公款由境內轉向境外的資金鏈、證據鏈。其間,澳大利亞聯邦警察還獲得了香港警方的協助,向相關財務人員調取了證詞。

2009年11月,李繼祥被裁定將在昆士蘭州最高法院接受審判,迫於法律壓力,其前妻等人自願放棄其名下財產,進而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根據《犯罪收益追繳法》,通過民事程序得到了贓款。11月22日,澳大利亞聯邦警察首席運營官武安德到訪廣東,將一張面額為416萬澳元的支票交給廣東省檢察院檢察長鄭紅。

歷時4年,李繼祥案的海外追贓終於圓滿完成。「李繼祥案圓滿追贓,被最高檢內部認為是一個成功案例」,一名接近最高檢的學者說。本報記者獲悉,2007年,中央政法委內部曾專門作出了一份《關於建立健全境外追贓機制問題的研究報告》,李繼祥案中的外國警方直接協助模式被重點考察。

記者獲悉,2007年,中央政法委內部曾專門作出了一份《關於建立健全境外追贓機制問題的研究報告》,李繼祥案中的外國警方直接協助模式被重點考察。

除李繼祥案外,還有歷時更久的案例。中國銀行廣東開平分行案歷時7年,2001年,開平分行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貪污案事發,三人將4.83億美元移至海外後出逃。2009年,三名主犯先後被定罪,出逃贓款也大部分被追回。

「開平案」是2000年中美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以來,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協助案件,過程中,中方提交了近15萬頁證據材料。

司法部披露的刑事司法互助信息只更新到2011年,根據其網站信息,中美簽約後,中方向美方提出過10個刑事司法協助請求,至2010年底,僅結案1件。

「十年磨一劍」,足以說明國際司法協助的「時間慢、成本高」,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說。

司法部網站上公佈的最新數據顯示,2011年,司法部共辦理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案件251項件,同比增長50%,涉及30多個國家。但其中,司法部代表中方僅向7個國家提出8個刑事司法協助請求,請求內容包括送達文書、調取銀行賬戶資料、凍結犯罪資產等。

除了司法部,最高檢也在一些雙邊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中代表中方,目前最高檢並未公開相關數據,全國「兩會」的最高檢工作報告會不定期披露追繳贓款贓物數據,但並不區分境內境外。

沒收:對外逃者的適用難題

2014年12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法院的一份裁定書,宣告了一項新的司法程序「落地」。

南通市房管局原局長陳西涉嫌受賄罪,取保候審期間身亡。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這意味著對他的處罰程序將終結,但2014年4月8日,南通市檢察院向南通中院提出申請,要求依據刑訴法第280條,沒收陳西的受賄違法所得。

刑訴法第280條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這條規定又被稱為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於2012年刑訴法修訂時寫入,「就是為了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銜接,為職務犯罪海外追贓提供便利,然而,刑訴法施行至今已兩年,使用這一條款的案例寥寥無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說。

陳西案這份(2014)通中刑二初字第00003號裁定書,是目前已知的適用「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的第一份,也是唯一一份裁定書。

2014年8月29日,江西省上饒市中院開庭審理李華波違法所得沒收一案,這是對外逃貪官沒收違法所得第一案,但李華波案至今尚未宣判。李華波曾任江西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因夥同他人侵吞國家資金9400萬元轟動一時,2011年出逃新加坡。

1月19日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檢反貪總局局長徐進輝介紹,最高檢掛牌督辦的10起潛逃案件啟用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其中已有5起申請法院審理。

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有一個良好的初衷,為什麼卻很少適用?

「刑訴法設計的沒收申請的唯一主體是檢察機關,但法條的表述卻是檢察院『可以』,體現不出強制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曉娜說,「辦理貪腐案件有很強的政策性,尤其是嫌疑人死亡、出逃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強大的上級壓力,檢察院沒有動力啟動這個程序。」

此外,刑訴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需要「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後,才能啟動沒收程序。

「可是,通緝一個人首先需要立案,司法實踐中,對一個跑到國外、可能根本抓不回來的人立案,將直接影響對檢察院結案率的績效考核」,魏曉娜說。

「我國對扣押、凍結、沒收違法所得財產所舉證據的證明標準,與一些國際的標準並不一致,有些國家的標準可能更高」,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說。

那麼,增加刑訴法280條,是否意味著在今後的海外追贓中,可以用一份證明效力高的法院裁定,代替偵查機關的證明材料提供給國外司法機關,從而獲得便利?

「依據特別沒收程序只能做出一份國內的裁定。如果嫌疑人逃匿國外,仍然需要兩國間已經有司法協助、引渡等前置的法律基礎」,王文華說。

「沒收」在我國刑法中的規定並不統一,存在多種表述,從而給與國外司法機關的對接帶來困難。

我國刑法中,「有作為刑罰的沒收,比如『判處某人死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還有對犯罪所得、違禁品的沒收。」王文華說。

「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可以沒收用於犯罪的財物」,王文華說。比如說,開一輛豪車去販毒,或者在一間房子裡容留他人吸毒,在一些司法機關看來,車和房子都可能被沒收,「這樣的話,沒收財產的範圍就可能沒有準確的界定」。

勸返:較為便捷的方式

「不好看的香蕉往往很好吃,勸返是實際工作中追回腐敗官員和資產非常有效的手段」,一名省檢察院反貪局從事追逃追贓工作的檢察官告訴記者。

「勸返並非一種規範的司法程序,而是在實踐中自主發明的,帶有中國特色的追逃形式」,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院博士趙晨光說。公安部「獵狐2014」行動成果中,絕大多數採用了境外抓捕和勸返的形式,「實際上很多境外抓捕也是勸返的結果」,她說。

追逃可以勸返,追贓也可以勸返。1月19日,最高檢反貪總局局長徐進輝介紹,涉嫌共同受賄犯罪的張某,系吉林省國稅局原局長孫某的妻子,孫某受賄犯罪案發後,張某潛逃美國。在檢察人員規勸下,孫某主動給妻子張某寫信,要求其配合調查,促使張某攜兒子一同回國,並將轉移美國的3500萬元贓款全額轉回國內退贓。

在總結經驗時,徐進輝說,「切實加大對潛逃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重要關係人的政策和心理攻勢」。

「財產和人不一樣,人不管逃到哪裡,總還是那張臉,可是資金可以不斷地流轉,它的流轉環節多,通過投資等方式改變財產或資金性質進行洗錢比較容易,因此要溯源查清其來源很難」,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說。

得到的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我國公安部分別與50個國家政府部門或者內政警察部門,簽訂了108份關於打擊犯罪的雙邊警務合作協議或者諒解備忘錄。

然而,中國警界卻未借此機會大規模「走出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樊文介紹,目前公安部外派的警務聯絡官僅有49名,有些大的國家,比如澳大利亞,1名聯絡官也沒有。

「我國只在28個國家外派了警務聯絡官,整個北美地區只有兩個駐點」,另一名曾在2014年調研了追逃追贓實務部門的社科院學者說,「警務聯絡官在處理海外追逃追贓中的突發事件時,能起到很大作用」。

樊文還建議,在我國駐外使館設立法務參贊,監督警務聯絡官工作。他介紹,警務聯絡官和法務參贊的職責,在於熟悉所在國家的執法和司法機制和業務流程,擴大與外方機構的聯繫,同時還要與華僑、華商、華人社團、留學生建立廣泛聯繫,及時獲取有助於追逃追贓的基礎情報信息。

「對反貪一線偵查人員最關鍵、最迫切的問題,不是條約,而是提高外語能力、熟悉國際條約」,上述從事追逃追贓工作的檢察官告訴記者。

在與從事追逃實務工作的人員接觸後,王文華也認為,我國亟需培養既精通外語,又熟悉司法實務的人才。

「我們幾個偵查員湊在一起,也看不懂一封外國照會寫的什麼意思,對國際條約的理解也還是在司法考試的水平」,他說。

      責任編輯: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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