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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逃貪官在新加坡獲刑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1-2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從上訴被駁回至今,外逃至新加坡的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前官員李華波已在新加坡的監獄中服刑近6個月。

去年7月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駁回了李華波的上訴。新加坡法律人士指出,這一裁決也是該案的最終結果。一審的判決認定李華波三項「不誠實接收贓款」罪名全部成立,數罪並罰判處監禁15個月。

「目前沒有該案的更新消息。」新加坡警察部隊發言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對於是否有其他進展相關調查仍在進行,該發言人表示不便置評。隸屬新加坡警察部隊的商業罪案調查科(CAD)是李華波案的核心調查力量,在新加坡,商業罪案調查科主要負責調查白領犯罪。

在國內,李案一度被認為是檢察院申請沒收外逃貪官違法所得的第一案。該案的最終判決被認為對之後類似案件都會有一定的影響。

騰挪財政資金

在移民新加坡前,李華波是江西鄱陽縣財政局的一名股長,月薪人民幣3000元,管理著4個人組成的小團隊。由於負責該縣的防水牆、灌溉系統等水利工程的資金安排,李華波的團隊能夠控制縣財政局在中行、建行、工行、農行、郵政儲蓄銀行和鄱陽縣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的6個銀行賬戶,李本人有權批准這些銀行賬戶資金的使用。

2010年3月,李華波開始準備移民新加坡,當年10月,李華波和妻子在新加坡大華銀行開立數個銀行賬戶,以接收來自中國的匯款。在銀行主管的介紹下,李華波結識了新加坡中央人民幣匯款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中央匯款」)的老闆Ong Ah Sim。此時,李華波的海外資金轉移鏈條已經鋪設完成。

資金轉移鏈條的另一頭,則指向一間中國公司——鄱陽縣錦繡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錦繡」),李華波在警方筆錄中承認,錦繡實際上是為轉移贓款特別設立的殼公司。下屬張清華和鄱陽縣農場合作社的前主任徐德堂(人名均為音譯)負責將縣財政局的資金從其他5個賬戶中轉至鄱陽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賬戶中,然後偽造財政局與錦繡之間的交易,利用虛假支票將資金支付給錦繡。

在2011年3月的警方筆錄中,李華波交待了整個資金轉移的過程。下屬張清華負責開出虛假支票,李華波批准後,張負責把支票交給徐德堂,作為內應,徐負責令有關付款生效,將錢從農村信用社賬戶轉至錦繡的銀行賬戶。錦繡再把款項轉至李華波及幾個同謀的數張個人信用卡,之後再轉賬至澳門的地下錢莊,通過地下錢莊轉至新加坡。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間,在Ong Ah Sim的安排下,李華波通過中央匯款分三筆將合計約18.3萬新元存入自己在大華銀行的賬戶中。三筆轉賬即對應三項不誠實接收贓款罪。

移民後被「盯梢」

2011年的1月,辭職後的李華波舉家移民新加坡。而這時,李華波已經成為CAD下屬的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STRO)的關注對象。CAD的資料顯示,2011年1月和2月,STRO收到消息,有513.77萬新元匯入了李華波及其妻子名下的新加坡銀行賬戶中。STRO是CAD下屬負責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報告,為偵查洗錢、恐怖融資等提供金融情報信息的部門,新加坡的銀行、保險公司、賭場、匯款機構等均為可疑交易信息報告的提供者。

STRO分析了李華波及其妻子的銀行賬戶後發現,自2010年10月起兩人賬戶中有頻繁支票存款,資金均來自中國的銀行賬戶。考慮到其身份背景,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懷疑這些資金是非法所得,並將案件轉介商業罪案調查科下的犯罪收益部(PCU)。犯罪收益部的調查最終證實,存入李華波及其妻子賬戶中的資金屬於挪用公款。

新加坡高院的判決書中還提到,2011年2月,新加坡警方收到舉報,稱李華波涉嫌在新加坡轉移贓款,3月開始調查。中央匯款的老闆Ong Ah Sim在庭審作證時還表示,李華波曾向其承認自己挪用公款,並通過中央匯款轉移贓款,Ong Ah Sim表示,自己在得知實情的第二天即向新加坡金管局報告了有關情況。

隨著警方的調查開始,2011年3月初,李華波就被請進了警局,3月4日李獲得保釋。從2011年3月2日至2012年1月26日之間,李華波共做出18份筆錄。正是這些筆錄,其他證據和中國調查人員、Ong Ah Sim等證人的證詞,將他最終送進了新加坡監獄。

案件的「判例」意義

在國內,李案一度被認為是檢察院申請沒收外逃貪官違法所得的第一案。

2014年8月29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所提申請沒收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違法所得案一審公開開庭。

庭審中,檢察機關對李華波違法所得沒收一案一共列出了18項清單,其中有16項是對李華波在新加坡的現金、支票、投資、房產等提出的沒收申請。另外兩項是李華波在國內的本田轎車一輛和位於鄱陽縣的五層磚混結構的房產一處。

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查明,2006年至2010年間,犯罪嫌疑人李華波利用擔任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先後多次騙取鄱陽縣財政局的基建專項資金共計人民幣9400萬元,李華波將其中的2953萬餘元轉至新加坡,其餘款項被李華波等人用於賭博、個人消費等。2011年1月29日,李華波逃匿新加坡。

要求匿名的李華波案代理律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當時他家屬委託們對李在鄱陽的一套房子提出了異議,認為這不是違法所得——這棟房子是2003年建造的,2004年取得房產證,晚於李涉案開始時間2006年。

上述律師介紹,轉移到新加坡的財產也屬於上次開庭予以沒收的範圍。通過司法起訴的方式,由新加坡的警方協助調查。新加坡警方也多次對李華波進行了訊問,並有調查筆錄,調出了李華波在新加坡詳細的銀行信息。

「此案是新刑訴法後首起海外追贓案,當時主審法官也說此案具有劃時代意義。雖然我們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這樣一個大案子的判決對之後類似案件都會有一定的影響。」上述律師稱。

      責任編輯:吳筱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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