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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聘任制公務員不稱職可解聘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1-2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聘任制公務員解聘太少曾被外界質疑過,昨日公佈的聘任制公務員合同管理新政明確規定14種解聘情形,解聘程序也被明確,減少不公平因素。用人單位違規聘用及解聘聘任公務員的,將被責令糾正,違規者還將被處分。

首次聘任合同期限為3年

據南都報道,深圳於2007年實行聘任制公務員制度,現有聘任制公務員3000多人。相對委任制公務員而言,如果幹不好或沒有職位需求,聘任制公務員就可能被解聘。這道 「緊箍咒」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公務員的退出機制。深圳公務員聘任制改革被認為是打破了「鐵飯碗」。然而實行3年多來,3000多名公務員竟無一人解聘,並 全部進入續聘期,遭到媒體的質疑。

有專家表示,公務員聘任制要保持生命力,則要細化完善聘任制本身的招聘、薪酬、考核等後續配套制度。破解「只進不出」怪圈,引入淘汰機制迫在眉睫。

隨 著這一群體人數的增加,及聘用中新的情形出現,深圳市委組織部與市人社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合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 法》),對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有了新的變化。最新一期政府公報昨日公佈這一規定。新政策將於2月1日起實行,試行5年。

《辦法》規 定,聘任合同分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為3年。《辦法》首次明確首聘合同的具 體情況,比如從國有企事業單位調任到用人機關的;從市外機關轉任到用人機關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建制轉為聘任制公務員的等,首聘合同都是3年。

而 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辦法》規定了三種情形。包括,軍隊幹部轉業安置為聘任制公務員的;本市委任制公務員按規定轉為聘任制公務員的等。此外,對於聘 任制公務員近5年沒有相關情形的,在該用人機關連續聘滿10年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其中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建制轉為聘任制公務員的,其轉制前在 該單位在職在崗連續工作的年限可連續計算。

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應變更合同

對聘任合同的履行和變更,《辦法》也規定更為詳細,規定訂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務員在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內不得轉任到其他用人機關。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務員,在合同期限內不得交流到其他工作崗位。

用 人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應當變更聘任合同的情形也被明確。比如,聘任制公務員由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由下一級領導職務晉陞到上一級領導職務、由領導職務 轉任非領導職務,或者因轉任到其他內(下)設機構、其他職系等原因導致工作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聘任制公務員符合相關規定情形,在固定期限合同期內提出簽 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等。

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也首次明確。聘任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 服務年限的;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審計、紀律 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等。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責令糾正

深圳實行聘任制公務員是為了打破公務員「終身制」,實現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隨著聘任制公務員開除或解聘人數增加,《辦法》明確並強化瞭解聘規定及情形,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聘及應當解聘的情形有14種,其中可以解聘的情形有6種,應當解聘的情形有8種。

解 聘程序也被明確,並不只是一紙解聘合同這樣簡單。解聘程序中需要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審核、用人機關黨組審定,還要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等,這樣盡可能使解聘 公開透明,避免不公平。用人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解除聘任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務員本人。

用人機關與聘任制公 務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對於一些聘任制公務員擔心得罪領導後 被報復的情況,《辦法》也規定,用人機關或者聘任制公務員在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簽等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管理權 限責令糾正。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什麼情形可以解聘聘任制公務員?

涉及人群:3000多名聘任制公務員

執行時間:2月1日起實行,試行5年

聘任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機關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有兩年為基本稱職的;

(二)因責任事故、違反紀律、失職、瀆職、營私舞弊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未經用人機關同意,在其他單位兼職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無法從事原工作,或者無法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也不能從事由用人機關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聘任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機關應當解除聘任合同:

(一)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的;

(四)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製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六)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法律、法規等規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書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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