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不稱職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的,用人機關應當解除聘任合同。深圳市委組織部、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近日聯合發佈《深圳市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合同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可以解聘以及應當解聘聘任制公務員的14種詳細情形,並將於2月1日起實行,試行5年。
《辦法》明確並強化瞭解聘規定及情形,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聘及應當解聘的情形有14種,其中可以解聘的情形有6種,應當解聘的情形有8種。其中,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有兩年為基本稱職的;存在違規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未經用人機關同意,在其他單位兼職的等情形被規定為可以解聘的情形。而例如像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等情形則被規定為應當解聘的情形。
深圳自2007年開始實行聘任制公務員制度,目的在於打破公務員「終身制」,實現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不過,由於解聘太少而受到外界質疑,此舉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公務員的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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