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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民訴法最新司法解釋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2-04]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記者馬靜 北京報道) 最高法昨日公佈,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網絡聊天、微信微博等電子證據可以作為民訴案件證據。對此,此間著名民訴律師、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焦彥龍對本報表示,該規定對此前已經執行的法規做出具體和細化的解釋,填補了部分法律漏洞,是一個進步。而在具體實施中,仍需要進一步解決對電子證據識別、採信等實際問題。

這位從事了幾十年民訴的資深律師認為,昨日最高法院公佈的民訴司法解釋,對許多抽像規定進行了豐富和細化,也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則依據,存在諸多進步,如強化包括凍結、查封財產權期限的延長等執行措施等,特別是其中對誠實信用等民事訴訟原則的細化及證據的規定更是解釋的亮點。

焦彥龍稱,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電子證據作為獨立的證據形式,是立法的進步,符合現代民事訴訟的要求,昨日司法解釋中的116條,即明確網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使法律規定更加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有利於民事訴訟中事實的查明,也令備受輿論關注的爭議問題得以明確。不過,他同時強調,鑒於電子證據的特點,在實踐當中仍存在諸多的問題需要注意:如對電子證據原件的識別,在實踐中仍存在不同的判斷標準,對電子證據的收集、取證、審查、鑒定及其它相關規則,電子證據在什麼情形下具有可採信,什麼情形下不能採信仍無法通過解釋得出結論。他說,對電子證據完整性的認定的特殊性標準,必要時還有賴於專業機構鑒定等作為輔助手段。對電子證據的收集、利用等問題,隨著技術的進步及立法技術的提高,仍有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

此前曾出現過網絡聊天遞交法庭,卻因為無法認定使用網絡暱稱聊天者即當事人本人,法院不予以採納的案例。對此,專家提醒當事人,在涉及到合同、協議類協商時,盡可能避免使用網絡暱稱的聊天工具,即使使用電子產品也最好使用具有實名制或者能證明本人身份的電子工具,以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法證明相互身份而不被採信的可能。

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衛平亦對媒體指出,司法解釋只是明確網上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有資格做證據,「至於能不能起到證明作用,能起到多大證明作用,則是另外一回事情」。如果網上聊天記錄只是「隨口一說」或者「開玩笑」,就沒有證明力或者證明力很低。

此外,還有法律專家建議,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健全電子證據鑒定機構、培養機構人才 ,建立電子證據認定收集和保護機制,進一步完善電子證據的質證規則,提高綜合審查有疑點電子證據的證明力能力及水平。

      責任編輯:吳筱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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