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馬琳 北京報道)國資委9日發佈《關於認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首次對央企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提出了除基本目標之外的「新指標」——奮鬥目標。同時《通知》明確,利潤總額目標值下降的,同口徑工資總額不得增長。
《通知》提出,對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指標,央企要在確定基本目標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奮鬥目標,奮鬥目標要比基本目標高15%以上,且高於上年實際完成值,基本目標和奮鬥目標將一併納入央企負責人與國資委簽訂的業績責任書。
《通知》明確,企業完成奮鬥目標的,國資委在核定考核結果時,將對相關考核指標直接計滿分;並根據奮鬥目標的領先程度和實際增長情況,給予相應的加分獎勵。對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完成奮鬥目標的,仍按照基本目標計分,實事求是地核定企業的考核結果。
《通知》還提出,要嚴格考核晉級標準和職工工資預算管理。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等目標值比上年下降較多的企業,無論完成情況如何,考核等級不得進入A級。利潤總額目標值比上年增長的,工資總額按照行業工資增長調控線適用範圍合理確定;利潤總額目標值下降的,同口徑工資總額不得增長。
此外,《通知》表示,央企要咬定目標不放鬆,著力抓好目標的細化分解落實,重點在深化改革、開源增收、節流控虧、壓縮「兩金」、剝離整合等方面狠下功夫,為全面完成業績考核目標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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