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駱佳 綜合報道)昨日,《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從燃煤污染、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揚塵污染,以及廢氣、油煙、惡臭污染等方面制定了新的防治辦法,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列出了詳細處罰規定。
該條例規定實施全市燃煤消費總量控制,其中非電企業實現「零增長」,不再審批建設新的燃煤熱電項目(已納入國家、省發展規劃的除外);減少煤炭消費量,提高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的使用比重。
根據該條例,建設單位未將防止揚塵污染費列入工程造價的,將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出現施工現場周邊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工地內暫未施工的區域未覆蓋、硬化或綠化等情況,將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此外,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情況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治理並復檢。被抽測的機動車停放地管理單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員應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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