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朱娟 鄭州綜合報道)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原主任張慶構成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構成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根據指控,張慶利用職務便利,3年吃回扣67萬餘元;另從小金庫中支取100萬元存入自己名下。
經查,2007年至2013年,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負責採購鄭州市中小學生練習簿冊,後與某印刷廠商定每個作業本由印刷廠支付鄭州市勤儉辦回扣0.1元。經查,2010年秋至2013年秋,該印刷廠應支付鄭州市勤儉辦回扣款共計670406元。而張慶則利用職務便利,3年吃回扣67萬餘元。
此外,2004年1月至2013年10月,張慶又利用兼任鄭州新意中學法人代表期間,安排該校會計閆某支取100萬元現金存入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單,後將該存單存放於自己家中。2013年1月春節期間,張慶以給勤儉辦工作人員發放福利為由,安排鄭州新意中學會計閆某,從該校小金庫中支取20萬元現金,其中5萬元分給閆某,將剩餘的15萬元據為己有。
2014年12月11日,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單位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100000元;認定被告人張慶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張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其上訴理由不成立,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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