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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鵬飛: 從中央與特區關係看香港普選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3-31]

【文匯網訊】2015年3月28日,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齊鵬飛教授在中港兩地專家聯席座談《基本法》第三場中發表了「從中央與特區關係看香港普選」的演講,主要談了在香港「普選」問題上,中央政府的憲制地位和責任。發言提綱全文如下:

再有7天,就是4月4日香港「基本法」正式通過並頒佈25週年紀念日;再有兩個多月,就是香港特區立法會將要審議香港特區政府依據「人大8·31決定」而提出的2017年500萬香港全體選民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之本地立法提案的關鍵時刻,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我們舉辦這個題為「從中央與特區關係看香港普選」的講座,有著非常特殊的意義。

今天的講座是個「命題作文」,題目有兩個關鍵字:第一個是「中央和特區關係」,第二個是香港「普選」。也就是說,我們今天的這個講座,雖然重點是要談香港的「普選」問題,但是絕不可能僅僅局限於香港本土孤立地就香港「普選」問題來談香港「普選」問題,而必須將香港的「普選」問題放置於中央和特區關係的大視野中,放置於「一國兩制」的大框架下,這事實上已經非常明晰地點出了香港「普選」問題的性質和實質。

當然,大家知道,香港的「普選」問題,事實上是兩個具體問題,即所謂的「雙普選」,一個是行政長官的「普選」,一個是立法會的「普選」。因為行政長官的「普選」已經迫在眉睫,而立法會的「普選」還有一個滯後期,所以,我今天重點談行政長官的「普選」。

那麼,談行政長官的「普選」怎麼談?我想從以下兩個大的方面來談:

第一個大的方面——在香港「普選」問題上,中央政府的憲制地位和責任;

第二個大的方面——在香港「普選」問題上,香港特區的憲制地位和責任。

今天本人談的重點,主要在第一大方面——在香港「普選」問題上,中央政府的憲制地位和責任。

在這一方面,有幾句相互聯繫的話是可以說明問題的:

第一句話: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的憲制基礎,共同構成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的憲制基礎。

第二句話,與第一句緊密相聯——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必須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為依歸,必須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向前推進。

第三句話,與前兩句話緊密相聯——對於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中央政府依法享有最高的憲制權力,享有決定權、主導權和監督權。

第四句話,與前三句話也緊密相聯——中央政府是推動和落實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的最大民主派——道理也很簡單——中央政府是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之總體方案及其「時間表」和「路線圖」的設計者、發動者、主導者、推動者和監督者,也就是我們通常理解的「總設計師」、「總工程師」和「總監理師」。而且,中央政府也始終如一地有誠意、有決心、有智慧、有辦法、有能力將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由一紙藍圖轉化為活生生的現實。

以上這四句話,就是在香港「普選」問題上中央政府究竟有什麼樣的憲制地位和責任之具體說明。以上這四句話,不僅在「一國兩制」的理論層面有充分的支撐力,而且在「一國兩制」的實踐層面也有充分的支撐力。

為了讓大家可以比較全面、透徹地理解和認識上面的四句話,本人想結合「一國兩制」科學構想在香港成功實踐的歷史、結合香港回歸前和香港回歸後香港政治發展的歷史來談一下:

大家知道,在香港回歸以前、在「英人治港」的舊香港時代,香港的政治體制是典型的英屬殖民政治,是英國總督獨裁和英國總督專制,而絕非什麼民主體制,香港同胞即香港本地華人的政治參與權力極其有限。我們就拿舊香港時代香港政治體制中最重要的兩個「制高點」來看——這兩個「制高點」:一個是香港總督、一個是香港立法局。

香港總督這個點就不用細講了,大家都瞭解、都清楚,從1843年上任的第一任總督樸鼎查,一直到1992年上任的最後一任總督彭定康,28個舊香港的直接統治者,無一不是由英國女王、由英國政府派出的。大家可以看看、想想——28任香港總督,有哪一個是香港人民民主選舉的?有哪一個是由香港人民授權的?有哪一個是可以代表香港人民的?

再看香港立法局,情況也基本一樣。一直到1984年中英談判成功正式簽署香港將於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的中英「聯合聲明」以前,香港的立法局都不是一個具有獨立地位、具有實質意義的立法機構,僅僅是備總督立法時諮詢的御用機構。香港的立法局,最初叫定例局,在1984年以前,其議員由當然議員(即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政府官員出任的官守議員、民間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議員三部分組成。除了當然議員外,其餘成員皆由總督委任。沒有一個人是香港人民民主選舉產生的。香港總督掌握有香港的絕對立法權,他是立法局的主席,他可以任命和罷免議員,他可以決定立法局的開會和休會,他可以決定立法局的成立和解散……。而且立法局的議員最初都是英國人,一直到1884年才出現第一個華人議員——伍廷芳。

這裏,有一個情況必須特別說明,在英國人統治香港的最後一段時間(即自「舊香港」至「新香港」的「十二年過渡時期」)裏,香港立法局的地位和功能、香港立法局議員的產生和議員結構,的確發生了重大改變,開始引入了所謂「代議制」的因素、開始引入了民主選舉的成分

如1985年立法局的部分議員開始實行間接選舉;

如1991年立法局的部分議員開始實行直接選舉;

如1995年舊香港的最後一屆立法局的60名議員,全部由選舉產生——地區直接選舉 20席、功能組別間接30席、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10席。立法局的主席也不再由香港總督擔任,而是由議員互選產生。

那麼,為什麼立法局在這時候會會產生如此重大的變化?我們必須有一個清醒的認識——那就是經過中英談判,英國人已經非常明確地意識到他們在香港的殖民統治已經無法再繼續下去了,在1997年7月1日他們必須把香港交還給中國。因此英國人為了能夠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以後繼續保持他們對香港的影響力甚至是控制力,他們才決定在香港的「過渡時期」突擊搞有利於他們的政治安排,以便在他們「光榮撤退」以後,他們在香港還有可以代表他們利益和意志的「政治代理人」,香港回歸以後還可以是一個「沒有英國人的英國社會」。他們搞這種政治安排的突破口,就選在立法局——因為他們知道香港未來的「總督」——即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他們不好控制,因為對於行政長官,中國的中央政府掌握有實質任命權;但是香港未來的立法局——即香港特區的立法會,他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因為立法會選舉出來,僅僅需要報中國的中央政府備案而不是批准,所以,如果這個選舉制度設計好了,至少可以保證他們中意的「政治代理人」可以在其中佔據很大一部分——至少是關鍵少數。因此,在「過渡時期」,英國人通過1984年《代議政制綠皮書》、1985年的《代議政制白皮書》和《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1992年彭定康的「政制改革方案」,逐步實施和完成了這一戰略佈局。這也就是為什麼,英國人在香港一百多年的殖民統治期間都不搞「民主」,而偏偏在「光榮撤退」前的十幾年間突然在香港突擊搞「民主」的真實原因。也就是說,英國人在「過渡時期」在香港突擊搞的「民主」,其出發點並不是他們所標榜的「還政於港」、「還政於民」,而是為了最大化地保證英國人在1997年香港回歸以後的利益以及影響力甚至是控制力。在這個問題上,英國人沒有那麼善良,也沒有那麼幼稚!

因此,我們歷史地看,香港的民主絕不是英國人在「英人治港」的殖民統治時代「恩賜」給香港人民的,在那個時代香港人民是沒有任何政治參與權力、沒有任何民主選舉權力的。他們沒有任何「公民」身份,他們不僅沒有辦法參與中國內地中國中央政府的各種政治選舉,沒有辦法參與倫敦英國中央政府的各種政治選舉,而且也沒有任何辦法參與港英當局的各種政治選舉。大家知道,在那個時代,有兩句很流行的話可以非常形象和生動地說明這個問題——一句是「香港有自由無民主」;一句是「香港人有政治冷感」。這是英國人在「英人治港」的殖民統治時代給香港人留下的非常「尷尬」的歷史遺產。

那麼,目前新香港即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究竟是在哪裡起步的?它的憲制基礎和法理根據是什麼?這裏,有四句話可以說明問題——源自香港回歸的大背景、源自「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國策、源自「一國兩制」的「大法典」——香港「基本法」、源自中央政府的發動、推動和依法授權。

為什麼這麼說?

我們也結合歷史發展來看,有以下這樣五個重要的「歷史的關節點」或曰「推動力」——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1990的香港「基本法」、2004年的「人大4‧6釋法」和「人大4‧26決定」、2007年的「人大12‧29決定」、2014年的「人大8‧31決定」。

我們以下一個一個地來看一下:

第一個: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

我們知道,一直到1984年中英談判成功正式簽署中英「聯合聲明」時,對於回歸以後香港特區的政治安排尤其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問題,僅僅是中國政府在「正文」和「附件」中原則性的政治承諾:

中英「聯合聲明」「正文」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

這也就是說,在1984年中英雙方通過外交談判達成的國際協議——中英「聯合聲明」正文及其附件中,對於未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僅僅有兩句話:一句是「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一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這裏第一次指明了未來香港特區政治發展和政制改革之民主化的目標和路向,但是無論是行政長官的產生還是立法會的產生,都還沒有任何涉及「普選」的字樣。

而且,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香港回歸以後新香港要搞民主政治、搞民主選舉,這也並不是中英雙方外交談判「談」出來的東西,不是英國政府為香港人民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爭取來的,而是中國政府依據「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國策,從實現和保障香港人民在新香港「當家作主」之民主權力的戰略考量出發,單方面作出的政治安排和政治承諾。道理很簡單,香港回歸以後,未來香港特區政治發展和政制改革怎麼搞,完全是中國的內政,英國人是沒有資格、沒有權力參與和干涉的。

第二個:1990的香港「基本法」

香港回歸以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不僅要搞民主選舉,而且要逐步發展到「雙普選」這一步的長遠目標,是中央政府領導和主導制訂的「一國兩制」的「大法典」——香港「基本法」第一次明確下來的: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也就是說,目前新香港即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它最初的、也是唯一的憲制基礎和法理根據,就是來自香港「基本法」,而不是其他。

而且,中央政府為了體現在香港回歸以後在香港特區推行和落實民主政治、民主選舉的誠意和決心,為了使新香港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可以具有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並有實質性的進步,中央政府還在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以及與香港「基本法」同時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的辦法的決定》中,對香港回歸以後香港特區「頭十年」也就是1997年至2007年,第一任(1997—2002)、第二任(2002—2007)行政長官和第一屆(1997—1999)、第二屆(1999—2003)、第三屆(2003—2007)立法會的產生,如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逐步增加民主成分最終走向「雙普選」的長遠目標,進行非常具體的規定:

——關於1997年—2002年第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推選委員會「在當地以協商方式、或協商後提名選舉,推舉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個推選委員會由400人組成,比例如下:工商、金融界25%;專業界25%;勞工、基層、宗教等界25%;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5%。

關於2002年—2007年第二任行政長官的產生,「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個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200人;專業界20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200人;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00人。

也就是說,香港特區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長官的產生,均採用「大選舉團」的間接選舉模式,但是「大選舉團」的人數在逐步增加——自400人至800人。

——關於1997年—1999年第一屆立法會的產生,60名立法會議員「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議員10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

關於1999年—2003年第二屆立法會的產生,60名立法會議員「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3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6人,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24人。」

關於2003年—2007年第三屆立法會的產生,60名立法會議員「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0人,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30人」。

也就是說,香港特區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立法會的選舉,均採用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模式,但是直接選舉的比例在逐步增加——自20人至24人至30人。

這裏,可以看得非常清楚,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一、附件二以及相關的全國人大決定,已經依循香港「基本法」,就香港回歸以後香港特區「頭十年」也就是1997年至2007年,第一任(1997—2002)、第二任(2002—2007)行政長官和第一屆(1997—1999)、第二屆(1999—2003)、第三屆(2003—2007)立法會的產生,如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逐步增加民主成分並最終走向「雙普選」的長遠目標問題,規劃和設計了一個非常具體和明晰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那麼,「頭十年」過後怎麼辦?香港「基本法」沒有也不可能規劃和設計得那麼遠,但是它有一個非常具有開放性的指引: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規定:「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充分表達了中央政府對於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新時代,在香港特區發展民主政治的堅定信心和對已經「當家作主」的香港同胞可以管理好、發展好、建設好新香港的高度信任。

這裏,還有一個問題必須補充說明: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中央政府和各位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達成了一個高度共識:香港回歸以後香港特區的民主政治建設及民主化進程,必須遵循以下一些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一,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必須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

第二,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第三,必須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1990年3月28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這些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構成了香港「基本法」的重要立法原意。

從以上有關香港「基本法」對於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具體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非常明晰的一個歷史結論:香港回歸以後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的建設和發展,最根本的憲制基礎和法理根據就是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中央政府就是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之總體方案及其「時間表」和「路線圖」的設計者、發動者、主導者、推動者和監督者,也就是我們通常理解的「總設計師」、「總工程師」和「總監理師」。

1997年香港回歸以後,香港特區的民主政治建設和發展、香港特區的民主化進程,在很長一段時間裏,在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援和積極推動下,在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同胞的共同努力下,基本上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設計藍圖,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地向著「雙普選」的既定目標逐步發展的:

在行政長官選舉方面。1997年的第一任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是由400人組成的推選委員會民主選舉產生的;2002年的第二任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2005年第二任行政長官補選產生的曾蔭權,是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民主選舉產生的,民主程度不斷提高。

在立法會選舉方面。除了1997年特殊情況下的「臨時立法會」,是由400人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間接選舉產生外,1998年的第一屆立法會、2000年的第二屆立法會、2004年的第三屆立法會,其60名議員,則完全是按照香港「基本法」所設計和規定新香港「頭十年」民主政治建設和發展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向前推進的——1998年選舉產生的第一屆立法會,包括20名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30名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和10名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2000年選舉產生的第二屆立法會,包括24名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30名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和6名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2004年選舉產生的第三屆立法會,包括分區直接選舉的30名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的30名議員,直選因素不斷增加。

另外,必須同時說明的是,在香港回歸以後,中央政府為了讓已經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香港同胞真正實現「當家作主」的政治願望,不僅全力支持和積極推動香港同胞履行在香港本地政治參與和民主選舉的職責和權力,而且還全力支持和積極推動香港同胞對於國家事務的政治參與和民主選舉的職責和權力。在香港回歸以後,根據全國人大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選出香港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單獨組團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迄今為止,香港特別行政區先後舉行了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每屆均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選舉產生36名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歷來也高度重視吸收香港同胞參加,除特邀香港人士界別外,其他一些界別也吸收香港社會代表性人士。目前的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特邀香港人士界別有香港特區委員124人,其他16個界別有香港特區委員82人。

也就是說,在香港回歸以後,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已經徹底實現了由「英人治港」之舊香港時代的英國總督獨裁和英國總督專制的英屬殖民政治向「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之新香港時代的民主政治的全面嬗變和全面轉型。香港同胞已經由「英人治港」之舊香港時代沒有任何政治參與和民主選舉權力的「二等臣民」,成為真正「當家作主」、享有充分政治參與和民主選舉權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過去大家非常熟知的兩句話也變了——香港不再是「有自由無民主」,而是「有自由有民主」;香港人不再是「政治冷感」,而是充滿了政治熱情。

但是,令人非常遺憾的是,香港回歸以後,香港特區的民主政治建設和發展的道路,並非是一片坦途,而是荊棘重重,步履維艱。不斷有來自歷史的、現實的各種因素,有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各種力量,來干擾、衝擊和破壞香港特區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向前推進的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這種非常不正常的情況,在2003年香港特區「七一大遊行」以後日益凸顯出來。

大家知道,2003年是香港回歸以後香港特區政治發展的重要轉折之年,風雲突變!由於香港回歸以前和以後歷史積累和現實發展所引發的香港社會各種結構性的問題和深層次的矛盾日益嚴重,日益表面化、激烈化,也由於香港社會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並沒有完全適應香港回歸這一根本性的重大歷史轉折,沒有自覺自願地完成從舊香港時代英國人的「二等臣民」向新香港時代「當家作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身份轉換,「人心沒有回歸」,所以,香港社會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對於「一國兩制」基本國策、對於香港「基本法」,始終沒有一個全面準確的理解和認識;對於中央和特區的關係、對於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對於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始終沒有一個全面準確的理解和認識;對於中央政府有關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之根本宗旨是辯證統一的兩個方面——「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始終沒有一個全面準確的理解和認識;對於實踐「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須把握的「四個不可偏廢」——「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和保障香港社會各界利益、支持香港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和反對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等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始終沒有一個全面準確的理解和認識。包括在香港特區民主政治建設和發展問題上,香港社會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對於中央政府作為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的設計者、發動者、主導者、推動者、監督者而全力支援和積極推動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的誠意和決心,對於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對於香港政治發展和政制改革的決定權、主導權,對於香港政治發展和政制改革唯一的憲制基礎和法理根據就是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於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必須建立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始終沒有一個全面準確的理解和認識。相反,他們對於「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在香港特區的實踐、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區的實踐所必須遵循、必須奉行的這些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對於香港特區的政治發展和政制改革尤其是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所必須遵循、必須奉行的這些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一直是持有懷疑、牴觸和反對情緒的。並且,他們的這種懷疑、牴觸和反對情緒,直接而集中地反映在由一些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所主導和影響下的「逢中央政府必反、逢特區政府必反」之「一邊倒」的輿論環境中,直接而集中地反映在由一些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所主導和影響下的「逢中央政府必反、逢特區政府必反」之「議會抗爭政治」和「街頭抗爭政治」中。香港回歸以後,香港這個原本的「國際經濟中心」和「商業城市」日益「泛意識形態化」、日益「泛政治化」,香港社會內部的政治紛爭、政治對抗、政治撕裂愈演愈烈,就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出現的。而且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一些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將香港回歸以後香港特區在建設、發展和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社會矛盾,集中歸罪於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過慢、過緩」,而直接挑戰香港「基本法」的權威地位,直接挑戰中央政府所確定的香港特區的政治發展和政制改革 「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必須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必須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提出要從2007年的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開始,或最遲到2012年的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就必須「一步到位」地實現「雙普選」,在香港社會內部造成了極大的思想混亂和政治動盪。

本來,按照香港「基本法」對於香港回歸以後「頭十年」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之「時間表」和「路線圖」的設計和安排,在1997年第一任、2002年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之民主程度不斷提高,在1998年第一屆、2000年第二屆、2004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直選因素不斷增加的成功實踐基礎上,從2007年的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2008年的第四屆立法會選舉開始,是可以對兩個產生辦法按照法定程式進行「適當」修改,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進一步擴大其中的民主因素,向著「雙普選」的長遠目標漸次推進。對此,中央政府依法堅守政治承諾和政治擔當,態度非常明確:全力支持、積極推動;但是同時也明確表態,這一進程必須堅持原則,「不能逾矩」,「不能違法」,也就是說,必須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2004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4月15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對於即臨的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和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明確規定:

第一,「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也就是說,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和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的產生,不實行「雙普選」。

第二,「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也就是說,在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和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的產生不實行「雙普選」的前提下,兩個產生辦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可以適當增加民主成分。

對於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和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的產生不實行「雙普選」的依據和理由,「人大4·26決定」闡釋得非常明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已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上述原則和規定。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都應遵循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等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民主權利是前所未有的。第一任行政長官由400人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第二任行政長官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立法會60名議員中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已由第一屆立法會的20名增加到第二屆立法會的24名,今年9月產生的第三屆立法會將達至30名。香港實行民主選舉的歷史不長,香港居民行使參與推選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民主權利,至今不到7年。香港回歸祖國以來,立法會中分區直選議員的數量已有相當幅度的增加,在達至分區直選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各佔一半的格局後,對香港社會整體運作的影響,尤其是對行政主導體制的影響尚有待實踐檢驗。加之目前香港社會各界對於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何確定仍存在較大分歧,尚未形成廣泛共識。在此情況下,實現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和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條件還不具備。」

另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就在「人大4·26決定」發佈的前20天,即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還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即「人大4‧6釋法」,對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中的最核心問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如何「適當」修改的問題,根據香港「基本法」進行了規範化和具體化:

第一: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中規定的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如果不作修改,則繼續適用現行規定。

第二: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如需」修改,必須符合以下必經的法律程式:1、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2、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3、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4、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5、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這也就是我們現在通常所說的香港特區「政改五步曲」,任何一個環節都不得告缺。

為什麼中央政府如此高度重視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其修改問題?如此高度重視中央政府對於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依法享有的最高憲制權力即決定權、主導權?道理很簡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作「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時對此有專門的明晰闡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香港未來政治體制的發展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到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香港基本法予以規定的。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地方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體制。香港政治體制的發展,涉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必須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是香港政治體制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這是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立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這一規定,一是指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式,二是通過『批准』或『備案』才能生效表明了中央的決定權。如認為確需修改,根據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的原則,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這是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對於維護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逐步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保障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個:2004年的「人大4‧6釋法」和「人大4‧26決定」

但是,令人非常痛惜的是,這次本來可以依據「人大4·26決定」將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循序漸進地向前推進一步的歷史契機,卻因為香港社會內部一些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違法、無理的阻撓和破壞而喪失,不得不「原地踏步」。

在「人大4·26決定」發佈以後,香港特區政府依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啟動了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和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產生辦法「適當」修改的本地立法程式,即「政改五步曲」中的第三步。2005年10月19日,香港特區政府「香港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發表《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即所謂「五號政改方案」或「五號方案」。其中建議:

1、關於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適當」修改:選舉委員會的選舉委員人數將由800人增加至1600人,增加的選舉委員包括全港十八區400個民選區議員、102個委任區議員及27個當然區議員。即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由200人增至300人;第二界別(專業界) 由200人增至300人;第三界別(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由200人增至300人;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由200人增至700人。當中第四界別的委員分配為:區議會議員529席,立法會議員70席,全國政協委員代表43席,全國人大代表36席,鄉議局代表22席。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門檻維持選舉委員會總人數的八分之一,即從不少於100人增加至不少於200人。

2、關於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適當」修改:立法會議席會由60個增加至70個,其中分區直選和功能組別各增加5席。分區直選方面,將由30席增至35席;功能組別方面,區議會代表將由1席增加至6席。分階段取消區議會委任制,在2008年1月新一屆區議會委任議席的人數上限由現時的102人減至68人。2011年底前按社會的反應和區議會運作的情況,把委任議席的上限由2012年1月起進一步減至0,或減至34席,其後在2016年1月減至0。

2005年12月,香港特區政府以「五號政改方案」為基礎將關於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及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進行「適當」修改的「修訂案」,提交立法會審議。21日,一些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議員,無視中央政府全力支持和積極推動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的善意和誠意,罔顧香港社會普遍要求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地發展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的主流民意,以兩個修訂案沒有滿足他們的基本要求——沒有承諾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的產生「一步到位」實行「雙普選」,也沒有相應的落實「雙普選」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沒有承諾「一步到位」取消區議員的全部委任議席為由,在立法會會議上,以「集體捆綁」的方式(24票反對)否決了兩個修訂案,使兩個修訂案在由60名議員組成的立法會沒有得到法定的三分之二多數支援,使本次的「政改五步曲」剛走到第三步就不得不戛然而止。

第四個:2007年的「人大12‧29決定」

對於香港社會內部一些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與境外反華勢力內外勾連極力阻撓和破壞香港特區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地推動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的種種非法、無理行徑,中央政府的態度非常堅定和明確:無論遭遇多麼大的障礙和困難,中央政府對於香港特區實行的「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絕不會改變,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依法落實民主政治發展藍圖的決心、意志和誠意絕不會改變。

2007年,由於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問題日益迫近,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適當」修改以及如何「適當」修改?這個問題已經非常現實地擺在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香港各界人士面前。

正是在正面回應香港社會內部日益高漲的要求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全面推動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之主流民意的基礎上,中央政府信守在香港特區依法落實民主政治發展藍圖的政治承諾和政治擔當,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審議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對於即臨的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以及有關「普選」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第一,「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也就是說,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的產生不實行「雙普選」。

第二,「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也就是說,在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的產生不實行「雙普選」的前提下,兩個產生辦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可以適當增加民主成分。

第三,「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也就是說,從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的產生、2020年第七屆立法會的產生開始,可以實行「雙普選」,第一次明確提出了「雙普選」的「時間表」。

第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以及立法會表決程式是否相應作出修改的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和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也就是說,在明確提出了「雙普選」之「時間表」的基礎上,又再次重申了兩個產生辦法邁向「雙普選」這一既定目標必經之「政改五步曲」的法定程式,並具體規定了行政長官「普選」的基本「遊戲規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人大12·26決定」,第一次明確提出了「雙普選」的「時間表」,是香港特區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全面推動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的重要里程碑,它昭示了中央政府作為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發展的設計者、發動者、主導者、推動者和監督者,依法落實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發展藍圖的決心和信心。

在「人大12·26決定」發佈以後,香港特區政府依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啟動了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適當」修改的本地立法程式,即「政改五步曲」中的第三步。

2010年4月14日,香港特區政府發表《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其中建議:

1、關於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適當」修改: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將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選舉委員會內四大界別(工商及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及宗教界,政界)各增加100人,即由原本各200人增至300人。其中第四界別(政界)的分配為:民選區議員代表117席;立法會議員70席;全國政協委員代表51席;全國人大代表36席;鄉議局代表26席。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門檻:維持原來的比率,即選舉委員會總人數的八分之一,惟因選舉委員會總人數增加,故提名人數從不少於100人增加至不少於150人。

2、關於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適當」修改:立法會議席會由60個增加至70個;其中分區直接選舉議席和功能組別議席各增加5席至35席;新增的5個功能組別議席,以及原來的1個「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全數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委任區議員不參與互選;民選區議員互選的投票方式,建議採用「比例代表制」。

2010年6月21日,香港特區政府又提出補充動議:在本地立法層面,接納民主黨所提出的「一人兩票」模式,產生2012年新增的5個功能界別的議席。即立法會新增的5個功能界別議席,由民選區議員提名,然後由現時在功能界別沒有投票權的已登記選民,即約320萬已登記選民一人一票選出;原來的1個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則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按照這個安排,每名選民在立法會選舉中都有兩票,一票投地區直選議席,一票投功能界別議席。

在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和積極推動下,經過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適當」修改的兩個本地立法「修訂案」,在2010年6月24日、25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均以獲得全體議員總數三分之二的多數票而通過。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一、二○一二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300人;專業界30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300人;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30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二、不少於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予以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修正案》:「二○一二年第五屆立法會共70名議員,其組成如下: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35人;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35人。」

至此,香港特區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全面推動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在2005年一度被迫「擱淺」、被迫「原地踏步」之後,終於再度啟動,終於向著全面落實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發展藍圖的既定目標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為2017年及以後循序漸進地實現「雙普選」奠定了基礎、準備了條件。

第五個:2014年的「人大8‧31決定」

2014年,由於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和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的選舉問題日益迫近,兩個產生是否需要「適當」修改走向「普選」以及如何「適當」修改走向「普選」?這個問題已經非常現實地擺在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香港各界人士面前。

針對香港社會內部一方面對於落實「雙普選」此一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發展的既定目標和宏偉藍圖普遍抱有熱切期盼(「香港社會對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已經討論多年,形成了四點共識,即:香港社會普遍期望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普遍認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普遍認同成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對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愛國愛港」),另一方面又在實現「雙普選」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以及步驟、路徑、方法等核心問題上存在比較大的爭議,甚至是政治主張根本對立的嚴重分歧,為了凝聚共識、統一思想,為了讓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可以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唯一正確的軌道上向前推進,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7月15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對於即臨的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和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以及有關「普選」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第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也就是說,1990年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所提出的行政長官的產生最終將走向「普選」的遠景目標,20007「人大12·26決定」所提出的行政長官的產生最終將走向「普選」的「時間表」,在這裏正式亮起了「綠燈」。

第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也就是說,行政長官的產生在實行「普選」時,必須遵循、奉行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有其特有的「遊戲規則」,如「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如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經提名委員會集體提名的原則、如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過提名委員會半數方可「出閘」的原則,等等。這事實上,是在繼2007「人大12·26決定」提出的行政長官的產生最終將走向「普選」的「時間表」以後,又規劃了走向「普選」的「路線圖」。

第三,「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第四,「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也就是說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的產生不實行「普選」的辦法。為什麼?道理也很簡單:「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經過修改後,已經向擴大民主的方向邁出了重大步伐。」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的產生不實行「普選」的辦法,「符合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符合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也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從而為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後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創造條件。」

「人大8·31決定」,具體而明晰地提出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走向「普選」的「時間表」和「路線圖」,為在香港特區實現500萬全體香港選民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開闢了光明的前景、光明的道路,是香港特區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全面推動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的重要里程碑,它昭示了中央政府作為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發展的設計者、發動者、主導者、推動者和監督者,依法落實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發展藍圖的決心和信心,它有力說明——「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政策,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穩步推進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是中央的一貫立場。」

至於為什麼中央政府要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依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作出如此具體而明晰的規定,道理很簡單——「人大8·31決定」和2014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所做的《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已經闡釋得非常明白:

「人大8·31決定」指出:「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係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鑒於香港社會對如何落實香港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存在較大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負有憲制責任,有必要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作出規定,以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依法順利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所做的《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係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防範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源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中央在制定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時就明確提出了『港人治港』的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回歸十七年來,香港社會仍然有少數人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缺乏正確認識,不遵守香港基本法,不認同中央政府對香港的管治權。在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香港社會存在較大爭議,少數人甚至提出違反香港基本法的主張,公然煽動違法活動。這種情況勢必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治,損害廣大香港居民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損害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必須予以高度關注。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負有憲制責任,有必要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作出規定,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確保行政長官普選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規定的正確軌道上進行。」「儘管香港社會在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問題上仍存在較大分歧,但社會各界普遍希望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為此,根據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可同意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同時需要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核心問題作出必要規定,以利於香港社會進一步形成共識。」

「人大8·31決定」的出臺,標誌著在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發展的問題上,中央政府始終堅守「設計者、發動者、主導者、推動者和監督者」的憲制權力和憲制職責,始終雄踞道德和法律高地,始終奉行全力支持和積極推動的基本立場,是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發展之最大的、最堅定的「民主派」。中央政府始終認為:「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這是中央政府作出的莊重承諾,並體現在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中央政府真誠地支持香港的民主政制向前發展。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制度必須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符合香港實際,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特別是要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只要香港社會各界按照上述原則務實討論,凝聚共識,就一定能夠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見2014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

「人大8·31決定」的出臺,同時也標誌著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走向由500萬全體香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之「政改五步曲」,已經邁出了至關重要的第二步,接下來就全面進入了香港特區「本地立法」及其爭取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這決定性的第三步。這一步將直接決定著香港特區的民主政治發展究竟是可以完成「歷史性的跨越」,還是繼續「原地踏步」?在香港的歷史發展中,香港同胞距離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既定目標和美好願景還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接近,僅有「咫尺之遙」。在這個舉足輕重的「十字路口」上,何去何從?香港同胞必須作出選擇。在中央政府已經切實履行自己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全力支援和積極推動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的政治承諾和政治擔當以後,就全看700萬香港同胞以及70名立法會議員,是否能夠從維護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出發,以維護香港特區長期繁榮穩定和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大局為重,表現出「對歷史負責」的政治遠見、政治勇氣和政治擔當了!

對於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走向由500萬全體香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之「政改五步曲」的第三步,能不能邁出,本人的預測是非常矛盾的、非常糾結的:

一方面,有信心!為什麼?

道理很簡單——

第一,民意不可違!在近年來香港社會內部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全民大討論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香港同胞支持和擁護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全面推動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支援和擁護依據中央政府提出的「時間表」和「路線圖」而在2017年全面實現由500萬全體香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既定目標和美好願景。香港特區政府就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進行的分別為期5個月、2個月的兩輪公眾諮詢,香港社會內部的各種民調,以及以各種形式、各種途徑表達的政治訴求如2014年「8·17」保普選大遊行等,都已經非常明晰地反映和表達出香港社會主流民意的基本取向。

第二,香港特區政府的態度始終明確而堅定。對於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關於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發展之「設計者、發動者、主導者、推動者和監督者」的憲制權力和憲制職責,對於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必須建立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的基本原則和核心理念,香港特區政府始終是給予充分理解和充分支持的。這一基本立場,以往的不論,我們僅僅就香港特區政府最近的一次鄭重表態,即可窺其端倪——2015年1月14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在2015年特區政府《施政報告》中,曾經比較全面、系統和深入地闡釋過這一問題:「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是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由《基本法》具體規定。香港的權力來自中央,中央通過《基本法》向香港授權;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自治』是『高度自治』,不是『絕對自治』,是根據《基本法》具體規定的高度自治,不是隨意的自治。香港的政治體制發展要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制定和發展。《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除向特區負責外,亦向中央政府負責。無論是通過選舉委員會或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以及行政長官提名的主要官員,都必須得到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既有選舉,亦有任命。上述體制體現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是獨特而史無前例的體制,沒有國際先例,沒有『國際標準』。香港要實現普選行政長官,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提出普選行政長官的是《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而《基本法》的附件一則進一步說明『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因此,在政制發展問題上中央有實質的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具有不可撼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香港問題,香港解決』這個口號有違憲制。」(見梁振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施政報告——重法治、掌機遇、作抉擇,推進民主、發展經濟、改善民生》)。

但是,另一方面,有擔心。為什麼?

道理也很簡單——畢竟在香港社會內部,對於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究竟如何向前推動,對於落實「雙普選」究竟應該遵循和奉行怎樣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以及步驟、路徑、方法,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存在著不同的政治主張,並沒有形成一個全體香港同胞高度一致的思想共識。尤為嚴重的是,在香港社會內部有相當一部分人特別是一些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對於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關於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發展之「設計者、發動者、主導者、推動者和監督者」的憲制權力和憲制職責,對於中央政府堅定不移地支持香港依法如期在2017年順利實現行政長官由500萬全體香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的拳拳誠意,對於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必須建立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基礎上的基本原則和核心理念,長期以來始終不改其「懷疑、牴觸和反對」的政治立場,始終不認同、不接受。一些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受香港回歸以前「英人治港」的舊殖民統治時代傳統思維的嚴重影響、受香港回歸以後日益氾濫的民粹主義思潮的嚴重影響,受西方世界「反共反社會主義」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的嚴重影響,一方面肆意地將中央政府依法推進的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指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別有用心地「妖魔化」為「永遠不可期」的「假普選」;另一方面,則將自己意欲突破和逾越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的規定之底線、意欲突破和逾越已經在香港社會各界人士中逐步形成基本共識和主流意見的「愛國者治港」原則之底線的所謂以「國際標準」為指引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模式,標榜為「真普選」,將自己自覺不自覺地置於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主流民意的對立面。為此,甚至不惜以犧牲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為代價、以犧牲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為代價、以犧牲香港的固有法治和社會秩序為代價,嘗試著以所謂「公民抗命」之「少數人暴政」的極端形式逼迫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就範。醞釀、策劃時間長達近兩年、發動和持續時間長達79天的「佔領中環」運動,就是其中一個的極端案例,是香港社會內部一些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逢中央政府必反、逢特區政府必反」的「反華亂港」之舉的總爆發。

事實上,早在中央政府2007年第一次明確提出「雙普選」的「時間表」以後,香港社會內部關於接下來的「路線圖」即「雙普選」的實現路徑如何選擇、如何確定之問題的全民性大討論就已經白熱化了,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包括所謂「建制派」、「泛民主派」、「中間派」等各派勢力紛紛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見解,這些意見,有的高度一致或基本趨同,有的則截然相反、針鋒相對,可謂是五花八門、仁智互見。這種現象,出現在長期多元化、多樣化發展的香港社會,出現在香港回歸以後普通民眾已經有比較多的民主化實踐經驗——包括2005年的「原地踏步」和2010年的「艱難前行」反正兩方面經驗之切身體會的香港社會,出現在香港回歸以後日益「泛政治化」、「泛意識形態化」甚至是「泛民粹主義化」的香港社會,是非常正常的,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且,這種關於「普選」方案的公眾大討論,本身就是香港社會必然要經歷的、非常有意義和價值的一次普及性的基礎民主教育和民主訓練洗禮。只要香港各界人士、各派勢力,都是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大局出發,從為實現香港社會的長治久安和可持續發展讓這個「東方明珠」永葆璀璨而創造有利的政治發展環境和政治保障的根本目的出發,只要香港各界人士、各派勢力,都是秉持法治精神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之前提和基礎上務實討論、理性對話,求同存異、包容共濟,就一定可以逐步尋找到一個讓各有關方面和香港民眾的絕大多數都認可、都接受的紮實推進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發展的「時間表」、「路線圖」以及眾望所歸的「雙普選」操作方案。

何況,即使我們相對樂觀地推測,由於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各界人士、各派勢力的集體智慧,尋找到了一個打破目前僵局的「求同存異」之解決方案,可以在2017年依法如期實現500萬全體香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既定目標和美好願景,那也並不意味著香港以『雙普選』為目標指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就已經劃上一個句號或休止符。201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引述專程赴深圳會見香港各界人士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的話:香港的民主化進程不會到2017普選行政長官就停滯。中央支援香港發展民主,但民主發展需要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要循序漸進,而2017普選行政長官不是民主發展的終點(見《張德江回應占中影響香港形象:中央已有所估算》,2014年7月21日香港《星島日報》)。同月,香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多份報章撰文指出:有人質疑2017年的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是終極安排,以後都不會再修改,故採取「now or never」或「all or nothing」(孤注一擲)的態度,這是不對的。因為,根據香港「基本法」循序漸進的原則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未來完全有可能進一步修訂,例如擴大「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以及改善提名候選人的民主程序。她特別強調:不少人把2017年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看成是香港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的終局,令不同的陣營更加壁壘分明,捍衛自己支持的普選安排。在這一點上,她的個人看法是,在2017年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後,相關制度仍可作出完善。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是重要的一步,這一步一踏出後,全港500多萬的合資格選民就可以「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這個特區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永遠不會走回頭路,而是再往前走,可以不斷完善(見《林鄭月娥:政改難在取得立法會多數通過》,2014年7月21日香港《星島日報》;《林鄭月娥在美撰文:2017政改方案有修訂空間》,2014年7月29日香港《星島日報》)。而且我們發現,在這一段時間,香港社會內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明確表示,即使今年通過的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不完美」,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但「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畢竟是香港以『雙普選』為目標指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中邁出的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意義,總比「原地踏步」要好。如果可以「袋住先」,何樂而不為!而且,只有邁出這關鍵的一步,有了這個必要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才可以進一步推進和完善「雙普選」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的進程和方案。

但是,目前綜合各方面因素觀察,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指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尤其是2017年500萬全體香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這一既定目標和美好願景,已經因為一些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逢中央政府必反、逢特區政府必反」的阻撓和破壞,而蒙上了一層重重的陰影。尤其是立法會中的27名「泛民主派」多次「集體捆綁」發表將堅決抵制「人大8·31決定」、將堅定否決香港特區政府依據「人大8·31決定」在立法會提出的行政長官2017年「普選」的提案之公開聲明,讓2017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走向由500萬全體香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之「政改五步曲」的第三步,究竟能否邁得出去,前景堪憂!這不能不引起一切真正關心香港民主政治發展前途和命運的有識之士和全體香港同胞的高度警覺。

並非危言聳聽——如果因為一些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逢中央政府必反、逢特區政府必反」的阻撓和破壞,導致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已經明確提出「時間表」和「路線圖」的2017年500萬全體香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這一美好願景落空,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指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不得不出現再次「原地踏步」的重大挫折,那麼,接下來是不是會出現5年、10年乃至更長時間的民主發展空轉期,真真是不堪設想。如此不測前景,也肯定是出乎一切真誠地希望依法如期實現「雙普選」美好願景的善良人——包括香港各界人士、各派勢力中持不同意見者的主觀意料的。而如果一旦這種最壞情形出現,那就意味著,這些一意孤行的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已經徹底淪為「反民主派」,他們必將接受法律和道德的雙重考問,試問:他們擔得起這種不可推卸的歷史重責嗎?

當然,目前任何人都心知肚明,要讓已經被民粹主義思潮衝昏頭腦的少數激進分子、讓已經被「少數人暴政」所集體綁架的「泛民主派」徹底放棄一己私利而懸崖勒馬、改弦更張,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大局出發,從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大局出發,對國家負責,對香港負責,以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為依歸,回到平和、理性、務實地與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溝通和討論的正確軌道,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在狹窄的政治罅縫中」尋求「平衡點」、尋求「公約數」、尋求「基本共識」,形成一份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為前提和基礎的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並在「泛民主派」議員占「絕對少數」的立法會獲得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難度是非常大的。但是,為了「香港明天更好」計,明知不可為也必須為!為了不讓香港回歸以來浸透著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智慧和心血的「一國兩制」建設成就毀於一旦,為了不讓香港回歸以來已經取得重大進展的以『雙普選』為目標指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毀於一旦,本人真誠地希望香港各界人士、各派勢力都能夠真正以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維護香港同胞的根本福祉和尊重香港社會的法治和秩序、尊重香港同胞的主流民意為依歸,遠離或擺脫各種極端主義思潮和極端主義勢力之「少數人暴政」的政治綁架,盡最大可能讓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指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真正回歸到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正確軌道上來,並以此次香港社會內部關於「雙普選」問題的全民大討論為難得契機,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建設性地將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指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大大向前推進一步。這裏,本人非常感慨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就行政長官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及《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公眾諮詢報告》開場發言中所說的那段肺腑之言:「無論從《諮詢報告》的分析或各位在過去半年多的親身體會,相信大家都感受到社會各界就政制發展的討論是非常熱烈,社會上不同政治光譜和不同持份者就某些議題的立場和意見可謂南轅北轍,要收窄分歧,尋求共識,要在立法會取得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方案,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雖然如此,我認為立法會和特區政府都應竭盡所能,履行我們各自的憲制責任,把握好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已經明確訂立的普選時間表,在2017年如期依法落實普選行政長官。這是中央對香港的莊嚴承諾。中央領導人已多次公開強調中央是真心誠意希望特區可以如期依法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行政長官和整個政府團隊在今次政改的最大目標,就是讓全港500多萬合資格的選民在2017年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下一任行政長官。中央與特區政府和香港普羅市民的願望是一致的。」「『生於斯,長於斯』,我和大家都一樣熱愛香港。在政府服務超過30年,見證香港的社會發展,我和大家都一樣渴望香港的政制發展可以踏上新的臺階。縱使不同陣營的人士在討論政改議題時,會出現激烈針鋒相對的場面,無論如何,大家都是對香港的未來出於關心。正因如此,我們要好好把握落實普選的機會。」(見《林鄭立法會內會發言:政改報告如實反映意見》)。

當然,即使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最壞情況出現——由於香港社會內部一些極端的、激進的「泛民主派」「逢中央政府必反、逢特區政府必反」的阻撓和破壞,導致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已經明確提出「時間表」和「路線圖」的2017年500萬全體香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這一美好願景落空,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指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不得不出現再次「原地踏步」的重大挫折,那也絕非是香港特區民主政治發展的「末日」,中央政府仍然將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地在香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仍然將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地堅持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正確軌道上主導和推動香港的民主政治建設,直至「雙普選」的美好願景在香港成為活生生的現實。

那麼,目前如何打破僵局?我們必須明曉問題的根本結症所在!目前在香港社會內部關於「雙普選」問題的全民大討論中,之所以出現各種五花八門,甚至就是南轅北轍、根本對立的不同意見——包括部分徹底偏離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決定之規定的正確軌道的極端主張,原因是多方面。本人認為,其中一個關鍵性的因素,就是中央政府所一再明確指出的——香港社會內部有相對一部分人對於「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對於香港「基本法」長期存在著模糊、片面甚至是錯誤的理解和認識。去年6月中央政府所發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就是對於這種非常不正常現象的一次全面、系統的「矯枉」。「白皮書」有這樣一段話:「『一國兩制』是一項開創性事業,對中央來說是治國理政的重大課題,對香港和香港同胞來說是重大歷史轉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事業取得全面進步的同時,『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也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香港社會還有一些人沒有完全適應這一重大歷史轉折,特別是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目前香港出現的一些在經濟社會和政制發展問題上的不正確觀點都與此有關。」筆者認為,這一分析非常到位和中肯。現在,人們常說的一句話:在後冷戰時代,舊有的「冷戰思維」必須摒棄。同理,在香港已經回歸祖國、香港同胞已經「當家作主」的新時代,「新香港人」也必須自覺地、徹底地摒棄舊有的「殖民地思維」和「殖民地心態」,真正地以主人翁的精神,擁抱這個新時代,真正地以對國家和民族負責、對歷史負責、對香港社會和香港人民負責、對自己個人負責的態度,積極地建設新家園,「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切實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包容共濟促進和諧。」讓我們共同期許!

      責任編輯:Sal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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