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剛於上周三被頒破產令的前行會成員張震遠,在擔任商交所主席期間拖欠一名員工薪金約34萬元,並於早前承認兩項傳票罪,23日被判囚6周,但獲准以5000元保釋等候上訴,其間要交出旅遊證件,不能離港。裁判官香淑嫻在宣判時質疑,張居於月租16萬的淺水灣豪宅,為此案先後共聘5位代表律師,又有人替他繳交商交所租金,顯示他有辦法籌集資金,卻沒有優先處理欠薪一事,反映張無悔意,不適合判以社會服務令。
香官23日在判刑時表示,商交所自去年5月因資金不足交出牌照,張曾以私人方法借貸「拯救」,希望不需遣散員工,但本案事主終中止合約未獲支付薪金。法庭在本周一得悉前年10月有債權人為商交所位於數碼港的辦公室交租,張至上月才搬出月租16萬元的淺水灣住宅,當時張解釋昂貴的月租由太太支付。
香官又指,是案曾8度押後,張先後聘用不同律師行的兩位大律師、3位事務律師。當然,張可以選擇住所及代表律師,但在考慮整體情況時,顯然支薪一事並非其優先考慮之列,張「做得更好,但他沒有」。
香官續稱,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是被告需有悔意,張背負支薪及按勞資審裁處判令支付款項的責任,他明顯有其他方法籌集資金,卻沒有先向涉案員工支付薪金,拖欠逾33.9萬元薪金超過15個月,認為張無真誠悔意,不適合判以社會服務令。
香官稱,本案最高刑罰是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考慮控罪性質及嚴重性、涉案員工及被告背景,指張在案發前事業成功,其前僱員為他撰信盡說好話,但基於控罪嚴重、涉案金額相對龐大,員工已被拖欠薪金頗長時間,認為監禁是合適刑罰,考慮被告認罪給予他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亦因他有良好品格及背景,再減刑兩星期,判他入獄6星期。
張震遠在庭上得悉被判入獄需進入犯人欄時,顯得一面愕然。
勞工處表示,裁決清楚顯示勞工處嚴打欠薪的決心,今次判刑有助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提醒他們違例欠薪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是嚴重罪行,切勿以身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