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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高院月底二審宣判趙志紅案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4-26]

【文匯網訊】(記者 郭建麗 實習記者 圖們 26日 內蒙古報道)「趙志紅身背數宗命案,數罪並罰,對其最終的量刑應該都不產生實質的影響。」此前,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的安宇寧律師表示。日前,記者從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內蒙古高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6條的規定,定於2015年4月30日上午9:00在該院一號中法庭依法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志紅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盜竊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據介紹,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5日至7日,對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依法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結束後,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作出判決。2015年2月9日9時30分,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罪並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

呼和浩特市的安宇寧律師表示,趙志紅在獄中主動交代自己就是「4·9」女屍案兇手,從而使蒙受了18年冤屈的呼格吉勒圖得以昭雪,是否在量刑上受到影響,從本案來講,趙志紅並不屬於立功,因為其所揭發的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坦白規定為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根據修訂之後的刑法,坦白是可以從輕處罰的。無論趙志紅的情節是構成坦白還是構成自首,這些法定情節也僅僅是限於個案,而不能及於所有罪行。

據悉,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姦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餘元。

呼和浩特中院負責人表示,受到社會公眾及媒體廣泛關注的呼和浩特「4·09」楊某某被害案,公訴機關於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訴,認為該起犯罪系趙志紅所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趙志紅對該起事實當庭予以供認,其辯護人提出,認定該案系趙志紅所為的證據不足。一審法院認為,趙志紅始終供認該起事實,且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鑒定意見、指認現場錄像等證據在案佐證,供證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但是,趙志紅故意殺死被害人後奸屍,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強姦罪。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後姦淫屍體或強姦婦女後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還多次強姦婦女、幼女,情節惡劣,多次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入戶或攔路搶劫,搶劫數額巨大,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和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趙志紅盜竊金戒指一枚的證據不足,該起事實不予認定,另有3起指控事實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對趙志紅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趙志紅盜竊金戒指一枚的證據不足及趙志紅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對趙志紅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等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事實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對趙志紅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趙志紅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趙志紅主動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王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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