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俞晝 嘉興報道)浙江海鹽縣法院近日對海鹽縣環保局原正副局長朱曉芳和殳乃峰受賄案件宣判,朱曉芳獲刑11年,殳乃峰獲刑10年6個月。此前,該環保局還有多名工作人員因受賄被法院判刑。
海鹽縣環保局承擔著縣級權限範圍內的環保建設項目審批及上級審批項目的初審工作,有些企業為求審批「進度快點」和「尺度寬點」,想方設法疏通關係。作為環保局正副局長的朱曉芳和殳乃峰因為沒能抵擋住「糖衣炮彈」的進攻,雙雙落馬。
朱曉芳出事,在海鹽引起了不小的轟動。據瞭解,他是個工作能力很強的領導,先後擔任過海鹽縣人大秘書、人大副主任、開發區黨委副書記、澉浦鎮黨委副書記、環保局局長等多個崗位,一路平步青雲。
法院審理查明,朱曉芳受賄的最早的一筆發生在2006年,朱曉芳在自己的辦公室收受了浙江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某所送的商場購物卡折合人民幣5000元。在開了這個口子以後,在2007年春節和2014年春節朱曉芳又相繼收受了王某所送的現金2萬元和折合人民幣6000元的超市卡。當然,這錢也不是白拿的,朱曉芳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在用地調整、土地置換、環保執法檢查等過程中為王某公司謀取了利益。
實際上朱曉芳主要的受賄行為發生在他擔任澉浦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期間。2011年至2012年間,他先後3次收受了浙江某港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和副總經理姜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27萬元,並在建設用地整體驗收、土地證延期等過程中為對方謀利。
海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曉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303898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朱曉芳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六萬元;扣押在案的贓物飛利浦牌空氣淨化器1台,予以沒收;賄賂款人民幣301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而在殳乃峰受賄案中,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間,時任海鹽縣環保局副局長的殳乃峰,先後4次收受浙江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11萬元,先後2次收受海鹽縣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3萬元,收受海鹽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經理朱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並在環境管理、環保建設項目管理和審批、排污權交易管理等過程中為對方謀利。經過審理,海鹽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殳乃峰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賄賂款人民幣160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前,海鹽縣環保局宣傳教育信息中心原主任張海明、生態科原科員張健、環境監察大隊原副大隊長陳亞偉、環境監察大隊原工作人員平昊飛等4人,分別被海鹽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至十一年零三個月不等,嘉興中院二審均維持原判,並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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