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俞晝 嘉興報道)浙江嘉興市環境保護局港區分局建設項目科科長李超近日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沒收財產5萬元。
嘉興平湖法院認為,李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24.8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中有3.8萬元屬索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據瞭解,在職期間,李超主要工作職責是制定港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監督管理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收費管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