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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文匯網訊】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今天(21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北京鳥巢隧道飆車案在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唐問天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于沐椿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今天這個案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審判員劉礪兵獨任審判,他在宣讀判決時,首先說明了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
審判員:經本院審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21時許,在本市朝陽區大屯隧道外環道路上,被告人唐某某駕駛蘭博基尼牌小型轎車、被告人于某某駕駛法拉利牌小型轎車由東向西故意相互追逐,超速競駛,後二車相繼失控,發生事故,造成隧道內護欄、防護牆等公共設施損壞及兩車損壞,並致被告人唐某某車內乘客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經鑒定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一級)。事故發生後被告人于某某撥打電話報警並與被告人唐某某在原地等待交通民警處理。
事故發生後第二天,公安機關決定對本案以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民警電話通知二被告人到交通隊,被告人于沐椿主動到案;被告人唐問天手機關機,民警在徐某所住醫院見到他後,對其傳喚歸案。
審判員:經鑒定,事故發生前在隧道內,被告人唐某某駕駛車輛的瞬間時速超過179.3km/h;被告人于某某駕駛車輛的瞬間時速超過165.1?km/h。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後,二被告人的家屬已向相關單位賠償了事故造成的公共設施損失共計人民幣32萬餘元。審理期間,被害人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同被害人徐某自願就經濟賠償問題達成調解。
關於罪名和犯罪事實,控辯雙方沒有不同意見,僅對被告人唐問天是否構成自首,以及對于沐春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的問題,法院認定唐問天系被傳喚歸案,缺乏主動到案的情節,不構成自首,但到案後其對追逐競駛的基本事實能夠供認,當庭自願認罪,法院也考慮他交通肇事後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情節,在量刑之時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法院認定于沐春構成自首,但不採納適用緩刑意見。
審判員:關於辯護人所提請求對于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適用緩刑除要求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要求外,還必須同時具備犯罪情節較輕等條件,經查,二被告人共同實施危險駕駛行為,車速嚴重超過限速,導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設施損壞及他人輕傷的情況,本院在量刑之際,已充分考慮從輕的量刑情節,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懲罰和預防此類犯罪,不宜將本案認定為「情節較輕」從而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故對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兩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在最後陳述時保證以後不再違法。
唐問天:我給社會帶來了不良的影響,給家人帶來了極大的傷害,耽誤了寶貴的時間,通過這件事我深刻的認識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保證今後絕不再犯這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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