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本網記者 吳燕飛)6月5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對明通小學踩踏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校校長李嵐、副校長楊霖、體育教師李鵬程三人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別被判處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盤龍區明通小學午休場所發生學生踩踏事故,導致6名小學生死亡、35人不同程度受傷。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校園安全責任事故。明通小學校長李嵐、分管後勤和安全工作副校長楊霖、體育教師李鵬程因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於2014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刑事拘留。今年2月,盤龍區檢察院將此三人提起公訴。
盤龍區法院認為,檢方指控三被告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嵐、楊霖、李鵬程在教育局人員的陪同下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故辯護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採納。
綜合本案發生的原因,根據被告人李嵐、楊霖、李鵬程犯罪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後果以及歸案後的表現。法院分別以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李嵐有期徒刑二年;判處被告人楊霖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判處被告人李鵬程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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