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胡瑋燦 上海報道)上海市政府8日發佈,在上海自貿區推行的六項航運開放政策,將在廣東、天津、福建的自貿區複製推廣,以進一步擴大試點工作。
交通部6月5日發佈關於在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若干海運政策的公告,明確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外商可在自貿區設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其中,在上海自貿區可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在廣東自貿區可設立港澳獨資企業。
公告稱,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在自貿區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可經營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資股比放寬至51%;在自貿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可經營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
通知指出,註冊在境內的中資航運公司可利用其全資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紅旗國際航行船舶,經營以自貿區開放港口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對外開放港口與自貿區開放港口之間的捎帶業務。從事上述業務時,應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中資航運公司不得擅自將經備案開展試點業務的船舶轉租他人。除依照公告備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紅旗船舶,不得承運中國港口間的集裝箱貨物,包括不得承運在國內一港裝船、經國內另一港中轉出境,或者經國內一港中轉入境、在國內另一港卸船的外貿集裝箱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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