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國家安全法首次納入香港,引發各界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今天就此表示,國家安全法並未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不在香港特區實施。但她強調,國家安全法對港澳特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這是原則性的提法,如果要落實,就要落實在香港基本法23條,要自行立法」,鄭淑娜說。
鄭淑娜今天表示,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國家安全法並未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
她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規定,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國家安全法中涉港澳的規定,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鄭淑娜並引述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稱,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澳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有傳媒擔憂,香港記者報道敏感問題後來到內地,會否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被逮捕。鄭淑娜表示,這是假設性問題,「觸犯了哪個法律,是哪個司法管轄區就是哪個司法管轄區來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