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於永傑 山東報道)日前山東省司法廳聯合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等13部門制定印發了《關於進一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在9日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馮軍等介紹,按照這一規定山東將叫停歧視律師現象,律師持出庭通知書、律師執業證書參加庭審的,人民法院只進行證件查驗、登記,除特殊情況外,不對律師進行安全檢查。
記者從發佈會上獲悉,截至今年上半年山東省共有律師18878名、律師事務所1598家,去年全省律師共辦理各類法律事務96萬餘件,主要業務指標均居全國前列。目前律師在刑事辯護、民事代理等方面仍存在權利被限制或侵害的情況,特別是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問題比較突出主要表現為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以及包括律師的辯護代理意見在裁判文書中難以體現、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庭審中律師發言被隨意打斷、限制、律師在訴訟中被對方當事人威脅、謾罵、毆打乃至傷害的情況時有發生。
安排會見當事人 不得超48小時
按照此次出台的《規定》,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會見其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附加其他條件。對於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案件,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針對「閱卷難」,此次《規定》明確受委託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或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有效證件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案卷正卷。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安排閱卷,並保障律師有充足的閱卷時間。並且辦案機關不應限制律師閱卷次數和時間。
而對於律師調查取證經常遭遇不配合的情況,《規定》提出,受委託的律師為辦理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訴訟或非訴訟業務,可以向工商、公安、國土、建設、海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技術監督以及房產、車輛登記等單位調查與所承辦業務有關的情況,查閱、摘抄、複製與所承辦業務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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