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陳庭佳)屯門裁判法院昨日對4名被告判刑時,有旁聽人士在法庭內以手機錄音,或觸犯藐視法庭罪。
若一項舉動或表述極有可能嚴重妨礙或左右司法公正的,就會構成藐視法庭罪,而這項罪名在法庭內外都有可能觸犯。在法庭內以言語或舉止侮辱法庭、妨礙審訊程序、拍攝、錄影、錄音都有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罰則由法官或裁判官決定。藐視法庭罪的條款適用於所有行使司法權力的法庭,由裁判法院上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年2月發出實務指示,規管在法庭內使用資訊科技及文字模式通訊。指示提到在法院大樓提供的WiFi服務,可讓法庭使用者發送文字模式通訊,例如短訊、電子郵件及網誌,但其他方面的現行限制繼續適用,包括禁止在未得法庭明確准許下錄音或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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