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最高檢網站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切實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規定》,司法人員有為律師介紹案件等利益輸送行為,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6種接觸交往行為:
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情況;
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規定》要求,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獲批准;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規定》強調,司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司法人員有違規行為的,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舉報。
日前,最高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人員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要求上來,進一步完善廉政風險防控、防止利益輸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機制,確保檢察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各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將採取明察暗訪、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於反映和舉報檢察人員違反《規定》的線索,將及時受理,全面如實記錄,認真進行核查,並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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