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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賦予檢察官相對獨立辦案決定權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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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據人民網報道,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了解,《意見》突出了檢察官的主體地位,通過科學劃分系統內部不同層級權限和改革現有辦案方式,減少審批環節,賦予檢察官相對獨立對所辦案件作出決定的權力,使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發揮主體作用。

「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重點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明確檢察人員的職責權限;完善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組織及業務運行方式,即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完善司法責任體系。」最高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主任王光輝介紹。

王光輝認為,這三個方面是相互聯繫、有機統一的。前兩者是前提和基礎。明確檢察人員職責權限,目的在於使檢察官在職權範圍內相對獨立地承辦和決定案件。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是減少審批環節,也是為了突出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的主體地位。只要這兩個方面確定了,司法責任體系就比較明確了。「檢察官的職權明晰了,責任也就清楚了;而權力運行機制不同,司法責任的劃分就不同。」王光輝認為,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就是要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要求,通過明晰檢察官職責權限和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使檢察官既成為司法辦案的主體,也成為司法責任的主體。

王光輝說,這三個方面的改革措施,有利於解決當前檢察機關司法辦案中的問題,提高司法公信力。通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建立權責統一、權責明晰、權力制約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有利於完善辦案機制,減少內外部人員對司法辦案的不當干預,增強檢察官司法辦案的責任心,提高司法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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