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最高檢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根據檢察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將司法責任分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
據正義網報道,根據《若干意見》,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實施違背職責的行為,或有重大過失,怠於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或重大過失責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不當行使監督管理權,導致司法辦案工作出現嚴重錯誤的,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
其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必須追責的十一種情形包括: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毀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違反規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違反規定限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轄範圍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損毀當事人財物的;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對已經決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不賠償或拖延賠償的;違法違規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違反訴訟程序或司法辦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重大過失責任必須追責包含八種情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出現重大錯誤,或案件被錯誤處理的;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錯誤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行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的;舉報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財物遺失、嚴重損毀的;舉報控告材料內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洩露的;其他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對司法責任的認定,最高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主任王光輝認為應堅持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一致的原則。根據《若干意見》,司法辦案工作中雖有錯案發生,但檢察人員履行職責中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