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田雯 南京報道)經過連續三天的公開開庭審理,9月30下午,南京浦口虐童案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在9月28日第一天的庭審中,李某承認打孩子,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於南京市公安局鑒定的傷情為輕傷一級,李某不接受,「我找了很多專家,他們都說達不到輕傷」。按照法律規定,若構成「輕微傷」,僅構成治安案件;若構成「輕傷」,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29日的庭審中,上午剛開庭20分鐘,李某情緒激動,多次打斷審判長講話,經勸解不聽,審判長宣佈休庭。上午11點,重新開庭,審判長宣讀,鑒於李某在休庭期間,用頭部撞擊牆體,有自殺傾向,決定對其進行逮捕。宣讀期間,李某十分激動,躺在被告席椅子上,哭喊冤枉,「我要講話,不講我就死在這裡」,幾近暈倒。現場12名法警將其抬回羈押室,防止在庭上採取極端行為。
29日下午2:30,該案繼續開庭審理。各方對上午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進行了質證。李某認為立案違法,且對證據的真實性表示異議。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證實被害人親生父母承諾照顧被害人小寶(化名),被害人和親生父母均對李某表示諒解。李某說:「寶寶要回來,寶寶要過原來的生活。」
被害人的代理訴訟人許家斌表示,「目前孩子和生母在南京租房住,這件事對孩子的壓力特別大。所以我們希望這個案子能盡快了結。讓小孩盡快回到他養父母的身邊過穩定生活,正常學習。」許家斌表示,「孩子已經表達了他自己的意願,『媽媽打了我,是因為我撒謊,不聽話了。我現在想回到媽媽身邊。現在要聽媽媽的話,不再抄其他小孩的作業,媽媽就不會打我了』。」
30日上午的庭審中,李某對前一天庭上表現道歉。合議庭認為,被告人李征琴在對被害人施某某實際監護的過程中,故意傷害施某某的身體,致施某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被告人李征琴確係於2015年4月4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陳述了其抽打被害人的行為,其在庭審中雖供述有所反覆,但對於用「抓癢耙」、「跳繩」多次抽打施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實能夠予以供述,可認定為自首。
今年4月3日,有網友在微博上貼出一組觸目驚心的照片,一名男童渾身是傷,特別是背後傷口密密麻麻,疑似被養母毆打所致。隨後,南京公安部門介入調查。該案案發於3月31日,被告人李某因家庭教育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對男童施某某毆打,致其體表分佈範圍較廣泛挫傷,孩子傷情被學校老師發現,而後報警。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養母李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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