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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原記者回應廣電總局通報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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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公開通報《揚子晚報》等15家媒體刊登虛假失實報道的查辦情況,共有15家媒體和17名采編人員被處罰和處理。

【文匯網訊】9月28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公開通報《揚子晚報》等15家媒體刊登虛假失實報道的查辦情況,共有15家媒體和17名采編人員被處罰和處理。通報第三項稱:2014年12月,王星在擔任《南方都市報》記者期間,編寫《河南平頂山女官員3個月前自殺官方至今未通報》一文,該報道關於女官員自殺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導致虛假新聞傳播,王星被報社勸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依法將王星列入新聞采編不良從業行為記錄,5年內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針對廣電總局的通報,王星本人當天發微博回應表示:新聞可能給當事人家人帶來巨大傷害,這是不能被原諒的錯誤;不認同廣電總局的行政處罰;「被報社勸退」一說不實。

據新華網報道,9月28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公開通報《揚子晚報》等15家媒體刊登虛假失實報道的查辦情況。這是自2014年中宣部等九部門深入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以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第七次公開通報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共有15家媒體和17名采編人員被處罰和處理。

一、《揚子晚報》違規案件查處情況。

2014年12月19日,某網站刊發《成都男20張火車票送女友丈母娘一開心聘禮只要50萬》的報道。2014年12月21日,江蘇《揚子晚報》未經核實,將上述報道改編,以《男子搶20張火車票送女友岳母大悅聘禮減半》為題刊發。

經查,此條消息是某搶票軟件企業炮製的虛假新聞。對此,江蘇省新聞出版廣電局依法對《揚子晚報》作出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武漢晚報》等違規案件查處情況。

「李玉剛在台北出家了」——這起由某微博首發的虛假消息被互聯網傳播後,2014年12月2日,湖北《武漢晚報》、《荊州日報》,江西《贛州晚報》,內蒙古《包頭晚報》、《內蒙古晨報》、《北方新報》、《紅山晚報》未經核實予以轉載。

對此,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對《武漢晚報》、《荊州日報》、《贛州晚報》、《包頭晚報》、《內蒙古晨報》、《北方新報》、《紅山晚報》分別作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和處理。

三、《南方都市報》原記者王星違規案件查處情況。

2014年12月,王星在擔任《南方都市報》記者期間,在未採訪當事人家屬、單位和醫院的情況下,根據河南當地有傳聞,編寫了《河南平頂山女官員3個月前自殺官方至今未通報》一文,在微信公眾號「深℃」發佈。

經查實,該報道關於女官員自殺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導致虛假新聞傳播,王星被報社勸退。對此,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依法將王星列入新聞采編不良從業行為記錄,5年內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四、華夏網違規案件查處情況。

2015年1月9日,《華夏時報》所辦華夏網刊發《退休機務副總落馬南航三大重要部門全部淪陷》。

經核實,該報道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導致虛假新聞傳播。對此,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依法給予華夏時報社警告、罰款2萬的行政處罰;給予王瀟雨警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南都網等違規案件查處情況。

2015年1月13日,《南方都市報》所辦南都網、新聞客戶端及法人微博發佈《裸女跳河,救人者遭冷遇》的新聞。2015年1月14日,海南《南國都市報》、江蘇《靖江日報》、山東《生活日報》未經核實,分別轉載了該新聞。

經核實,這是一起將不同時間發生在兩地的兩起事件拼接而成的虛假新聞。對此,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分別對《南方都市報》、《南國都市報》、《靖江日報》、《生活日報》作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並責令南方都市報社將相關采編人員調離采編崗位。

六、湖南廣播電視台都市頻道、《瀟湘晨報》違規案件查處情況。

2015年6月12日,湖南廣播電視台都市頻道《都市1時間》欄目播出題為《長沙股民170萬四倍融資全倉一股兩跌停賠光跳樓》的新聞。6月13日,《瀟湘晨報》未經核實,以《男子22樓墜亡平時愛炒股警方排除他殺嫌疑,知情人稱其重倉一隻股票虧了170萬》為題進行了轉載。

經核,該報道既沒有採訪到死者家屬,也沒有警方的最終結論。湖南廣播電視台和《瀟湘晨報》在沒有充分事實證據,缺乏完整證據支撐的情況下刊播,導致報道失實。對此,湖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責令湖南廣播電視台對都市頻道總監、相關欄目製片人進行通報批評,對相關采編人員作出調離崗位和全台通報批評的處理;對《瀟湘晨報》下達警示通知書,責令該報對相關采編人員、部門主任和值班總編進行批評並進行經濟處罰。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報刊司負責人介紹,這些虛假新聞和不實報道,有的是新聞單位轉載未經核實的互聯網信息,有的是新聞記者根據未經核實的社會傳聞編寫,反映出當前一些新聞單位和新聞記者作風浮躁、制度虛置、管理鬆懈。

一些新聞單位為吸引「眼球」,無視新聞報道必須履行的審核程序,一些新聞記者為「搶發」新聞,無視新聞採訪必須遵循的基本規則,導致虛假新聞傳播,嚴重破壞了新聞採訪秩序,嚴重損害了新聞媒體公信,嚴重敗壞了新聞隊伍形象,也嚴重侵害了群眾利益。

該負責人要求,各新聞單位要認真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

要全面規範新聞記者采編行為,要求新聞記者必須堅持實地採訪,多方求證,掌握真相,不得依靠單一信息來源采寫新聞報道;要全面加強新聞稿件的審核把關,要求責任編輯必須逐一審核採訪證據,對轉載的新聞必須履行重新審核程序;

要全面加強新聞采編人員管理,對採訪不深入、編輯不認真、把關不嚴格、管理不到位導致虛假新聞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要全面開展業務培訓、崗位培訓,教育廣大新聞采編人員提高專業素養、增強法紀觀念、遵守職業道德,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抵制虛假新聞。

該負責人強調,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全面加強對虛假失實報道的監督管理,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堅決遏制假新聞蔓延的勢頭。對編造虛假新聞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對相關媒體依法做出處罰,並要堅決吊銷相關采編人員的新聞記者證,列入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王星微博回應被通報

今天,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通報了15例虛假新聞,其中第三項為:

《南方都市報》原記者王星違規案件查處情況。2014年12月,王星在擔任《南方都市報》記者期間,在未採訪當事人家屬、單位和醫院的情況下,根據河南當地有傳聞,編寫了《河南平頂山女官員3個月前自殺官方至今未通報》一文,在微信公眾號「深℃」發佈。經查實,該報道關於女官員自殺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導致虛假新聞傳播,王星被報社勸退。對此,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依法將王星列入新聞采編不良從業行為記錄,5年內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就此,聲明如下:

1.在南都任職期間,我確實采寫了該新聞,願承擔相應責任。

2.該新聞確實存在嚴重問題,我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引用自認為權威的消息源信息,在報道中稱當事人的去世為自殺,而事後當地調查表示其為心臟病突發。

3.新聞可能給當事人家人帶來巨大傷害,這是不能被原諒的錯誤。

4.有關部門將該報道定性為「編寫虛假新聞,包括在采寫新聞報道中採取憑空捏造,無中生有;隱瞞事實,製造假象等方式,造成發表的新聞報道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行為。」並由此依據《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做出行政處罰,對此我不能認同。

5.「被報社勸退」一說不實。

2014年9月,平頂山市湛河區區委書記在任上去世。11月間,我收到當地爆料,稱該書記在被調查後自殺,而當地未作通報,書記位置空懸至今。

當時,我任職於南都,負責微信公號「深℃」的內容統籌,不管是我自己采寫還是其他同事采寫的新聞,大都經過我的審閱,我對內容負有第一責任。

收到爆料,我開始核實,確認該書記確實於9月21日去世,當地未通報或報道具體原因,而在官商民間,則盛傳其為自殺。因未能有更多佐證,暫時擱置。

12月間,採訪到平頂山當地政法部門中層以上領導,對方稱傳言屬實,並提供了事件背景和較多細節,包括當天清晨該書記是在家中另一個房間被發現失去生命體征等(這些細節後未寫進報道)。基於對採訪對像身份和所提供細節的信任,我完成了稿件的初稿,希望能有更多信息確認。

12月25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跳樓自殺,在采寫該新聞時我想到把9月去世的湛河區區委書記與當天的新聞同時發佈,但時間主要用於新的事件采寫,而對之前的初稿未作更多核實,在25日晚完成了稿件並提交。

報道發出後,多家網站和媒體轉載了該報道。

2015年4月,版署約我面談,調查此事。版署人員表示,經當地調查和版署調查,當事人並非自殺,而是心臟病突發。我表示相信當地和版署的調查,如果醫學報告指向當事人是病逝,那麼我相信專業人士的專業判斷,報道操作確實存在嚴重問題。

5月,版署下發《禁業告知書》,禁業五年。我在領取單上寫了一句拒絕接受該結果的聲明。9月28日,版署發佈通報。

版署是依據《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做出的處罰,該辦法中,對「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列舉了九項,包括有償新聞、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其中處罰我的具體依據是:(四)編寫虛假新聞,包括在采寫新聞報道中採取憑空捏造,無中生有;隱瞞事實,製造假象等方式,造成發表的新聞報道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行為。

我承認這條新聞採訪不紮實、證據不確鑿、沒有多方信源,這是一條不合格的新聞。不過,這樣的新聞是否就是「憑空捏造」、「無中生有」、「隱瞞事實」、「製造假象」等方式的「編寫虛假新聞」?我認為我是在報道新聞,我做的不夠好,在這篇報道中可以說做的很糟。但我不是、也沒有在編造虛假新聞。

我在南都工作了十年,我知道它的專業和堅守,也知道它的不易和艱難。所以,無論如何,都是我採寫的稿件出現了問題,我願為此承擔責任。

但我必須承認,通報中的「勸退」一說不符合事實,也太容易被證偽,我只能公開回復。2015年2月,我辭職離開南都,與該事件完全無關。辭職後一個多月,我第一次從南都相關負責人處得知此前采寫的報道正在被調查。「勸退」一說如果來自南都,我只能說很遺憾。

再次向當事人的家人致歉,對不起!我的報道給你們帶來了傷害。

感謝各位關注此事的師長、朋友和同事,抱歉我不能一一回復。

諸位同行和對新聞感興趣的同學,可以我為鑒,更謹慎的對待每一篇新聞報道、每一個採訪任務。

王星

2015年9月28日

      責任編輯: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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