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多次立功受獎、打算明年退役的北京軍區某旅四級軍士長王棟才對退伍後的職業發展信心滿滿。根據民政部、總參謀部近日聯合印發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他退役後可以優先得到安置。
據中國軍網報道,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檔案及本人提供的相關證書為依據,對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現及相關身份等情形進行確認,並按照統一標準予以賦分。退役士兵得分總和作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選崗的重要依據。此舉旨在確保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得到優先安置,這是民政部、總參謀部聯合推出的又一項惠兵舉措。
據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和總參軍務部有關領導介紹,《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辦法》對量化評分的標準進行了明確,設置的計分項目包括士兵服役年限、立功受獎、職業技能等級、殘疾等級,以及烈士子女、艱苦邊遠地區、涉核崗位和參加作戰8個方面,力求客觀準確反映士兵服役情況。《辦法》同時規定,退役士兵服役期間受到處分和檔案弄虛作假的要作減分處理。
《辦法》明確了軍地相關部門的職責,士兵所在部隊主要是按規定整理移交退役士兵檔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依據檔案等材料對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進行綜合評分,評分結果應採取適當方式向退役士兵公佈。
民政部 總參謀部印發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
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
為引導士兵在部隊長期服役,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多作貢獻,保障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得到優先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檔案及本人提供的相關證書為依據,對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現及相關身份等情形進行確認,並按照統一標準予以賦分。退役士兵得分總和作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選崗的重要依據。
二、服役年限記分
義務兵和服現役12年以內(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計3分;士官服現役滿12年後,每多服役1年計5分。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士兵在服役期間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的(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法規的決定以前),服刑和勞動教養時間不計入服現役年限。
三、獎勵記分
(一)平時獎勵。
1.個人嘉獎,每次計1分;
2.優秀士官人才獎,三、二、一等獎每次分別計4、8、12分;獲政府特殊津貼的,計30分;
3.個人三等功,每次計3分;
4.個人二等功,每次計20分;
5.個人一等功,每次計40分;
6.個人獲得榮譽稱號,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門授予的每次計50分,大軍區級單位授予的每次計60分,總部(含多總部聯合)授予的每次計70分,中央軍委授予的每次計80分。
以上獎項累計計分。
(二)戰時立功獎勵。
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戰時榮獲個人三等功的,每次計20分;戰時榮獲個人二等功的,每次計40分;戰時榮獲個人一等功的,每次計80分;戰時榮獲個人榮譽稱號的,每次計100分。
以上獎項累計計分。
(三)獎勵認定。
獲得優秀士官人才獎的,退役士兵本人應具備受獎證書,同時檔案中必須具備獎勵通令;獲得上述其他獎勵的,退役士兵本人檔案中必須同時具備獎勵登記(報告)表、獎勵通令或命令等材料,獲得平時個人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還應具備受獎證書和獎章。四、職業技能等級記分
以檔案中《XX專業士兵職業技能鑒定登記表》、《職業資格證書》為依據,予以計分。
(一) 初級技能(五級),計1分;
(二) 中級技能(四級),計3分;
(三) 高級技能(三級),計5分;
(四) 技師(二級),計7分;
(五) 高級技師(一級),計9分。
職業技能等級記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級記分,不累計。
五、殘疾等級記分
(一)士兵服役期間因戰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 分別計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間因公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 分別計30、20、10、5、3、1分。
殘疾等級記分以量化考核時的殘疾等級為準記分。
六、烈士子女記分
是烈士子女的,計30分。
七、其他情況記分
(一)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並在部隊服役期間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一週年以上的計分。其中,在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1分;在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2分;在四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3分;在五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4分;在六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5分。
艱苦邊遠地區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和高山海島津貼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號)列出的行政區域確認。
(二)從事核專業工作並在部隊服役期間享受核輻射保健津貼一週年以上的計分。每服役1個月計0.25分。
(三)服役期間參加過對外戰爭,作戰地點在境內的,每1天計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計0.2分。
符合上述情形兩(含)種以上的,累計計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隊團以上單位應予以確認並記入士兵本人檔案。地方評分以退役士兵檔案中原始記錄為準。檔案丟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丟失的,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八、減分
(一)處分減分。
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降銜、撤職處分的,分別減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處分的,累計減分。
(二)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減分。
退役士兵檔案中有虛假材料的,該材料不計分,並在總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為其作假可能獲得的分值的3倍。
各種弄虛作假減分情形,累計減分。
屬於騙取安排工作資格的,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隊單位。相關部隊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對造假者作出處理後按實際情況移交。
九、部隊要按照檔案管理規定認真整理士兵檔案,做到要素齊全、清晰完整、真實準確,尤其是計(減)分項目應在檔案材料目錄中體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接收退役士兵檔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增減檔案材料。
十、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分數應採取適當方式向退役士兵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
十一、軍地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核上述記分、減分項目的相關材料,對有疑義的,軍地應加強溝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對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幫助;對於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依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後退出現役,符合入伍時國家關於安排工作規定並選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執行本辦法。
十三、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十四、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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