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孟慶舒 北京報道)國務院14日公佈最新《地圖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違規地圖進出境。地圖需報送具有審核權的主管部門審核方可出版發行。新條例還對應運而生的互聯網地圖做出規定,要求地圖數據服務器放在境內,並制定相應安保舉措。新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運行10年之久的95版《地圖編製出版管理條例》將被同時廢止。
新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准文件和審圖號。
條例還規定,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有權審核地圖的機關包括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港、澳、台地圖則直接歸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此次條例還專門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做出規定,如要求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條例還特別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制定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依照新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如違反條例規定,最高可能處達2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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