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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減為無期徒刑後是否會被終身監禁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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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

【文匯網訊】今天下午,劉志軍從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消息,引發廣泛關注。司法機關是從哪方面考慮,批准劉志軍從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呢?11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終身監禁制度,免掉死緩的劉志軍,還能不能免掉終身監禁?從死緩到無期需要走什麼程序?

從死緩減為無期需過六道關

據新京報微信公眾號「政事兒」報道,早在10月26日,公安部秦城監獄提請將劉志軍從死緩減為無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於11月16日對外公示,公示期為5天,至11月20日結束。

直到今天下午5時許,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北京高院認為,罪犯劉志軍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故於2015年12月11日裁定 將罪犯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變。

據此,從提請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到12月11日作出裁定,劉志軍的減刑歷時46天。

據「政事兒」了解,從提請、到公示、再到裁定,一般需要一個月左右乃至更長時間。

以同在秦城監獄服刑的中移動原副總經理張春江為例,2014年7月18日,秦城監獄以張春江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提出減刑建議。同年7月25日經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審核,報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同年8月26日北京市高院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後,該案開庭審理。直到2014年11月,北京高院裁定,在執行期間,張春江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減刑條件,將張春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依據上述案例,對於被判處死緩、在秦城監獄服刑的貪官來說,從死緩減為無期徒刑,要經過六道關:秦城監獄提請,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審核,北京市高院立案、公示、開庭審理、作出裁定。

劉志軍會不會被終身監禁?

「政事兒」注意到,各界關於死緩貪官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同聲音,早已引起立法機關的關注。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時,新增了一項制度——終身監禁。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解釋說: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後,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來實現服刑期過短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實施。最高法於11月16日,公示了北京市高院關於劉志軍從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建議書,那麼劉志軍是否會被處以終身監禁呢?

刑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對「政事兒」說,劉志軍於2013年7月8日被判處死緩,起刑日期為2013年8月27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終身監禁制度,並不適用於劉志軍。

阮齊林表示,劉志軍從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下一步是會減為有期徒刑?還是一直在監獄服刑?這有待於劉志軍的服刑表現,跟終身監禁制度並沒有相關性,「增加終身監禁制度後,我國的死緩相當於分成了三種,第一種是『普通死緩』,第二種是『限制減刑的死緩』,第三種就是『終身監禁的死緩』。判處哪一種死緩,法院宣判時會宣告。也就是說,如果某個貪官被判處死緩並終身監禁,那麼法院宣判時還會宣告,這名貪官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死緩為何一般都減為無期徒刑?

「政事兒」統計,在劉志軍之前,已經有多名判處死緩的貪官,減為無期徒刑。

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中移動原副總經理張春江、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海軍原副司令員王守業、天津市委原濱海新區工委書記兼管委會主任皮黔生、原黑龍江綏化地委書記馬德等等,均從死緩減為無期徒刑。

其中,被稱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最大賣官貪官」的馬德,從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又獲兩次減刑,目前,馬德刑期只剩下12年。

是否有判處死緩的貪官,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滿後,被判處死刑呢?公開報道沒有相關信息。

對於上述現狀,一直有不同的聲音,有觀點認為,死緩雖然是死刑的一種,但是判處死緩的貪官,通常都會減為無期徒刑、免除一死,這對於給國家和人民財產帶來重大損失的貪官而言,量刑過輕。更有甚者,個別判處死緩的貪官,通過減刑、假釋程序,從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有生之年仍能從見天日。

阮齊林接受「政事兒」表示,對貪官從死緩減到無期徒刑的質疑,源自對我國死緩制度的錯誤理解。

阮齊林表示,依據現行刑法,「判處死緩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因此,是否存在「故意犯罪」,是衡量罪犯能否從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要件。

「這個規定是針對所有判處死緩的罪犯的,不僅僅針對貪官」,阮齊林說,所有判處死緩的罪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滿後,只要沒有故意犯罪,就應該減為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即使表現一般,沒有立功、沒有被評為積極改造份子,只要沒有故意犯罪,就應該減為無期徒刑。對於符合條件的死緩犯,到期減為無期徒刑,這是我國死緩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定的,根本不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權等問題,所以不涉及是否公平等其他問題。」

阮齊林表示,判處死緩的罪犯,如果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例如在監所內故意傷害他人造成嚴重後果,那麼經最高院核准後執行死刑,「這也是面對所有被判處死緩的罪犯的,貪官也不例外」。

劉志軍的變化:從拒絕辯護到積極改造

「政事兒」注意到,官方通報稱在秦城監獄服刑的劉志軍,表現良好,還被評為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份子。

公安部秦城監獄在提請減刑建議書中稱:罪犯劉志軍服刑改造期間,沒有故意犯罪,能夠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正確認識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積極發揮自身社會價值,撰寫的警示價值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能夠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按時完成思想匯報,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能夠力所能及地參加勞動改造,認真完成勞動任務,按規定做好室內外衛生保潔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份子獎勵。

「政事兒」發現,與四年前剛落馬時相比,劉志軍經過了從拒絕辯護到積極改造的變化。

據媒體報道,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檢察院指定第二分院對劉志軍進行審查起訴後。次日,檢察官便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但劉志軍放棄了這一法定權利。

劉志軍的律師錢列陽接受採訪時曾表示,他第一次見到劉志軍是在2013年春節之前,會見並不愉快。「我們見面之後,我跟他介紹自己,告訴他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為他擔任辯護人。」劉志軍望了望他說,「審查起訴意見都對,我完全簽字。」

錢列陽回憶:「他(劉志軍)的態度明顯不配合。刑事辯護中,家屬請的律師會好一些,劉志軍這個案子,指定辯護實際上他並不接受,因為從一開始他的態度就是放棄辯護的。」

錢列陽稱,第二次會見,劉志軍的態度是「不談高鐵,不談法律」,說自己進來兩年了,從來沒有接觸過律師,不知道法律有什麼用。「他反覆說的一條,『犯罪指控本身,我都認,事實都是這樣』。不僅放棄辯護,叫我們也放棄辯護。」

庭審五日後,錢列陽在秦城監獄第三次會見劉志軍,劉志軍表示「無論生死,都不上訴。」

      責任編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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