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央視1月12日消息,今天,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東生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處被告人李東生有期徒刑15年,沒收非法所得100萬元。此前,檢察機關以受賄罪對李東生提起公訴,指控其利用職務便利等,為他人提供幫助,2007-2013年間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98萬餘元。
李東生
李東生,男,漢族,1955年12月生,山東諸城人,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4月參加工作。上海復旦大學新聞系畢業,高級編輯,副總警監警銜。第二屆韜奮新聞獎獲獎者。曾任中共中央委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副書記(正部長級),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2015年10月14日,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安部原黨委副書記、副部長李東生涉嫌受賄一案。
違紀被查
2013年12月2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副部長李東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雙開處分
2014年6月3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官方網站發佈消息,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原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公安部原黨委副書記、副部長李東生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6]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東生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東生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公安部黨委原副書記、原副部長李東生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5年8月21日,公安部原黨委副書記、副部長李東生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2015年8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東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東生,聽取了指定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東生利用其擔任中央電視台副台長,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5年10月14日,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安部原黨委副書記、副部長李東生涉嫌受賄一案。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東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折合人民幣2198萬餘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經審理後宣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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