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結合公眾投票與專家意見,我們從30個候選案例中選出以下最具影響性的2015年十大訴訟。與過去的十年相比,互聯網對司法訴訟的影響愈加深刻,如在個案中出現的創新與法律的衝突,以及公民與司法更為頻繁的互動。
據南方週末報道,今年的十大訴訟出現了若干讓人拍案叫絕的判決書,也有一些案例即使在法律圈也爭議不止。社會飛速發展,法律制度固然要與時俱進,但核心仍在於價值觀層面——那些最基本的法治觀念是否已深入人心,並得到有效的司法踐行?
1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
【案情】 據新華社報道,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依法對周永康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法院認定周永康受賄1.29772113億元;濫用職權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造成經濟損失14.86億余元;證實其洩露了5份絕密級文件、1份機密級文件。由於涉及國家秘密,本案不公開開庭審理,蔣潔敏等人出庭作證。判決稱,對周永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符合事實、於法有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庭均予以採納。考慮到周永康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主動退贓等,法庭給予了從輕處罰。周永康稱,對其問題的依紀依法處理,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周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2016年1月14日,中紀委十八屆六次全會公報再次點名周永康、令計劃,稱「消除了黨內重大政治隱患」。
【影響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國級領導人入罪,既表明執政黨反腐決心,也凸顯權力制約的緊迫性。而對待這位曾經的政法工作最高負責人,以法治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更具試金石意義。充分保障被告人權利,有效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任何案件任何人身上都應行之。大案司法公開將來或可進一步,如區分涉密與不涉密,最大程度向公眾開放,讓庭審真真正正成為生動的法治教育課。
2 廣東陳傳鈞涉嫌搶劫殺人改判無罪案
【案情】 2001年9月25日清晨,東莞市一雜貨店遇襲,店主一家四口一死三重傷。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陳傳鈞被緝拿歸案。2011年12月19日,東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陳傳鈞死刑,陳傳鈞以沒有實施犯罪為由提出上訴,廣東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東莞市中級法院重審後,改判陳傳鈞死緩,陳傳鈞又上訴。2015年8月17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因檢方指控證據不足,「本著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宣告涉嫌搶劫殺人的被告人陳傳鈞無罪。再度二審的主審法官稱,在對於上訴人是否本案真兇既無法證實亦無法證偽的兩難局面下,法院應恪守證據裁判規則,本著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寧可錯放,不可錯判」。
【影響性】 疑罪從無,理直氣壯學過中國法律史的人,都知道「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這句《尚書》古訓;學過中國歷史的人,也知道民國年間「寧可錯殺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網」是何其荒唐。疑罪從無是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但為何「疑罪從有」的事情在當代司法中屢禁不絕,有段時間還愈演愈烈?刑訊逼供、刑事偵查考核機制、檢察監督不足、司法審判草率恐怕都是原因。本案入選十大,不應該是因珍稀而入選,而應該是因引領疑罪從無的普遍到來而入選。
3 河南大學生「掏鳥窩」獲刑案
【案情】 2014年7月,河南在校大學生閆嘯天和朋友在輝縣市高莊鄉「掏鳥窩」並售賣。2015年5月29日,輝縣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其中,閆嘯天因犯非法獵捕、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兩罪並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半。法院認定,二人共捕獵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16只,「情節特別嚴重」。2015年8月21日,新鄉市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河南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半」的話題,令不少人認為量刑過重。而隨著案件信息的詳細披露,輿論又出現了反轉,圍繞立法不當還是司法不公(含司法解釋量刑標準失衡)等問題也產生了較大爭議。(相關報道:《小鳥「大案」》)
【影響性】 「不知法者」的責任本案的入選是標題黨的勝利嗎?不是。為什麼掏個鳥窩而獲重刑,貪腐卻也未必重判?其實公眾只是表達一種對於公正的基本質疑,他們的圍觀道出了普遍的困惑和焦慮:僅有生活經驗的不知法者,分分鐘可能入罪獲刑。在一個法定犯的時代,如何平衡「不知法者不為罪」與「不知法者不免責」的關係,是對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考驗。
4 蘇州范木根反抗強拆防衛過當傷害致死案
【案情】 2013年12月3日,江蘇蘇州郊區發生流血衝突事件,拆遷人員持棍追打房主范木根,范木根持刀刺死兩名拆遷人員,范木根與妻子、兒子受傷。2015年5月8日,蘇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范木根有期徒刑8年,法院認定,范木根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兩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屬防衛過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12月18日,江蘇省高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而就在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法院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劉大孬執行死刑,劉大孬於2010年6月1日為抵抗強拆,駕車撞死4名、撞傷數名拆遷人員。
【影響性】 公民的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或許太遙遠,但與過去相比,將一起導致兩名受害人死亡的案件認定為正當防衛,確實不易。我們何嘗不期待暴力強拆案不再入選,流血衝突能夠休止?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補償機制,疏通司法的解決路徑,更要從憲法的高度上真正尊重人身、財產等最基本的公民權。
5 陳超訴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專車)行政處罰不當案
【案情】 2015年1月7日,使用專車軟件送客的私家車車主陳超被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運營,罰款2萬元。陳超由此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015年4月15日,濟南市市中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由於雙方對作出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事實及證據爭議較大,法院未作出宣判。代理律師表示,在庭審過程中,他向運管中心提出專車到底合不合法時,「被法庭制止,對方也沒有作答」。12月17日,法院通報,「因案件涉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需送請有關機關作出解釋」,第三次延期審判。此案是針對「專車」的首例行政訴訟案。
【影響性】 管制還是放權在有著管制的慣性思維的地方,任何嘗試都難以躲過管制之眼與管制之手。專車,作為「打車難」破局的嘗試,也掉入這個悖論當中。進入訴訟,是對管制的一次法律審視。本案是不是專車第一案或者是不是能夠勝訴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人們用訴訟方式,請求法律幫助專車自由的訴求,才剛剛開始表達。司法部門能看到民眾的這種樸素的訴求嗎?
6 「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燕山派出所戶籍(姓名)登記案
【案情】 2009年,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名字「北雁雲依」,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以名字不符條件為由拒絕辦理戶口登記。2009年12月,呂某代理其女狀告派出所提起行政訴訟。2010年3月11日,在兩次庭審後,濟南市歷下區法院以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裁定中止審理,並層報至最高法院。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最高法院請求,對民法通則及婚姻法有關姓名權的條款作出立法解釋,規定公民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的三種情形。2015年4月21日,歷下區法院恢復審理此案,24日作出判決,駁回「北雁雲依」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北雁雲依」的父母僅憑個人喜好願望並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與此類似,2008年,江西人趙志榮因給兒子趙C換身份證受阻告鷹潭市公安局,鷹潭市月湖區法院一審支持其訴請,而鷹潭市中級法院二審則作出調解,趙C改用規範漢字名,該案曾入選2008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影響性】 不合格的姓名,「做人的權利」姓名權是一個人最基本的人格權。姓名權包不包含取名字的權利?當然包含。人可以取一個像「小子是蠢豬」這樣的筆名或「二狗」這樣的小名,當然可以取一個有創意的正式名字。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對方登記,但是否有資格干涉其取名自由,在學理上是可以討論的問題。「北雁雲依」以一個優美的名字把這個話題拉入到司法領域,讓我們思考行政權的邊界何在。
7 瓊瑤訴於正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 2014年5月28日,台灣作家瓊瑤提起訴訟,認為大陸編劇於正等人編劇的電視劇《宮鎖連城》,涉嫌抄襲其《梅花烙》劇本,侵犯了自己的改編權和攝制權。109位國內著名編劇聯名支持瓊瑤。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侵權事實成立,判令於正停止複製、發行、播放,賠禮道歉,賠償損失500萬元。於正不服上訴。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影響性】 反抄襲,賠償應更有力本案是娛樂時代的一個維權事件,也是維權時代的一個娛樂圈事件。兩代娛樂「大咖」以超高的人氣,讓知識產權保護得到廣泛關注。500萬賠償雖非法律意義上的「天價」,但足以促發國人版權意識的覺醒。而知識產權保護要走出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困局,重點仍在於從源頭上加大對侵權的懲治力度,適時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8 「世奢會」訴新京報侵犯名譽權案
【案情】 2013年4月,「世界奢侈品協會」「世奢會」北京公司及其首席代表歐陽坤,將質疑「世奢會」的新京報社及其網站、記者告上法庭。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認定名譽侵權成立,要求新京報刊文道歉。新京報不服上訴。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二審改判,駁回「世奢會」所有訴訟請求,確認報社的行為是行使媒體輿論監督權的正當行為。最早質疑「世奢會」的網友「花總丟了金箍棒」還曾遭刑事調查,後撤案。(相關判決:《世奢會訴南周判決書》)
【影響性】 批評報道的正當性本案從司法層面維護了新聞媒體進行揭露式報道的權利,更確認新聞媒體監督批評的社會責任;輿論監督的正當性,既來自出版自由的憲法規定,也來自維護公共利益和滿足公眾知情權的根本出發點。新聞媒體則應切實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這是對媒體的合理要求和約束,也是保護。
9 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再審改判案
【案情】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在擔任博時基金經理期間,馬樂利用其掌控的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累計成交金額10.5億余元,非法獲利近兩千萬元,為案發時全國最大的「老鼠倉」案。深圳、廣東兩級法院均判處其緩刑,層層抗訴後,最終由最高檢察院抗訴,最高法院親自開庭審理,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並申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亦可適用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法院開庭審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另兩起分別是林彪、江青集團案和瀋陽劉湧涉嫌黑社會犯罪案。(相關報道:《最高檢抗訴最大老鼠倉案》)
【影響性】 「兩高」的職責從司法資源配置的角度來說,「兩高」的門檻自然常常是高不可及。而在本案中,最高檢支持抗訴,最高法罕見開庭,諸多破天荒的標籤,超出了對某個具體法律統一適用的意義。提供公正司法,為公民窮盡司法資源提供製度內的程序支持,這本來也是司法機關的應有職責。我們當然有理由對「兩高」的職能有著更高的期待。
10 飛度「人人投」與「諾米多」股權眾籌合同糾紛案
【案情】 2015年1月,北京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委託北京飛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人人投」網站眾籌88萬元用來開餐飲分店。錢如期籌到,雙方卻因協議紛爭互相毀約並訴上了法庭。諾米多公司被指協議中租金等信息與實際不符,飛度公司將籌資款還給投資人;飛度公司則被指融資人數超過法定的50人上限。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眾籌融資合同有效,判令因信息披露不實導致合作破裂的諾米多支付違約金及融資費。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此案是全國首例股權眾籌案,二審法官認為,股權眾籌是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創新,監管空白,當事人更應遵循當前法律,審慎履行合同義務。
【影響性】 創新與監管「互聯網金融創新」和「監管空白」是本案判決中的兩句表達。長期以來,許多人把行政部門的監管看成了解決社會問題的靈藥。但不妨換個思路:為什麼不由行業自治和司法審判來解決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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