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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政法委拒受訪:與呼格案追責無關


http://news.wenweipo.com   [2016-02-02]

【文匯網訊】據京華時報報道,前天,內蒙古相關部門公佈了呼格吉勒圖案的追責結果,27人被追責,其中,除了時任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公安局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之外,給與其他26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等處分。昨天,呼格的父母在得知這一結果後,表示不能接受。

昨天上午,呼格的父母一直在家研究《內蒙古自治區冤假錯案責任追究辦法》,這是一份試行稿,是2014年7月1日公佈的。在這份試行稿的重要部分,呼格父母都做了標記。比如,錯案追責的原則「誰辦案誰負責」,「誰審理誰負責」。這些人員都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呼格的父母也都做了標記。比如第十五條,責任人員要依據他們所承擔的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呼格吉勒圖的母親尚愛雲說:「不是說想讓每一個人都承擔刑事責任,包括馮志明,不是他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案子,是一系列(人)造成的。誰有過,誰輕誰重必須分開。」

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說:「這個處分依據的什麼?當年立功的,現在取消了沒有?他們沒有說清楚。降職、免職是最輕的了,不可能說只給個警告處分。」

法律界人士表示,呼格案追責工作體現了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有錯必糾方面取得的進步,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同時,調查過程和具體追責依據並沒有進行公開說明。

>>追問

日前,呼格吉勒圖案追責結果向公眾公佈後,引發網民熱議,「追責過輕」「走過場」等質疑聲不斷。

有關法律專家認為,呼格案有關責任人被追責體現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進步,不過,在追責過程中,應加強處理透明度,回應社會關切,讓不斷完善的追責制度發揮懲前毖後、彰顯公正、促進法治建設的正向作用。

1 追責依據和標準是什麼?追責公告能否更詳細?

自治區政法委拒採訪,稱與己無關

記者梳理發現,追責結果中除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另案處理外,其他人員分獲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行政記過等四類處分。不少網友認為,此結果並不令人滿意,對處理依據和具體標準,有關部門並未具體交代。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說,目前公佈的追責結果缺乏必要的說明。

記者2月1日聯繫了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呼格吉勒圖錯案追責的處理依據、處理標準等問題進行採訪,但其表示「我們不接受採訪」,並指出:「追責不是政法委追的,都是由公檢法三機關按照程序各自進行的。另外,廳級幹部和呼和浩特市的處級幹部都是經過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和呼和浩特市紀委處理的。」

2 責權統一,到底該追誰的責?

檢察院稱其僅就錯案檢察環節追責

不少網友提出,為何在案件合議中沒有發表任何意見權力的書記員也被追責,而一些其他相關部門卻未見追責?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主任潘強認為,書記員如果對案件未能完整真實記錄,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呼格案書記員為何被追責,目前並未予以公佈。

王錫鋅表示,追責制度的核心是權責對應、權責平衡,即有權必有責。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人員接受採訪時表示,檢察系統追責是對在檢察環節負有責任的7名責任人,按照幹部管轄的原則由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呼和浩特市紀委和內蒙古自治區紀委依紀作出的,其中有1人因調離到其他單位,是由其現在所屬單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黨紀處分決定則由相應的機關黨組作出。

3 追責應該如何追?

專家稱,應說清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

潘強告訴記者,冤假錯案的發生往往是在一定的背景環境中,以前最高檢、最高法對刑事案件的要求是「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而這往往造成基層在執行中「走樣」。隨著冤假錯案的平反,司法人員被追責也亟須進一

步規範,追責同樣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並且透明公開。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追責的27人中,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個系統都有涉及,這暴露出公檢法系統相互制約的機制失效。完善追責制度,核心在於對冤案錯案中暴露出的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及時進行修補改進,避免冤案錯案的悲劇重演。汪玉凱認為,呼格案具有典型意義,追責不是為了平息輿論去「走過場」,相關部門應不迴避爭議。

      責任編輯:晨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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