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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據北京青年報旗下微信公眾號「政知道」報道,日前,政知道在甘肅省紀委官網上發現一例嚴重違紀的案例甘肅省嘉峪關市政協原副主席魏萬林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但引人關注的是紀委的通報措辭: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魏萬林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之前也有很多退休後被查的大老虎,可沒有專門提出「取消退休待遇」,話說「取消退休待遇」又究竟是啥意思?
你知道「退休待遇」都有啥?
政知道瞭解到,退休待遇分為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解釋稱,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待遇主要指退休金,「如果是省部級以上官員,在一定時間內還會享有保姆費、司機用車、住院住單間等待遇」,政治待遇主要有看相應級別的文件、在一定時間內繼續配秘書、留用辦公室等。
生活待遇比較容易理解,政治待遇則一般包括政治理論學習,如曾有媒體報道,老幹部聽西安市政府一位領導介紹全市國民經濟運行狀況就是政治待遇的體現。
在職老虎被拉下馬 取消待遇有啥依據
一位公務員告訴政知道,他的一位領導曾因受賄罪被判處10年,出獄後沒有退休金,主要是靠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相關部門偶爾給予的生活補助。
有媒體報道稱,曾經被稱為「五毒書記」的張二江在2010年出獄後,也是沒有工資、沒有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在友人幫助下才開了一個茶館。
看來,出獄後的官員,並非都是可以如邱曉華一樣,可以從政界轉到學界,開啟人生「第二春」。
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並沒有「取消或降低退休待遇」這一條。
但在該條例的第四十二條有相關規定,「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蘇海南告訴政知道,「降低或取消退休待遇」並非是一種處分,但退休工資與職務級別的高低掛鉤,一位在職官員如果被降級,那他相應的級別工資、職務工資也會降低,退休後他的退休待遇自然也就相應降低。
有一些「斷崖式降級」的官員,連降為科員後,便只能拿著科員的工資,退休後只能拿科員級別的退休金,自然與省級、部級官員退休金不在一個檔次。
退休後被查 退休待遇怎麼辦?
上邊講的是「犯事兒」的在職官員,政知道忽然想起來,之前很多「大老虎」也都是在退休幾年後被查處的,如山西省交通廳原廳長王曉林被查處時已經退休6年多;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在退休8年後被立案調查;
更讓人驚歎的,應該是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原副局長譚麗群,在2014年4月被通報查處時已退休11年。
此外,有些甚至已經是古稀之年,周永康、徐才厚以及上海寶山區原區委書記姜燮富被查時均已過了70歲。
這些沒有點明「取消退休待遇」的官員,退休待遇難道還有嗎?
蘇海南告訴政知道,即使沒有點明,那些退休後被判刑官員的退休金、醫療待遇等也就統統沒有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政知道瞭解到,國家公務員如果因為犯罪而被羈押(如最終被證明無罪,可事後補發所停發退休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但是應發放生活費。
但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呢?
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取消退休待遇」 紀委已提到多次了
「取消退休待遇」曾多次被提及。去年10月,廣東省紀委官網通報了對廣東省國資委原黨委書記劉富才嚴重違紀問題,稱「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富才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
而再往前推一年,2014年1月,海南省紀委通報稱,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原副廳級幹部王世坤嚴重違紀違法,並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省紀委決定報請省委批准,給予王世坤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王世坤涉嫌受賄違法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同年4月,山西省紀委通報了省人大常委會城環委原主任王曉林瀆職、受賄案,稱「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之規定,王曉林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同年7月,中紀委網站通報,稱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羅衛國嚴重違紀違法,「2014年6月,羅衛國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取消退休待遇」嚴厲嗎?
政知道注意到,「貪官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被一併取消」是否過於嚴厲的話題,曾引起廣泛爭論。
2014年6月17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原院長王志平,因受賄罪被依法判處刑罰。青島市紀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研究並報青島市委批准,決定開除王志平黨籍,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當時有觀點認為此舉「過於嚴厲」,也不符合國家消除貧困的大背景,況且公務員畢竟為國家做出了貢獻。
但也有人發文稱此舉符合契約精神:」與非公職人員不同,公務員的養老金和養老待遇完全由稅款承擔,即便養老制度接軌,公務員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大頭還是由財政負擔「。
此外,公務員為社會服務,國家和民眾理應負擔他們的養老金,但公務員為社會服務,事實上是與納稅人之間存在一種契約關係,而公務員貪污受賄,損害納稅人利益,則屬於違約。那麼「契約」中有關服務回報比如養老待遇這樣的條款,被宣佈失效也就合情合理。
元芳,這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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