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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勇 【文匯網訊】(記者 俞晝 杭州報道)記者從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浙江檢察」獲悉,近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巡視員丁勇(副廳級)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丁勇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4年9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丁勇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2015年5月,偵查終結後,移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丁勇利用擔任浙江省發改委財金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副巡視員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銷企業債券、發行企業債券、相關項目審批等事宜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993.8萬元、美金4萬元、港幣7萬元。
法院認為,丁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他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案發後,丁勇坦白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而且所得贓款已全部退繳,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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