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誠則信」,在一家叫做「鑫琦資產」的公司網站首頁,赫然列著這三個大字。說到卻未必能做到,這兩天,鑫琦資產出現了誠信危機,其被爆出大額資金兌付危機。給這家公司客戶的投資人當頭一悶棍。
據央廣網報道,與以往的P2P理財產品不同的是,鑫琦資產的理財產品穿了一層房地產買賣的「馬甲」。它的業務模式為,「短期轉讓房屋所有權+理財」,具體來講,就是該公司把房地產項目收益權打包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投資者,投資者每月獲得利息收益,在約定日期,鑫琦資產以原價回購房產項目,就相當於歸還了本金。
如今,鑫琦資產上海方面出現兌付危機,遭到投資者質疑。警方已介入調查。
陝西鑫琦資產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總公司在陝西西安。這次,出現兌付危機的是其上海分公司。上海投資人王先生稱,去年8月他購買了該公司的投資理財產品,涉及的是一處異地的商業房產項目,年化收益大概有13%。王先生說,該公司稱以房產做抵押,如果到期不能兌付本金,就將房產過戶到投資人名下,這是當時吸引投資者的一個理由。
在一檔鑫琦資產曾贊助播出的類似於廣告的電視欄目裡,打出了「半價買房,高收益回報」的概念。署名鑫琦資產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運營總監金彪介紹,該公司投資區別於客戶直接買房,從某種概念上來講是一種新型的投資模式,即公司與開發商合作,將開發商的一些優良資產的產權轉移至鑫琦公司,鑫琦公司再將這些資產以低於市場價5折的價格打包出售給客戶。客戶在投資過程當中,通過一年的時間獲得房地產投資的收益。
據瞭解,其投資人的投資和獲益方式大概如下:鑫琦資產名下擁有房地產項目,購房人與鑫琦簽訂民間協議,並到公證處以公證的方式花房價一半的價錢獲得房屋一年所有權,在此期間購房人可以向鑫琦獲得一定的收益。在約定日期,鑫琦資產以原價回購房產項目,就相當於歸還了本金。投資人王先生稱, 2月15號,他還按期拿到了這個月的利息,但現在出現了問題。
在該公司和投資人協商現場,鑫琦資產委託發言人馬先生承認,該公司所投的項目主要在鄭州、秦皇島等地,現在資金斷裂,「現金流跟不上目前的發展。」
19號凌晨12點多,鑫琦資產認證公眾號以「鑫琦資產董事長賈喚琦」名義發佈了一封致客戶的信,對於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深表歉意,並解釋稱,「2015年世界經濟增速放緩,該公司投資的開發商無法對其正常兌付,因為這個原因,該公司才停止客戶的兌付」。據投資者反應,鑫琦資產上海分公司涉及資金10多億元,涉及投資者也有幾千人。目前,該公司向投資人提供了3種解決方案。例如,「以房抵債」,也就是用鄭州等地房產、停車位等,以8.5折置換投資額。就是如果投資了85萬元現在可以置換100萬的房產。但部分投資人對此並不認可,有投資者表示,兌付的並非原來合同上的房子,而是需要重新認購新的房子,價格與原先完全不一樣。也有投資者表示,只要錢,不要房。
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投資者可將全部合同及付款憑證完整複印並逐頁簽名後向警方報案。
今天凌晨1點22分,鑫琦公司發表了最新聲明,首先通報了投資人處置工作的進展,稱資產兌付的方案得到一大部分投資人的認可,陸續與公司簽訂資產兌付協議,已經有400多人簽署了協議,公司有信心在一個月內完成10個億的資產兌付。
鑫琦公司在聲明還表示,公司再困難堅持不做「跑路」公司,絕不把投資者推向社會,推給政府。公司還希望投資者能夠理性對待這件事,不要非理性地推動事態擴大,導致公司資產被凍結。
需要注意的是,這次「鑫琦資產」的兌付危機還有一點也備受關注。那就是該公司的形象代言人——演員張鐵林。因其常在影視劇中出演皇上,有人戲謔到:原來「皇阿瑪代言也靠不住」。
2015年1月17號,張鐵林代言鑫琦資產新聞發佈會在上海召開,並為該公司拍攝形象宣傳視頻,至今,鑫琦資產網站首頁仍掛有張作為其形象代言人的信息。新《廣告法》當中規定,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那麼,鑫琦資產出現問題,形象代言人張鐵林是否也要擔責呢?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劉雙舟分析,雖然張鐵林的形象還掛在網上,但是也許已經超期,也有可能是網站、公司自己的行為,所以尚不好判斷是不是仍在代言。如果9月1號以後,張鐵林的形象還是掛在網上做形象大使,而且合同沒到期的話,就屬於代言,不過認定過程比較麻煩。因為形象代言人在學術上還存在爭議:形象代言人是不是都是廣告代言?商家有很多促銷的手段,廣告是其中一種。如果作為形象大使不是在廣告裡出現的話,界定就比較模糊。廣告代言只是對違法廣告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做違法廣告,很難追究代言人的責任。劉雙舟說,廣告內容是不是虛假,和公司本身有沒有違法行為不能劃等號。
鑫琦資產兌付危機,引起了對於明星代言理財產品法律責任的討論,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明星廣告代言應謹慎,以防虛假廣告的不良影響。同時,對於理財產品的廣告,也有相關法律規定以防誤導消費者或投資者。
劉俊海教授表示,由於名人在社會公眾當中具有比較高的知名度,所以他的廣告代言活動會極大的影響消費者的投資消費和決策。如果他們參與了虛假代言就會嚴重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甚至還有安全保障權。但是長期以來,明星代言失信成本很低,失信收益很大。另外,涉及到理財產品能不能做廣告的問題。廣告法第二十五條也有明確的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第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預期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第二個,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都一律不得做形象代言人。因為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和受益人,對於投資者心理衝擊很大,容易導致投資者喪失判斷是應有的理性和審慎。我們廣大消費者、投資者要學會明明白白看廣告,看好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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