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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六項紀律」劃分違紀類型


http://news.wenweipo.com   [2016-02-23]

【文匯網訊】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蓋如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從通報內容看,這是中央紀委在紀律審查工作中,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又一集中體現——經查,蓋如垠在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等黨的「六項紀律」中的「三項紀律」以及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方面失守。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受賄犯罪。

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離不開黨章黨規黨紀。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是站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提出的重要思想,是對長期以來管黨治黨實踐經驗的深刻總結。1月1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強調,要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用紀律管住全體黨員。

這一在實踐中逐漸深化的認識,從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的「打虎」通報變化中清晰可見。

這是一種回歸,回歸黨章對紀委的定位

看待一件事、一項工作,要善於從歷史發展的軌跡中把握脈絡,善於從事物的前後變化中探求真諦。

2013年8月8日,劉鐵男被開除黨籍、公職的消息對外公佈,其成為十八大後被查處且第一個被「雙開」的省部級高官。

「經查,劉鐵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及其親屬收受巨額錢物;違規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對比劉鐵男與蓋如垠的通報,可以清晰地發現,後者的紀律味道更「濃」,黨紀特色更加突出。

不只是蓋如垠,栗智被通報「檔案造假,向組織隱瞞本人真實年齡」,徐建一被指出「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周本順被通報「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縱覽中央紀委的「打虎」通報,可以發現其日益注重用紀律的語言描述違紀行為,並逐步系統地依據「六項紀律」劃分違紀類型。

通報內容的變化,折射出紀律檢查工作的變化。從把查辦案件改為紀律審查,到把案件線索規範為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從線索處置明確擬立案、初核、談話函詢、暫存、了結五類標準,到執紀審理由重點審理涉嫌犯罪問題,轉為聚焦違紀問題;從紀律審查的尺子由法律轉為紀律,到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堅持紀嚴於法,解決紀法混淆,實現紀法分開、紀在法前……每項變化都有實實在在的內涵,那就是用黨的紀律衡量黨員幹部的行為,把紀律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對黨的紀律進行檢查、維護和督促,才是黨章規定的紀委的主業,必須回歸到這上面來。要首先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加強執紀檢查,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確保中央政令暢通。要把嚴明紀律貫穿在日常監督中,發現線索及時追蹤,有了反映及時提醒。

「紀律的本意是什麼?是讓人不去違反紀律。」辛鳴說,要盡可能在黨員幹部剛剛出現苗頭時,就及時制止住。只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才能回歸紀委執紀本來的應有之義。

這是一種深化,用紀律管住全體黨員才叫全面從嚴治黨

2月6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中國中化集團公司總經理蔡希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從治標入手,堅決懲處了一大批腐敗分子。無數案例表明,領導幹部「破法」,無不從「破紀」始。正是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導致部分黨員幹部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實踐中,不僅一些黨員幹部不把紀律當回事,有些黨組織和執紀機關管黨治黨也常常不以紀律為尺子,而是以法律為依據:有的在線索處置方面,只盯住領導幹部這一「關鍵少數」,忽視「大多數」;有的在立案方面,只看涉案金額大小,忽視其他方面的影響;有的在審查階段注重調查貪污、受賄等涉嫌犯罪問題,忽視違紀問題……紀律「底線」一退再退,法律「紅線」必然失守。如果等到觸犯法律再去懲治,必然為時已晚,導致「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

全面從嚴治黨,就是管黨治黨要全方位、全覆蓋,每一名黨員、每一個黨組織都在其中、沒有例外,絕不能把懲處少數腐敗分子混同於全面從嚴治黨。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在總結過去工作時深刻指出,「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的前面,正是針對黨內法規中紀法不分的問題提出來的。全面從嚴治黨,要用嚴明的紀律管住全體黨員。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是思想認識的一次飛躍,是管黨治黨的理念創新。」

「全面從嚴治黨,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指出,這是對「治標贏得治本時間」方略的深化,不但要懲治極少數、更要管住大多數,抓大不放小、抓多不放少,始終堅持兩手抓、兩手硬,這才是全面從嚴治黨的要義所在、關鍵所在。

這是一種態度,是越往後執紀越嚴的更高要求

2月4日,關於對四川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魏宏的處理情況公佈。因嚴重違紀,魏宏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對魏宏的處理方式,讓人聯想到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

「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亟亟少數。」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調研時強調,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嚴明的紀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四種形態」的提出,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深化了對「樹木與森林」關係的認識,彰顯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嚴管厚愛,是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的具體化,也是「越往後執紀越嚴」、「觸犯紀律就及時處理,絕不能養癰遺患、放任自流」的態度和要求。

對此,專家特別提醒,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不僅對黨員幹部提出了更高更嚴要求,也對各級黨組織和紀委管黨治黨賦予了更重的責任。

「一些地方或單位之所以頻頻發生黨委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現象,首要原因就是主要領導幹部沒有樹立嚴明的紀律意識,履行主體責任沒有衝著紀律去。」中央黨校教授戴焰軍表示,各級黨組織強化紀律意識,用紀律管住每一個黨員,真正做到無盲點、無死角,才能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

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實踐好「四種形態」,就是要打破「法在紀前」的思維慣性,使紀律真正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線。各級紀委也要提高思想政治水準和把握政策能力,進一步深化「三轉」,強化責任擔當,在線索處置、紀律審查、執紀審理各個環節,都以紀律為尺子進行衡量,實現懲處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責任編輯:萊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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