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3月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說明。
八年來全國代表大會八百餘人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議案27件、建議29件。3月9日下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說明時透露了上述情況。
他說,制定慈善法,是發展慈善事業、規範慈善活動的客觀需要;是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實際措施;是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
李建國表示,慈善法明確了慈善組織的定義,即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草案第八條)。
他說,草案公開募捐作了規定,依法登記或者認定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說明中顯示,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所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他表示,為了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草案規定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草䅁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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