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今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三審的慈善法草案中(以下簡稱草案)中規定:「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儘管國務院2013年的文件就有這條規定,但一直未能很好的得到落實,這次以法律授權,對於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日後的操作會更便利。這一政策落實後,相當於提高了捐贈額度,對捐贈人產生更大鼓勵。
同時,草案規定:「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這與國家的扶貧戰略密切相關,希望把慈善力量引導到扶貧領域中去,這種引導不能只靠口頭鼓勵,肯定需要具體的財稅政策傾斜。
草案明確規定了慈善組織和公益捐贈人應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儘管受限於「稅收法定」原則,慈善法不能制定具體的稅收政策,必須通過單行稅法的調整和國務院出台配套文件來完成,所以相關稅收政策無法細化,但是為今後修訂單行稅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提出了要求,預留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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