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俞晝 杭州報道)杭州蕭山某房產公司女副總王某找街道書記倪某協調公司糾紛時,雙方起了爭執,倪某要求工作人員將王某「拖出去」,拉扯過程中倪某衣服被扯壞,王某腳被砸傷。隨後,當地警方以擾亂單位秩序為由,對王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明明是來協調糾紛,為何拿到行政處罰?王某對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這份行政處罰決定。一審開庭蕭山區法院判決王某敗訴,王某不服上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據瞭解,王某原為杭州漢華置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漢華置業是杭州華泰房開公司、杭州勝地房開公司以及蕭山區蜀山街道魯公橋社區經濟聯合社合作組建而成,負責「九悅江南」房產項目的開發。在項目合作過程中,兩家房開公司股東的經營理念發生衝突。為此,蜀山街道黨委書記倪某曾多次從中協調,但始終沒有成功化解矛盾。
據王某在庭審上表述,當天她去找倪某也是為了公司的事情,雙方言語爭執不下,倪某先提高嗓門,讓工作人員將她和公司另一個同事拖出去。王某為了不讓自己被拖走,只好用力扯住倪某的衣服,對方的衣服因此被拉破。在這個過程中,王某的腳也被砸傷,隨後被人從三樓抬到一樓。
根據警方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2015年4月28日下午兩點,王某到杭州蕭山區蜀山街道辦事處,找街道書記倪某,要求他處理公司一房產項目的事情。大約半個小時後,倪某因為有其他公務急需處理,請王某離開辦公室,王某不肯離開,與書記發生爭吵。街道工作人員在勸阻過程中,王某將倪某的衣服拉破,之後,街道其他工作人員趕到書記辦公室,將王某請至一樓,導致倪某及街道其他工作人員無法正常工作。到下午3點半左右,王某被蜀山派出所民警口頭傳喚。
警方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情節較重,處以拘留五日行政處罰。
違規執法還是暴力抗法?
2015年7月,王某以蕭山區公安分局為被告、蜀山街道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蕭山區公安分局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王某敗訴。在二審法庭上,王某及代理人都對行政處罰決定中,將這個過程描述成「『請』王某離開辦公室」提出了異議。王某承認事發當天自己說話有些情緒,但倪某以暴力手段驅離前來要求政府解決困難的當事人,使得本來不至於發生的暴力事件終於發生。
王某的代理律師還提出,警方在事實認定和執法程序上也存在不少瑕疵。「即使需要警方來處理此事,也應該撥打110電話報警,而不是通過私人途徑撥打當地派出所所長電話,這樣會導致處理不公的行為發生。」
蕭山公安在庭審中答辯說,蕭山公安分局對此案有管轄權,履行了受案、調查、告知、審批、決定、送達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而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王某與倪某發生爭吵,工作人員勸王某離開,王某仍不肯離開,用手將倪某衣服拉破……王某的行為導致倪某及辦事處工作人員無法正常工作,辦事群眾無法正常辦事,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對本案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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