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郭建麗、實習記者 圖們 內蒙古報道)日前,福建省高級法院發佈消息稱,刑罰執行機關福建省龍巖監獄根據罪犯呂文彥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向該院提出對其減為無期徒刑的書面意見,該院於2015年2月3日立案後,依法向社會公示。2015年2月12日,福建省高級法院將罪犯呂文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據介紹,2001年11月任吉林省公安邊防總隊總隊長,2003年3月任遼寧省公安邊防總隊總隊長,2004年7月任廣東省公安邊防總隊總隊長,2005年6月高配副軍職。2006年8月晉陞為武警少將警銜。2010年4月任內蒙古公安邊防總隊總隊長。2010年,呂文彥因賣官收受巨額賄賂被雙規。2012 年5月30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法院判決,認定呂文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涉案的贓款人民幣798.8萬元、港幣1398萬元、美金4.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悉,福建省高級法院認為,罪犯呂文彥死刑緩期執行已滿二年,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依法應當減為無期徒刑。刑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呂文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實,有刑罰執行機關提供的刑事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評定鑒定表以及證人翁某、陳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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